集量論釋略抄
呂澂
凡例
一.集量論本及釋.皆陳那晚年所作。暢生平之心得。摧異論而無餘.洋洋巨觀.允為宗極。顧梵筴既亡.唐譯隨失.番藏僅存傳本.亦以推崇法稱.無所闡揚.聖言晦采.蓋已久矣。今輯陳那量論.特表而出之。
二.集量所詳.在現比二量.餘相似義.附隨而見。論本二百五十頌。次第六品。大都先出正宗.後申徵破.科段如別。今抄畧要。但錄本宗。所破各家.舉目列末。
三.番藏集量本.釋.Tshad-ma kun-las btus-pa(ḥi hgrel-ba)均有二譯。一為堪布金鎧。gsel-gyigo-cha 度語信慧.dad-pa ces-rab 仝譯.畧稱金本。一為堪布寶持護.nor-hdsin bsrun-ba 度語師子幟.seṅrgyal 仝譯.畧稱寶本。二者先後無考。審其文義.似金本先出.故多訛畧.寶本乃重翻訂正.然以理門格量.猶不備也。今據番藏柰旦版((mdo ce 函一至一八〇頁.載金本頌.釋.及寶本釋.))及曲尼版.((同函一至八五頁.載寶本頌及釋.))對勘二本.折衷文義.期得其真。
四.陳那著述.簡奧難知.此徵諸奘譯緣論等籍而可見者。今抄轉譯.更恐逆臆失真.故循文繹意.不務支蔓。頌本章句.畧存其式。意在引發研尋.示要而已。暢譯全文。俟諸博學。
五.集量所宗。理門導首。奘師歷學五印.習論三周.歸譯理門.輙遺本論.蓋以此也。然不勘集量.門論幽微亦未易曉。今逐論文.編號便勘。凡本論文段.記數弧內.所對文段.記數其下。如記((二)七八)者.謂本論引文第二段.當理門第七十八段.對檢「理門證文」本((七八)二)處即得。餘從是例。
六.晚近治印度邏輯而稱舉集量者.有印度人費氏。S. C. Vidyabhusana. 其先著印度中世邏輯。The mediaeval school of Indian logic, 1909. 論及集量.列名舉義.備為錯亂。後重著印度邏輯全史。The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1921. 更張舊說.誤解猶半。今一一附為辨正.以杜訛傳。
七.是抄所據原論.承北京圖書館通融郵借柰旦版本.乃得對勘完篇.誌此以表感謝。
集量論本科段(依寶本)
大文六品都二百五十三頌
一現量品(三段四十六頌)一歸敬緣起(一頌)
二初分申宗(十二頌)
三後分旁破(五段)一破成難論(四頌半)二破正理(四頌半(金本缺一句))三破勝論(四頌)四破數論(八頌半)五破彌曼薩(十一頌半)
二為自比量品(二段五十二頌)一初分申宗(二十四頌半)
二後分旁破(五段)一破成難論(二頌半)二破正理(三頌)三破勝論(六頌半(金本缺一頌))四破數論(十頌)五破彌曼薩(五頌半(金本缺一句))
三為他比量品(二段五十四頌)一辨能所立(二段)
一初分申宗(二頌)
二後分旁破(四頌半)
二辨因及似因(二段)一初分申宗(二段)一辨因(十五頌)二辨似因(十頌半(金本缺一頌))
二後分旁破(二段)一破因異說(四段)一破成難論(五頌半(金本缺一頌))二破正理(五頌)三破勝論(一頌半)四破數論(六頌半(金本缺一頌))
二破似因異說(三段)一破成難論(二頌(金本缺半頌))二破正理(一頌(金本缺一句))三破勝論(半頌)
四觀喻及似喻品(二段二十一頌)一初分申宗(二段)一辨喻(十一頌(金本多半頌))二辨似喻(二頌)
二後分旁破(三段)一破成難論(三頌半)二破正理(三頌(金本缺一頌))三破勝論(一頌半)
五觀遮詮品(二段五十五頌)一破聲量(二段)一破彌曼薩(二十三頌(金本缺一頌半))二破勝論(三十一頌三句(金本缺一頌))
二破喻量(一句)
六觀過類品(三段二十五頌)一初分申宗(二十頌)
二後分旁破(三段)一破成難論(一頌)二破正理(一頌)三破餘宗(一頌)
三總結全論(二頌)
集量論釋
軌範師域龍造
現量品第一
歸敬為量.利諸趣. 示現.善逝.救護者. 釋成量故集自論. 於此總攝諸散義。[1]
ᅟᅟ==[1] 費氏著書譯此頌文。首句中云 Tshad-mar gyur-pa 本意堪為量者。費譯量所化生。誤。見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76。==
今此論端以因果圓滿讚說為量世尊.應致皈依。因謂誓願.方便.果謂為自.為他.如次當說利樂.示現.善逝.救護.四義。敬此具德大師已.為釋成量義故.從自所作正理門等一切量論總集其義成茲集量.[2]遮止他所說量故.及說自量功德故.又此論中分別所量義者.依量而起故.及多所倒執故。/此中.
ᅟᅟ==[2] 集量原名具云 Tshad-mahi mdo kun-las btus-pa。意謂從一切量本論集成者。舊解以為解釋諸量故名集量。誤。==
((一)七六)現及比為量.
唯說二量。/何以故.
((二)七八)二相所量故。
所量唯有自相.共相.更無其餘。當知以自相為境者是現.共相為境者是比。/若以所謂無常等相取色等境.或非一時所取.此復云何。雖有其義.亦由所量相合。
合說.無餘量。
謂先未設假名但取色等.境已.次由共相分別無常.如是由意結合無常色等.故非餘量。
多識.亦非異。
或可難言此乃多識於彼義各別知者.亦不得成異量。/何以故.
無合故.
若以多識說為量者.此量應成不相合。
如念。
譬如念.欲等.皆依前心所分別義.不成餘量。/此中.
((三)七九)現量離分別.
謂若有智無分別者.是為現量。/所謂分別復如何者。
((四)八〇)名類等相蒙。[3]
ᅟᅟ==[3] 費氏著書引此本頌并有詳解。見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77。頌第二句末勘奈旦本作 Bsres-paḥo。引文錯為 Mibsres-paho 遂以離分別與不屬名類為二事。大誤。==
若於勝意樂聲立名差別說為善相.於諸種類聲說為家牛.於諸功德聲說為白物.於諸作業聲說為能飲.於諸實事聲說為有角.此等隨一相屬皆成差別。餘復有以一空無異門差別一切義者。若離此等分別乃為現量。/先言五根。且依根境二法乃生諸識.由何立名從根不從境耶。
((五)八一)為不共因故. 依根說彼名。
立名不依色等境者.色等亦與他身意識等相共故。唯於不共施設假名.如說皷聲及與麥芽。[4]即眼等識依顯現法.離名想心.成其現量。/若五識一向無分別者.於色等和合境.所緣云何。又諸根自相.謂各有其自境非事自相者.復云何說。
ᅟᅟ==[4] 此段同俱舍論。見寧刻本卷二。二十一頁左。==
((六)八二)多義所成故. 為自相共境。
以彼多事所合故.說為各根和合共行之境.非無差異分別。/即此義云.
((七)八三)若法有多事. 非根悉分別. 各自所觸證. 離名言.根境。[5]
ᅟᅟ==[5] 金本末句作色為根行境。==
如是且說五根所生現量智無分別。/依餘意樂復論其他。亦俱以離分別而說。
((八)八四)意緣及貪等 自證、無分別。[6]
ᅟᅟ==[6] 費氏著書以此句屬下。錯斷句讀謂。破瑜伽師現量之說。大誤。見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78。==
若意亦緣色等境時。如所受相而轉。此無分別。又貪瞋癡苦樂等。不待根故。唯自證是現量。/如是。
((九)八五)又諸觀行者 離教觀唯義。
諸觀行者離教分別觀察唯義。亦是現量。/((一〇)八七)若貪等自證是現量者。豈分別識亦現量耶。實無是義。
但許自證性。 非境分別故。
彼於境義有貪愛等雖非現量。然說自證則無過失。此等亦顯現故。
((一一)八八)錯亂。俗有智. 比量及所生。 念。欲。似現量。 謂於陽燄等。
且錯亂智者。如於陽𦦨等分別為水等故。是似現量。俗有者。增益餘義而分別彼體故。亦似現量。比量及彼果智。皆分別先前所受故。亦非現量。/復次。
((一二)八六)有用分別故。 說量有果性。
此說量果不如外執離量有體。但智成果。即彼生時有境界相。謂具作用分別。
((一三)八六)設施為量性。 無用則不成。
如果似因而生說為取因。彼無作用不成。今此亦爾。
自證亦是果。
此中識顯現二種而生。謂顯現自體及境界。依此二種有所自證。即為量果。/何以故。
由彼决定義。
若識以所俱境為義時。即有與彼相類各別自證。分別欲不欲義。/若唯外義[7]作所量時。
ᅟᅟ==[7] 此依原文 Phyi-rol-pahi don 譯。==
即彼顯現境 為量。
此亦唯識自證自體。無所觀待顯現彼境。而為彼量。/何以故。
能量彼。
如如義相白非白等識上顯現。即彼證知諸相量彼彼境。如是如是施設量與所量。以一切法無作用故。/即此義說。
所量。彼顯現。 量及量果者。 彼取。自證故。 此三無有異。[8]
ᅟᅟ==[8] 成唯識論具引此頌。見寧刻本卷二十七頁右。又參照佛地經寧刻本卷三。九頁左。==
所云識有二相。云何當知。
境識及識別。 以為心二相。
境者。謂色等。識者。謂顯現彼。境識者。即與境相類似之識。凡識皆顯現彼義及自體。不爾境體即識體者。兩者應成無別。或則後時生識應不得取昔境。何以故。非彼境界故。以是凡識應具二相。[9]
ᅟᅟ==[9] 次有一頌半說憶念亦具二相。後即廣破異義。皆從畧。==
為自比量品第二
比二類。
為自比量及為他比量。/此中。
為自。 ((一四)九〇)三相因觀義。[1]
ᅟᅟ==[1] 見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80。==
由下所說三相之因觀所比義。是謂為自比量。/此復。
果如前。
如前現量依二種分別相以說量果。今此亦爾。/若彼二量俱有分別相者。其異云何。
彼二 境及體不似。
現比二量所緣境界各異。其相別故。自體亦異。/於此比量分別境體二事者。
非自相所顯。 異取故。
現比二量如其自體。所取各異。/若現量境為聲所詮而成所比。亦見比量得轉現境如觸由色知耶。此不得爾。現量所轉者皆非比量境。何以故。
((一五)八九)彼餘。
云彼餘者。但以前所見色為因而比所觸。是則彼色離現量相。別由所觸共法以成比量。不可說為現量所作差別。故無二量一和合境。/若現量無言說者。即見等境說名見等。當復云何。此無有礙。
見等門所顯。 皆非詮自相。
以見聞覺知相門而詮諸義。應知即非自相。如是眼識所見境界。亦由意識分別為青。乃立青名。/此復。
以名知異詮。 是意識二相。
眼識所受離非青等境。意識亦得而施言詮。此即意識二相。所謂非自相所顯者。故義自體是現量境。意詮共相則比量境。[2]/三相因者謂何。今文當說。
ᅟᅟ==[2] 此段兩譯文異。今依寶本抄。次有二頌就勝論宗空等觸義辨比量不緣自相。今畧。==
所比。彼類有。 彼無處則無。[3]
ᅟᅟ==[3] 費氏著書引此二句於破聲量一段中。別以果性。自性。不可得。釋因三相。勘論無文。殆係誤引法稱之說以為陳那當爾也。見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p. 280-281, 288, 311。==
所比(宗一)者。法所差別之有法。((一六)九一)此有法中依於共相。從現或比見有彼法。又所比同類(同品)中亦由共相或全或分見有彼法。何以不定。說唯同類有.不說同類唯有故。更求決定.說彼無處無。彼無處(異品)者。謂非所比之餘.亦非所比相違。所立中有.彼類中有.彼無處無.是因三相.由以分別有因之法。/即以是故得說彼為智耶。不爾。云何。
此是成智者.
如何得成。
((一七)九二)作能知力故。
此謂三相因作能知增上力故。彼觀待分別自體.說為分別之因.亦如作者無待不成。/即由所說三相因中.
各相及互二. 義准成非因。
以各自相成非因者.謂所比有中.彼同類無.彼無處有。彼同類有中.所比是無.無處是有。又無處無中.所比是無.彼類亦無。以互具二成非因者.謂所比有中.同類是無.無處是有。又所比有中.彼無處無.同類亦無。又彼同類有中。彼無處無.所比亦無。即從是等成六似因.義准可知。/如說.
聲常.所作故. 礙故.非量故. 無礙故.聞故。 無常.眼見故。
此中.
或說比餘法. 以因不亂故。[4]
ᅟᅟ==[4] 以下四頌破所比異義。費氏書中畧引其說。而有錯解。見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81。==
或有說言.以烟為因.得知與彼相應之火.非相應地.是故烟所比者唯餘法火。
或說比相屬. 二者并成故。
餘復說言.宗中火地二者世間共知.無容比度.但二相屬為烟所比。/.且難初計.
若法已成因. 因復何所比。
餘法火中烟已可得.今舉烟因.更復比何。
又何故不許 所比是有法。
火與彼地相應.由烟可得.火為所比.彼地何故不許如火亦為所比。/又難後計.
相屬無二法。
云相屬者.如云有烟處乃有火.此則可爾.無有與火或烟二法為相繫者。
復應成六囀.
又說相屬.有所屬者為火.應成第六囀聲.謂彼之火。/今云彼處有火是第一囀.若以為相屬者.
不說.
如是未說與自相屬者何.不成所比。/若復.
依義故.
謂說彼有火言以義准知相屬者.前舉方便亦不能比。
與因不相應。
此不能顯與因相應不離故。/如烟與地非定相應而成所比.今說相屬何不亦爾。安立有異故。何者.
以因法决定. 餘處能顯示. 有此即可知 有法成就彼。
若於餘處見火與烟曾不相離.次於餘境惟見烟時.亦得說彼有火.如是成就彼處與火相應。不爾.所立地烟皆各各別.如何可成。此依共相而說有烟則有火故.以是因法得於餘處顯示決定。非唯法為所立.亦非相屬。
因所顯示法. 審察復有餘。
若因於法見決定者.與法相應有法亦成。/此中.
((一八)九四)一義有多法. 因非悉分別. 唯定相屬者. 簡別餘得知。
如火有𤍠𦦨等差別.非悉由烟所解.以不定故。唯就彼相屬者說.即諸實德等為火所必具者。此唯由非實德等簡別得成.如是不見非火一切法故.得成為火。
由德.香.好香. 彼殊勝.如次. 簡別非實等. 了知優曇華。[5]
ᅟᅟ==[5] 原文音譯 Utpala 謂青蓮華也。==
此中由德簡別非實非業.香簡餘德.好簡餘香.乃至殊勝簡餘非優曇華.由以各各簡別能知。/不爾.
若因如所見 方成能立者. 應不知一切. 或一切皆知。
譬如於火見烟.後時欲如彼轉乃得分別者.此決不成.亦如一切非火諸法後時不可得故。或火所有光𦦨等差別法一切能知。然今但以共相簡別非火而得了別。以是當知能立門中所見相者皆非差別自相。
無有共相故. 不成所餘法。 不見多依故. 無異.亦非一。
且火法外無有具彼火共相者.故不成餘法。又非見依一切故.無有二性相共。但以相似而說.轉一所依.亦轉一切.實是多法。如是當知所比者唯有少分。
((一九)九五)由此少分理. 即彼諸多法. 亦不越所相 能分別.非餘。
謂烟亦唯煙性𦦨性等分.不越於火定相隨逐.得成分別。其實性等則非.以違越不定故。/復說頌言.
定隨所相者 是因所了別. 非諸差別法. 於彼不定故。
非因相屬義 悉了別所相. 亦見不定故. 唯差別能知。[6]
ᅟᅟ==[6] 次有五頌半釋成因相與所相不離之義。後即廣破異說。皆從畧。==
為他比量品第三
((二〇)九三)為他比量者. 顯自所觀義。[1]
ᅟᅟ==[1] 見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82。==
如自以因知有相法.欲他亦知.說三相言.是謂為他比量。於言因中設智果名故。((二一)一)即彼能立三相隨有未說.皆成缺過。/且諸因明論中於為他比說所比法為宗.其義如何。今答此問.
此中說所比 謂是因境義。
外論諸分中說所比.非能立性.生猶豫故。今謂因境之義乃為所立。/此復.
((二二)二)唯所說自體. 己欲。
云自體者.是所立體.不為能立.由是遮遣似因似喻。彼雖待成.然本不欲為所立故。云己所欲者.不待自論.[2]隨有所說。/此復.
ᅟᅟ==[2] 金本此段原文……bstan-bcos-la ma ltos-pa。譯意不待論宗。寶本無此不字 ma。==
((二三)三)有法中 現.比.及所信. 共知.不相違。[3]
ᅟᅟ==[3] 費氏著書引此一頌而釋義不全。見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82。==
於諸宗中皆欲成立法以差別有法.彼有法中即應無有餘現量比量自教及共許法違遣所立.是謂不違。唯此顯示所立圓滿.否則相似。如說聲非所聞.瓶等是常.量不能量境等.此皆違其所許.說為似宗。若本不共無有比量.而是世間共知.亦得與違。如說懷兔非月.以有體故。此皆遮遣法自相門.如是應知於法有法差別及自性亦有其例。如說一切言皆虛妄.意謂凡有言辭彼皆不實.此能詮言應在所遣.是即兩者自性相違。言所詮義唯此是實.亦復不成.則為兩者差別相違。[4]/((二四)四)諸正理者說.宗因相返名曰宗違.是為宗過.如說聲常.一切無常故。
ᅟᅟ==[4] 次有三頌破正理宗及成難論所說異義。今畧。==
若宗因相違 說宗過.非理。
此說宗與因違.又是宗過.兩俱非理。/所以者何。
((二五)五)由諸不善學[5] 以異法喻說.
ᅟᅟ==[5] 金本此句無不字。==
且說違宗非理.以此依異喻方便理無違故。異喻能說無所立處亦復無因.即顯聲非一切故無無常。
((二六)六)即由合知因. 不成。[6]
ᅟᅟ==[6] 兩本頌釋文皆不順。今取意抄。==
說宗過亦非理。此由合說聲非一切為因.而犯不成.聲即攝在一切中故.又此因是宗一分故。若聲與餘法合以說一切.聲攝於內.非一切因不成。若除聲說一切.如是非一切因同宗差別.即宗一分為因.亦是不成。如說聲無常.以無常故.此是不成因過.喻復有過.不關於宗。/成質難論以此相違攝似因中.即由此相.
無相違。
彼論復說相違有二.與宗義相違及與能立邊相違.此中二皆不具.故非相違因過。/說所立已.今當說因。此中.
((二七)七)有宗法是因. 又多彼相似. 以故因等義 先當廣顯示。
((二八)八)宗法於同品 有.無.俱.三類。 此三於異品. 有.無.俱.各三。[7]
ᅟᅟ==[7] 見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83。==
此中詳說宗法故.先當觀察。((二九)九)如彼言宗法者.於義不成。何以故.非許有法為宗故。然此無過。
((三〇)一〇)總攝為宗故. 或法.或有法. 非總.但彼分. 假說為所立。
理應總攝之義乃為所比.如前已辨。然彼總宗所攝一分.唯法或有法.亦得假說為宗.因是彼法故無失。如說布衣。/此復。
((三一)一一)因依俱許說。 若兩俱.隨一. 顛倒.及猶豫. 依不成.皆非。
((三二)一二)此中兩俱成顛倒者.義准非因.如說聲是無常.眼所見故。又有隨一成顛倒者.如對聲顯論者說所作性。兩俱或隨一成猶豫者.如於烟有疑而成立火。有法不成者.如說我體周遍.隨處有樂等故./又此宗法性中.
不許亦非破。
譬如兩俱隨一不成.或猶豫因。[8]
ᅟᅟ==[8] 此句唯見金本。==
((三三)一三)兩俱極成者. 乃為破或立。
若非宗法.必俱許者始成能破.如說聲是眼所見性。又俱許乃為能立.如說聲由緣別而差異故。異此即非立破。/此云何知.
((三四)一四)復以已成說。[9]
ᅟᅟ==[9] 金本此句云「餘復待成立」。與理門文合。而與釋不順。==
若已成就宗法性者乃為能立.已成就非宗法者乃為能破。/云宗法為能立性者.
((三五)一七)非有法互成. 及法.成有法. 但法成法故。
((三六)一六)此中有說由有法成有法.如以烟立火。此不應理。此中非欲分別「彼火是有.」但說「彼處如是.」若即以烟成立相應火者.應是宗義一分為因。亦非所比火中得說見烟.火已共知。應成無比量故。是故言彼處者决定說地.地即有法。此法.有法.非以德與有德方便差別.但由所立能立說故.無有過失。又非以有法成立於法.如說以火立觸.例前可知。((三七)一五)又非以法成立有法.如說一最勝體是有.見與諸差別法相隨故。此中亦但成立諸差別法定有一因.譬如木片等。是故唯以餘法為所立。/何以故.
((三八)一八)如是成有法。
云如是者.即彼餘法差別有法.而為所立。亦以是故.得成因法與所立法互不相離。復有異方便故應說.
((三九)一九)由宗因門說. 若有所不樂 由此應成故. 當知彼是難。
如說聲非是常.業亦應常故.常應可得故。[10]此是取因及宗為門立難.以有所執而另立應成故。以先有執無質礙故為常.今但由宗以說過難。/既唯宗法為因.
ᅟᅟ==[10] 此段唯見金本。==
((四〇)二二)若說因宗隨. 宗無因非有. 於此五囀喻.
((四一)二〇)如有說言.聲是無常.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此中雖無宗法.然有喻相故。
((四二)二三)由合而知因。
((四三)二一)如是由合而顯宗法.可說聲是所作.或非非所作。
((四四)二四)若由遮顯說. 則當成無因. 以二喻立故。 具相亦無異。
應成非有法. 先有所許故。 如是說因宗 有過故成破。[11]
ᅟᅟ==[11] 此二破頌數論二種比量。遮顯原云 bsal-te-ḥohs-pa 具相原云 rnam-ldan 意同舊云反破方便。順成方便。文釋繁廣。今刪。==
((四五)二五)於宗法性分別是因非因.故前頌說於同品有無俱等.((四六)二六)此中以一切義為品.依所立法共相而相類相似者.是為同品。此復於所立法.
((四七)三〇)無異說即彼。 顯示於餘處。
((四八)三一)若如是說同品中有者.
同品應成宗.
若以無異性說同品.彼應亦為宗耶。/不說分別.則有此過。然非無異.此謂瓶等所有無常.即非所立。以是.
有異故不許。
說此同品有者應理。/次復於所不樂異品唯遮止有。故說為無。((四九)二七)且異品者。
彼餘及相違 二皆非異品. 應成無有因. 以相違簡別。
若同品所餘為異品者.因莫不轉異品.應無有因。如所作性.無常同品中有.而彼無常所餘苦無我等亦有故。若與同品相違為異品者.應唯所立相簡別者知其為異。如說火有煖觸.由彼得知無煖冷觸以為異品.其非冷煖即不可知。
((五〇)二八)故無同為性。 因相雖是一. 亦得知多義。
如是以同品無處為異品。云異品無者.即是同品無處非有之義。所作性於無常以是為因.於無我等亦然.彼等無處亦無故。/((五一)二九)所作既是無常無我等所共.將如成立瓶等為猶豫因耶。不爾。
雖共.定相隨。
非諸共相皆生猶豫。如說所作是瓶.現見衣等無瓶處亦所作.此則猶豫。謂無常無我等是所作者.於彼無處曾所未見.是以具足因相有所簡別得成為因。((五二)三二)/即宗法性別為三類.所謂於同品有.無.及有無俱。及字後加.遮錯解故。此等各別有三.謂同品有者於異品有.無.及有無俱。如是同品無及俱中同此分別。((五三)三三)若無同品為異品者.如立無常.對不許空等法時如何說耶。此無猶豫.彼法既無.决定不轉.故無有過。((五四)三四)九種宗法舉例釋成.如次當說。所量性故聲常.所作性故無常.無常故勤發.所作故常.所聞故常.勤發故常.無常故勤發.勤發故無常.無礙故常。((五五)三五)攝此頌言。
所量.作.無常. 所作.聞.勤發. 無常.勤.非觸. 此九.成常等。[12]
ᅟᅟ==[12] 見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85。==
((五六)三六)如是分別應說因.或相違.或不定性。
((五七)三七)此中同品有 或俱.異品無. 是因。[13]
ᅟᅟ==[13] Ibid., p. 283。==
((五八)四〇)唯此二者是因。或同品有.異品是無。或同品俱.異品是無。此九句初後三中.取中間因。
((五九)三八)此顛倒. 相違。
((六〇)四一)如上倒說故.異品中有或俱.而同品無。此第二三中取初後因。復有能害所立餘相違法.如以異分積聚性故成立為餘法用.如是亦能成立積聚性餘法。此成多種義故.即彼二因所攝故.不異九句。
((六一)三九)餘不定。
((六二)四二)所餘五者.因或相違皆不可决.說為不定.是猶豫原因之義。/((六三)四三)復於一切因等相中.[14]
ᅟᅟ==[14] 此下一段兩本文異。今准理門抄意。==
樂說一數性。
此意依類及事而言.一數者.謂若有因皆屬同類中有。以是為所樂說。/何以故.
((六四)四四)兩違則疑故。
若有所說因相兩違而一處者.見成猶豫。如所作性及所聞性.兩者依聲則生疑惑是常.無常。
((六五)四五)如是二疑因. 獨亦不决定。
譬如以非眼所見性及現量性.說聲非實.非業.此則不定.故應樂說一性。/依此樂說一性.不將有猶豫决定俱不成者耶。無如是過。何以故.
成就二相者 相互不樂說。
此中具猶豫决定二相者.互生疑惑.不審是何.是為相違决定。/若不相違各具因相.如所作故無常.又勤發故無常.此亦得决定耶。
若不出一性. 多亦無有違。
此中成一義故.雖是多法.說為一性亦不相違。/((六六)四六)且應四類為猶豫因.同異品中俱有故.如何所聞性以不共故亦為猶豫。((六七)四七)若所立法是不共.彼所差別遍攝一切.因於彼為猶豫因.是即疑因所攝.且一邊顛倒故。[15] \((六八)四八)若因一切皆共.無所簡別.即於所共兩俱不違.故為疑因。其依同品俱分者.簡別餘故.亦得為因.是謂差別。/((六九)四九)若時許有聲性是常.所聞性亦得為因耶。如不能說所作等是無常因.容有此義。然兩俱可得一義為相違故.是猶豫因。此唯依現及教[16]力故思求决定。((七〇)五〇)攝上頌言.
ᅟᅟ==[15] 寶本此句作若一邊亦不離。連下文讀。==
ᅟᅟ==[16] 寶本此句無教字。==
若不共.及共. 又相違决定. 是諸一切法 於彼為疑因。
((七一)五二)觀宗法審察. 與所樂顛倒. 成違害.猶豫. 此外無似因。
若害違意樂為相違因者.如積聚性因云何不成不為他用。以有為他用之因故。復云何不成相違决定。不見猶豫.非彼類故。但於為他用差別義成顛倒故.而為相違。如是意樂成立非積聚他所用.而非積聚現比不得無有其法.故無猶豫.成相違因。又如觀察成違害者.倒立有法自性差別.亦說相違。如以勤發性因說聲非聲.及非所聞.是二皆以法所差別之有法為所立故。/次復說言.
((七二)五一)謂法及有法 自性及差別. 隨一倒立故. 無害為相違。[17]
ᅟᅟ==[17] 此云無害從金本 Gnod-pa-med-pa 譯。次四頌半(金本三頌半)。以異門釋相違。後即廣破異說。皆從略。==
觀喻似喻品第四[1]
ᅟᅟ==[1] 金本自下三品皆無品名。費氏書依金本。而謂此為因喻品。係臆測之誤。見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p. 276, 286。==
所說三相因。 已善成宗法。 次餘二種相 由喻能顯示。
諸因明論中說因方便唯詮宗法。如說所作性故。知屬於聲。所餘二相彼未詳故。今以喻顯。
((七三)五三)有因宗所隨。 宗無因不有。[2] 一切喻中說 同法。及餘。二。
ᅟᅟ==[2] Ibid., p. 286。引此半頌。末字 nyid 錯作 nyis。遂以為因有二種。誤。==
一切者。次所說。((七四)五四)且同法者。如說聲無常。勤發性故。若勤發者見彼無常。猶如瓶等。又異法者。若是其常見非勤發。此中亦是由能立門說成所立。具此二喻。決定顯示因宗不離。
((七五)五五)遮非又重遮。 故無相亦成。[3]
ᅟᅟ==[3] 此二句。金本作「是故遮止非。以為異品相」。==
前者同法所說遮非。後者異法重說遮彼。是故不許常法。亦得成異法喻。/((七六)五六)若第一同法說因為宗所隨。第二異法何不亦說因無宗不有。乃作宗無因非有耶。以如是說能顯彼因同品定有異品則無。倒說則非。如說瓶喻。因是隨宗。亦得說宗是隨因耶。此不得說。不遍同品因則所立不隨故。/復次。
((七七)五七)合等。轉非說。 應非作成常。 無常故所作。 又不遍。不樂。[4]
ᅟᅟ==[4] 此段寶本文句。全同理門。隱晦難解。今從金本。合原作 rjes-hgro 通指二喻合法而言。奘譯理門乃分為合離二事。==
若異法如同說諸非作彼是其常者。則應以非作故成不許常。若同法如異說諸無常彼是所作者。此復應以無常故成其所作。皆非所說。復於不遍法勤勇所發因中有如是過。謂電等非勤發應是常。或無常應是勤發。此皆成不樂說。/((七八)五九)為要具二喻言方為能立。或但隨一。以是因故。應說二類。[5]若不爾者。
ᅟᅟ==[5] 金本此句作或如因法但說隨一。與奘譯理門同。==
說一。或不說。[6] 應能成立共。 不遍.及相違。 故說喻當二。[7]
ᅟᅟ==[6] 金本缺此句頌。==
ᅟᅟ==[7] 費氏著書誤引此至下倒合有二云云。以為喻有二類之證。章句全錯。見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86。==
若唯說同法者。所立無處或亦有因。則成共不定。若唯說異法者。所立同類或是無因。則成不共不定。若俱不說二者。同品或無。異類或有。則成相違。((七九)六〇)是故決定遮止相違不定。喻當說二。((八〇)六一)若此一分已成者。隨說一言亦為能立。如聲。分別二義故。或隨一義准說二故。不必具說。/((八一)六二)又於義比量中唯見此理。因於所比决定已轉。餘同類中念此是有。於彼無處念此是無。由是能生決定。故說。
((八二)六三)如自所决定. 欲他决定生. 說宗法.相應. 所立.諸餘離。[8]
ᅟᅟ==[8] Ibid., p. 286。引此文。未明决擇五分之意。==
如是於顯宗法性義中說因言.顯與所比不相離性義中說喻言.即顯所比義中說宗言。唯此諸分能比.更無其餘.故審察等及與合結此皆遣離。/((八三)六四)是則喻言應非餘分.說因義故.亦可如合畧而不說耶。((八四)六五)此亦不爾.
雖喻於因法 不當言有異. 然顯未說故. 非如類.無義。[9]
ᅟᅟ==[9] Ibid., p. 287。誤以為破譬喻量。==
因有三相.因言唯顯宗法性.顯所餘義更應說喻。/((八五)六六)如是難云.
成因相應義 故說二喻者. 喻應為異分.
若因言唯說宗法性者.二喻成所餘義.不可為異分耶。/((八六)六七)此亦不爾.
異則同世間。
是則應如世間方便.喻言與因都無所涉。
((八七)六八)是等於喻言 唯顯示同法。
世間方便唯能顯示所作性等與喻同法。
((八八)六九)不說成所立.
謂能立者為因.此等方便則無其說。
此復唯相類。[10]
ᅟᅟ==[10] 相類原文。寶本作 nyer-hjal。金本作 dpe-ba。今依理門擇。==
此復如說.如瓶所作故無常.是喻方便通因多義故.唯說類同所立。/((八九)七二)如是以異法喻得成能立耶。異法亦非.[11]彼亦不能顯示能立因性。何以故.此復.
ᅟᅟ==[11] 金本以此數字連下此復二字。為一句頌。==
但為遣相類 有異法方便.[12] 相合說異品。
ᅟᅟ==[12] 金本缺此半頌。==
若如世間方便說見常而非作.以非作及常合一處說。此雖倒遣同法.仍與因異唯有類同。即說相類.不亦可有能立用耶。不爾.
((九〇)七一)若以遮遣說. 與所立因法 或差別相似. 說喻應無窮。[13]
ᅟᅟ==[13] 金本此段文句。全同理門。但與釋不順。今從寶本。==
((九一)七〇)如說瓶所作故無常.聲亦如彼。遮遣如空.此唯類同。瓶是無常.復當說所類故.則成無窮.或聲成為無喻。又如前說如瓶無常所立差別而相類者.亦應遣衣等而說所作性。[14]又非所立一切相皆具足.惟以無常為宗故.於相類中說一切義.亦為非理。/((九二)七三)又若唯宗法性為因故喻是異分者.
ᅟᅟ==[14] 次下數句。金本無文。==
因既唯宗法. 不定應成因。
此即似因亦應得成。
((九三)七四)說二喻亦過.
若謂但有同法或異可有不定.并說同異則無失者.此亦不爾.
((九四)七五)九句有二故。
九種宗法中初三後三各最後因.雖說二喻.亦是不定故。上說喻訖。
((九五)五八)因.宗.俱不成. 異品彼不遣. 倒合有二類. 無合.皆為似。
此中同法因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猶如極微。又所立不成者.如業。兩俱不成者.如瓶。異法喻中不遣者.譬若無常.見有質礙.如業.如極微.如虛空。此中說同法喻如虛空等.對不許常法空者是有法不成.此不別說。又倒合者.[15]同法中言若是無常見是勤發猶如瓶等.異法中言若非勤發見其是常猶如空等。兩喻有不說合者.唯說因與所立俱有.或復俱無.如說勤發而無常如瓶.或常而非勤發如空。說似喻訖。/復次頌言.
ᅟᅟ==[15] 原文云合 rjes-su hgro-ba 併指同異二喻合法而言。==
無因等.及合. 顛倒等.非喻。 彼合不相屬. 及不說彼故。[16]
ᅟᅟ==[16] 次下廣破異說。今畧。==
觀遮詮品第五
此品大意。上文既說二量.今復遮計音聲所起為餘量者.首舉頌云.「音聲所起者.此無異比量.亦如說所作.遮詮顯自義。」釋云.音聲於境見似相屬者.乃如所作性等.簡別餘法以立言故.此與比量無所別異。以下反覆辨破聲論勝論之說.以為聲與所詮非定相屬.但以遮詮表義.全同比量.無容異立也。直至卷末始設徵云.如是所餘譬量等云何亦非餘量。舉頌答云.「由此類說餘。」謂譬喻量者.如家牛以與野牛相似分別.此亦藉餘得成.同於聲量。又此二義自體.本由餘量分別.意識以為相似.不異比量遮詮為相云云。此品文繁.無多正義.故悉從畧。
費氏著書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p. 287-8 解此品云.但破.聲量又引首半頌云.聲量非比即現.皆與原文之意相悖。又引證第二品破勝論自相比量頌文二句.亦誤。
觀過類品第六[1]
ᅟᅟ==[1]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p. 288-9。釋此品。但列十四過類名目。開至不至相似為二。缺常住相似。無異相似衍無窮相似。配列梵名亦有錯誤。==
既依現比二者釋量。何義復說彼缺等似量耶。
如立論諸分 以說似量者。 顯不類能立。 是故說缺等。
諸有少分方便者。欲如前所說能立而以相似言成宗。今遮止彼。顯與能立都不相類。故說缺等過。
若即顯彼過。 說難則應理。 若作相似說。 同難。為過類。
((九七)九六)前宗若非能立。今出難言顯彼缺等諸過。是則當理。((九八)九七)若本無過而說缺等者。此則有失。與難相類。名為過類。由此不能分別前宗非能立性。/此中。
((九九)一三一)至不至。三時。 不樂說為因。 「至不至。」「因言。」 此是缺因類。
如有說言。勤發性故聲是無常。此因有喻。((一〇〇)一三二)即設難言。若因至彼所立而成能立者。如河至海兩水無異。其因即應與宗不別。又若不爾即不相至。云成所立。知是誰因。[2]如是不相至者。與諸由不至而非因法曾無異故。應非能立。是為「至不至相似。」又((一〇一)一三三)於三時作不愛樂言。若因在所立前。既無所立。此是誰因。若說在後。所立既成。此亦非因。若復俱時。如牛兩角。因與有因者體皆不成。是為「非因相似。」((一〇二)一三四)此二皆與缺因相類。所以者何。非理遣離一切有喻因故。且此何理。唯以不至相類同法。雖成就因相。亦說彼為非因。是復何理。在所立前不得名故。疑彼非因。又彼遮遣相似故。應有自害過。如是且說言因覺能立中有似三相因缺。[3]
ᅟᅟ==[2] 此句依金本抄。寶本意云。若非不成而相至者。所立已成。此是誰因。==
ᅟᅟ==[3] 此處版本不明。寶本曲尼版作言覺二因中。奈旦版作覺因等中。==
((一〇三)一三五)義因似不成。
若是義因。言辭不能遮遣故。即於彼義為似不成。如前非理遣撥一切法因故。又由((一〇四)一三六)二因於所立義非因果性故。此難非理。若依道理遣撥。自成能破。
((一〇五)一五一)說常與無常 相隨。成「常住。」此復似宗過。
((一〇六)一五二)如說聲是無常。難云。此應常時成就無常性。諸法不捨自性故。以是說彼是常。則為「常住相似過類。」此復是似宗過。增益無常性故。於彼無常轉時。本非別有無常性。即彼事體未生而生生已復滅以說無常。亦如果性等。於彼分位自性為緣[4]而說為無常性。
ᅟᅟ==[4] 金本此句作 med-par rtogs-pa。意云分別為無。==
((一〇七)一三七)由說前無因。 應成無所立。「無說相似。」
((一〇八)一四〇)如前說例。若難未說此無常前因非有故。即由無因應成其常。是為「無說相似。」此復。
((一〇九)一四三)因 增言辭能立。 似不成。
說者於義。已自比量决定。次復欲他如自生决定故。由是義說互不相離。若增益謂言辭成義。未說無言即不得成。如是相難。即似不成。/復次。
((一一〇)一四四)似缺。 謂說前能立。
若更增益說前即為能立。此似因缺。其能立時不說因者雖成因缺。若未說前則非能立。今難因義决定無有故。應知亦是似言缺過。
((一一一)一三八)生前非因故。 說相違不成。 「無生相似。」
((一一二)一四一)如前說例。難云。若聲勤發是無常者。聲未生前非勤勇所發故。應亦成常。是為「無生相似。」此復。
((一一三)一四五)二。 由增益而說。
若未生前增益能立故。此似不成。聲已生者由勤勇所發故。今立彼滅亦有勤發。若由義准非勤發故增益為常。此似不定。
((一一四)一三九)由異果性分。 見彼非能立。 「果相似。」
((一一五)一四二)如說所作性故如瓶而聲無常。若難。瓶是異法果性故所作無常。何預於聲。是為「果相似。」
((一一六)一四六)此復 由說意成三。
若難所說瓶果性於聲無有。此似不成。若難聲果性於瓶等無常中無。此似相違。若難常住空等如彼亦無。[5]是不共故。似不定因。復次。難無同法故是似喻過。何以故。唯取法共相能為比量。非由差別。不然。諸法各自决定。應無比量故。
ᅟᅟ==[5] 以下奈旦版金本譯文脫畧。直接分別相似。==
((一一七)九八)以顯示異品 為同法。立異。 「同法相似。」
((一一八)一〇五)云立異者。即是顛倒成立。此依能作因說。((一一九)一〇八)如聲無常。勤發性故。異法如空。即此顯示空由無觸等亦得為同法故。成立其常。如是等因本以瓶為同法。今說與異品空相同。即為「同法相似。」
((一二〇)九九)餘 由異法。
((一二一)一〇九)此謂顯示異法而立異者。立量二喻。如前所舉。而以瓶為異法。/如是等難。
((一二二)一一九)同故。 顯餘不成故。 俱似共不定。
若以無觸性為同異法故難餘不成。唯依同法。或依異法。兩相似故。難者有過。立應亦然。是為似共不定。前宗非觸而勤發性。非不定故。/又如是等。
((一二三)一二〇)若欲成相類。 則為似違决。
若難意謂。如汝(立)唯由同法而得成立。今我(敵)亦爾。此似相違决定。
此復無合故。 說為似喻過。
兩者俱是似不定過。不能顯示因與所立相隨故。又不顯示宗無因不有故。若難如後宗過前者亦然。此說似喻。成無合過。
復是倒合故。 喻應與宗雜。
世間論議多以喻為類同。說聲如瓶。或不如空。此相合時亦得顛倒。說若無常彼是勤發。或非勤發彼則是常。復作結言。彼亦如是。或不如是。此成相似。若唯說喻。前後二宗應俱倒合故。/此復。[6]
ᅟᅟ==[6] 此下奈旦版金本始有文。==
由因自體別。 非兩俱違决。 前因方便中。 無彼不定性。
((一二四)一二八)今此同法異法相似。且隨世間方便而說。其勤發因。無有不定顛倒應知。如空難言則有不定。故難不成。
((一二五)一〇〇)同法復說異。「分別相似。」
((一二六)一一〇)如前舉例。以瓶同法成無常性。難云。雖有同法。然彼可燒可見性等皆異。此應唯瓶無常。聲則是常。非可燒性。又耳所聞故。如是顛倒分別所立。為「分別相似。」餘復有解。雖同有所作性。而以可燒不可燒等分別常無常。是為「分別相似。」
此 由不定差別。 及不共成常。 故似過。
此復以不定法及不共法成立其常。以為自宗不成。餘宗亦爾。此為能破。或復能立。若言能破。是似共及不共不定。若言能立。復是似相違决定。其第二解亦似不定。若說有可燒性等為無常因。則現量性及非眼所見性。隨一於實等中應為不定。如是唯勤發因不缺因相。所難不成。
((一二七)一〇二)應成 一性故。「無異。」
((一二八)一一一)以顯示同法故。即謂與彼應成一體。彼者謂何。無所遮止。又相隣近故。應知是說所立。云無異者。謂成無差別。由何與彼而成無異。以無簡別。當知即是此彼一切。此難。以見與瓶同法。即欲令餘亦復無別。瓶所有法聲上皆有。是則一切更互同法應成一體。是為「無異相似。」此難應成無異。實乃顯示聲瓶不類。與前分別相似非有大異。是故如彼亦似不定。非見有差別故即成異義。亦非前宗唯以同法說其無常。是故為似不定。
所立因無別。 復說似不成。
此云復者。謂說無異相似別義。((一二九)一一二)以前類同分別相似。今別解釋。謂宗與因兩義無異故。如前舉例。難因非有。與所立義無有異故。((一三〇)一二四)此復是似不成。此於未生以前增益無所立性。謂宗與因無異。生前若無。由誰能立。((一三一)一一三)無異相似復有異釋。勤勇所發如成無常。如是亦成餘法故。是為無異。((一三二)一二五)此復由能立性損害所立。是似相違。此由可燒等不决定法而難違决。又復當說非以現見而能損害。/復次說言。
以法違所立。 相類作無異。 此似相違因。 無過乃成難。
((一三三)一二二)此同法相似等若是决定。則得成難。[7]若後宗有决定同法相似等為違决者。前宗則成所說不定。以是由能破門或能立門難彼共不共相違不定能遣所立故。((一三四)一二三)又是等能破。若由現見亦能損害。如有說勤發故聲無常者。相違難言彼因不定。應成聲非所聞故。是但現見聲為所聞性。即能損害。又復因何顛倒比度彼聲是常。無所現見故。以有宗過。難前宗非所聞性則不成就。若一切决定中。現見不能損害。/又如是出難者。
ᅟᅟ==[7] 金本此句作頌文。==
能害所立故。 是不害相違。
此中所立謂法或有法.隨應皆得。若成損害.即為彼相違性。
((一三五)一〇二)於宗顯餘因. 是「可得相似。」
((一三六)一一四)若顯示別由餘因得成所立.是為「可得相似。」如前成立無常.難云.所作非彼因性.於電等法亦由餘現量等得成無常故。若無彼亦有此。彼非此因故。[8]餘復作異方便.謂此非無常因.以不遍故.如立草木有情.而以睡眠為因。/此復.
ᅟᅟ==[8] 此即觀所緣釋論所云因明者說有無相隨為因也。==
多所建立宗. 即與因為類。[9]
ᅟᅟ==[9] 金本文句全異。意云。增不成不定。於因是相似。==
若由餘因亦成無常.此則所立决定。又縱由餘得成.云何此即非因.((一三七)一二六)此於無常無處曾所不見.性决定故。曾無是理.所作法若為餘果.自即非因.故彼難似不定。
設施宗中無. 由因不遍故. 似不成.非聲。 為依成一切。
((一三八)一二七)若說不遍非因.以餘無常法無此因故.即施設聲上亦無.此似不成。若唯所立中無此因.則成能破。又聲雖有其因.非如以纏藤[10]等睡眠謂諸草木有情.而依聲成.一切無常故.為難不成。
ᅟᅟ==[10] 金本譯音作 shintenttaka。如實論所謂尸利沙樹也。實是葛藤之類。==
((一三九)一〇三)由餘義疑難 彼因.說「猶豫。」
((一四〇)一一六)若處分別宗義因義.見因不定.說為猶豫.是名「猶豫相似過類。」如前舉例。難言.勤勇所發者.現見有顯有生故.此將奚屬.應成猶豫.故以此因成無常者非理。/是則.
增益所立故. 似不定.
((一四一)一二八)本以勤勇無間所發成立滅壞。今者增益無常是生。由彼猶豫而為不定.如是於根水等可顯境中亦得勤勇所發性故。然滅壞性實為所立.諸所顯法亦復滅壞.是故此難為似不定。
((一四二)一二九)不成。
應知此由增益。若增益勤勇所發因是生作能破者.是似不成。說彼勤發可得為因.非說勤勇所生故。
((一四三)一〇四)由異品義說. 不樂.名「義准。」[11]
ᅟᅟ==[11] 寶本句末有相似 mtshuns 一字。==
((一四四)一一七)如有難言.若勤勇所發是無常者.義准則應電等諸非勤發皆常.是為「義准相似。」
((一四五)一三〇)此於餘所立 不定.成似因。
若由勤勇所發以成無常.即增益非勤是常為不定難。此似不定.因於餘宗常中不轉.於何所立而說不定。復次.本立勤發者唯無常.今復增益唯勤發者無常.遂以電等無彼勤發亦成無常為難。實則前勤發因常品非有即是正因.此難不成。
((一四六)一四七)所許兩俱處 求因.「成相似。」
((一四七)一四九)如前舉例.難言.且瓶無常以何為因。(是為應成相似。)
((一四八)一四八)此如似喻過。
((一四九)一五〇)此難瓶不成無常.是無合喻過。然瓶無常本已成就.此難相似.如前果相似中所說。/是等相似者.
諸過類少分。
((一五〇)一五五)即如是等由似過難非理.所餘增益損減[12]等諸相似亦然。((一五一)一五四)又即此等.但以方便少分異故.差別無邊。((一五二)一二一)此中我儕復說彼為似缺.似不成等.於能詮中施設所詮故。或復說為似缺過難。似不成過難等。如是本論中說相似名亦復不定。[13]有處相似以女聲[14]說。與過類(女聲字)相屬而立名故。有處又以不男聲[15]說。與難破(不男聲字)相屬而立名故。如是以相似聲總攝一切。謂此是諸過類中「應成相似」等。此中且以似缺過等說彼過類。
ᅟᅟ==[12] 寶本無此名目。==
ᅟᅟ==[13] 金本此句全異。意云。如是則成大難。==
ᅟᅟ==[14] 此字諸本皆作 me-rtogs(無分別)。勘理門論。應是 mo-rtags(女聲)之誤。今改正。==
ᅟᅟ==[15] 原作 ma-nin-gi rtags 即中性聲也。==
成難論中說。 顛倒。不真實。 相違。三過類。 皆不見差別。
成質難論中以顛倒不實及相違說諸過類。實無此等差別相。
正理畧[16]復說 諸餘過類相。 依廣分應知。 餘皆是彼分。
ᅟᅟ==[16] 正理畧分原作 rigs-pa -phra-mo。正理廣分原作 rigs-pa-brtag。依下所釋。此指正理經首卷及餘卷而言。==
正理畧分中復說。依同或異立難是為過類。彼廣分中。分別成多。然即因至不至及不生等。皆無彼過類相。非由同異而難故。如是諸所未說過難。應知皆由正理廣分展轉流漫。諸餘說者所作。亦唯此等一分。如是餘處說諸能立能破及彼相似等過。亦然。是等流漫及所量義應遮止者。於勝論正理及足目正理廣分兩者當知。[17]其諸外道所量諸義。惟是思擬遍計。非現量境。不堪審辨。/復次說云。
ᅟᅟ==[17] 金本此句作正理勝論及數論諸廣分云云。與前各品所破次第相合。==
外道思擬力。 相不可顯示。 與自方便違。 不成所樂義。[18]
ᅟᅟ==[18] 次有九言二頌。總結全論。從畧。==
附錄集量所破義
集量之製也。備二大門一則顯自說之特殊一則遮異宗之偏失。蓋所立諸義無不深植源淵。映帶時論。簡持去取以致於圓滿之域。故二門相成未可缺也。上出畧抄。但節取其正宗。所破各家之說猶有待列舉對照焉。復次。印土各宗典籍存佚各半。頗不足供學史之研究。晚近學者涉獵佛書。得隻字片語以為參證。未嘗不色然喜也。顧獨不知勘集量論。論中所見各家異義之多且要。而又關繫學史。隨有取擇皆成新資。表而出之不容緩也。錄所破義。
集量論所破異義得類舉其名者。凡五大家。一成質難論。二正理論者。三勝論者四數論者。五彌曼薩論者。今以次列之。
一成質難論之說
理門論中料簡自部。每曰破古因明論舊因明師。集量不見是語。惟隨處先破成質難論。rtsod-pa-bsgrub-pa 蓋此論者。即古因明說之集成。破論則破古說也。集量第一品釋現量正義訖。舉頌云。「成難非師作。無用相推許。一分餘說故。以是我當辨。」釋云。成質難論者非規範師世親之作。亦無用推為師作。何以故。論義一分餘處已說故。以是所釋量等。我儕當畧致辨。(奈旦版原本 mdo ce 頁一六上。九九下)此在當時。殆深信成質難論為世親著作而承用其說。故陳那特揭破之使失所據也。以次引文。約十四則。
(現量品)
(一)由彼境義生識。是為現量。(奈旦版原本。頁一六上。九九下)
(二)五識所[A1]緣是自相境。不施假名。(本。一七上。一〇〇下)
ᅟᅟ==[A1] 緣【CB】,綠【補編】==
(為自比量品)
(三)觀不相離境義所知。是為比量。(本。三四下。一一六下)
(為他比量品)
(四)說所立言為宗。此同正理。(本.四五下。一二七下)
(五)說宗亦取意許品類。(本同前)
(六)因與宗違。如說聲常一切無常故。是相違似因。(本。四六下。一二九上)
(七)顯示不相離法。是為因。(本.五五下。一三八上)
(八)不成。不定。及相違義。是為似因。如說眼所見故聲無常。是不成。無礙故常。是不定。勝論者說根所轉故無常。是與所立義相違。數論者說能生故因中有果。是與能立邊相違。(本。六二下。一四六上)
(觀喻似喻品)
(九)顯示宗因相隨。是為喻。譬說如瓶。(本。七〇下。一五四上)
(觀過類品)
(一〇)諸有過難分三類說。顛倒。不實.及相違。(本。九四上。一七七上)
(一一)顛倒難者。同法。異法。分別。無異。無因。至不至.可得。猶豫。無說。果相似等。(本。九四上。一七七上下)
(一二)同法等四相似者。於决定因所成量中。以不定同法等相難。故成顛倒。(本。九四上。一七七下)
(一三)不實義難者。應成。義准相似等。(本。九五上。一七八下)
(一四)相違難者。無生。常住相似等。(本.九五下。一七八下)
上舉成質難論。大體已具。尋其原典。梵藏均缺。獨我國真諦舊譯如實論文頗與相符。
其一。如實論舊傳是世親所作。與成質難論之傳說恰合。
其二。如實論各品皆題反質難品。又與成質難題相同。
其三。如實論中精要之義為道理難。分顛倒不實相違三類。又與成質難論全合。(上列一〇至一四則)
其四。如實論說墮負義與正理派立異者。如聲常一切無常故為因過。[1]不成不定相違為似因。皆與成質難論全同。(上列六。八兩則)
ᅟᅟ==[1] 今人木村泰賢解正理經負處。以為全同如實。於此負處。即沿用因與立義相違之名。勘集量論。正理經以宗違為宗過。如實論以為因過。不可混也。參照木村所著印度六派哲學。(九版本)四八七頁。==
有此數證。成質難論與如實論之符合已無可疑。至其立名兩異者。真諦譯籍每喜易題。如觀所緣論譯作思塵本已義盡。而真諦以說唯識。復名之無相思塵。今如實論者。安知不本為反質難。而真諦益其題號為如實論反質難品乎。又長房錄以次著錄真諦譯籍。皆有如實論一卷。反質論一卷。墮負論一卷。今但存如實論。又安知非本為反質墮負。而冒如實之名者乎。審若是。如實本為成質難論。亦未可知也。若集量引文如實猶有未見者。其籍本非全豹。固不可執以為難也。[2]古因明說備於成難。而陳譯如實存其面影。新因明說宗於集量。而奘譯理門有其本源。要此始終。旁資梵藏。因明流變而後可言。蓋國譯佛典者。每片珍之散見。汲海藏而不窮。尋討所資。誠足鄭重無量者矣。
ᅟᅟ==[2] 參照宇井伯壽。印度哲學研究。第一卷。二二二至二二六頁。宇井以如實為一論總名。反質難為其一品。又以反質難為梵文 Jati(過類)翻譯。又以為墮負應與道理難等別行。皆誤。==
二正理論者之說
集量徵破正理之說多出於正理經。對舉如次。
(現量品)
(一)根境相合生智。不設假名。無所迷亂。確實為性。是為現量。(奈旦版原本頁一六上。一〇〇下。經一。一。四)
(為自比量品)
(二)比量有先行法。凡三類。一有前。二有餘。三共見。(本。三五上。一一七下。經一。一。五)
(三)有前者。與前者相似。或有前者法。有餘例知。或有餘果為有餘。共見者。以因果相隨性比度境義。(本。三五上至三六上。一一七上。至一一八下)
(四)唯有前比量有三種。取三時故。(本。三六上下。一一八下)
(為他比量品)
(五)非能立者.是為所立。(本。四五上。一二七上)
(六)說所立言是為宗。(本。四五下。一二七下。經一。一。三三)
(七)宗與因違說名宗違,是為宗過。如說聲常。一切無常故。(本。四六上。一二八上。經五。二。四)
(八)由與喻同法而成所立者。是為因。(本。五六下。一三九下。經一。一。三四)
(九)由同法并異法為因。而與似因有別。但同法為因者。所聞故如聲性。應立聲常。但異法為因者。勤發故不如瓶。應立聲常。合二無過。或以能立義簡別是因。(本。五八下。一四一上)
(一〇)有錯亂。相違。方便相似。所立相似。及過時。為似因。(本。六四上。一四六下。經一。二。四)
(一一)有錯亂者。謂不定。(本。同前。經一。二。五)
(一二)與所取宗義相違。為相違。如勝論說極微無礙故非能造者。(本。六四上。一四七上。經一。二。六)
(一三)於彼審思所由方便。為决了而說者。是為方便相似。如說我常。與身異故。(本.六四下。一四七下。經一。二七)
(一四)若與所立無異.須成立故.是為所立相似。如說聲常.無有觸故.如覺。(本.同前.經一.二.八)
(一五)時過方說者.是為過時。如說聲無常。如瓶.不舉其因.待問方說是所作故。(本.六五上下.一四八上.經一.二.九)
(觀喻及似喻品)
(一六)若有譬喻與所立同法而分別彼法者.是為喻。又由此相違而彼相違.亦為喻。(本.七五下.一一五上.經一.一.三六.又三七)
(觀過類品)
(一七)由同法或異法以相難者.是為過類。(本.九五下.一七九上.經.一.二.一八)
(一八)因至不至不生等皆過類流漫而說。(本同前)
上十八則.舉凡正理論者釋量要義殆皆引及.文句亦與現存正理經本相符。尤可注意者.則在文句之解釋。蓋論引破異義.必有解說之刊定.而後縱辭能針對。又此解說.必為異宗所自許.而後駁詰不唐勞。故據釋文.或尋破意.以覘當時一宗異學.實為無上之資。有如通塗所說.正理經註最古最要者.唯婆蹉衍那之廣釋.陳那解經.即嘗申破其義云。[3]然今勘集量釋文.全不類婆蹉衍那.却與遮羅迦本集等原始之說相合。舉一二例.若釋方便相似.以我與身異故常為喻.而以不定為破。因知方便相似云者.乃以所思為成宗方便之法.取决定而言之。如與身異故本有多義.今但决定取異無常身故常為方便而說。是則身異之言與宗中常又何所別.即有以宗一分為因之過.故為似因。正理宗立說本意如是.故陳那得據而破之曰.不定。與身異故之於我常.實非必然.矧言其以决定方便而成相似者。此解全與遮羅迦說方便相似.方便心論說類同.相合。而婆蹉衍那之釋謂决定立敵異義理相等而不决者.適見其支離矣。[4]又若解所立相似.以聲無觸故常為喻.而以非不成為破。繹意應云.無觸者之為常.有待証成.不異所立.故是似因也。陳那則從而破之曰.非不成。蓋宗中有法無此因者.是則有待證成。今此聲上有非觸之義.即非不成.矧言其以不成而為相似也。此又與遮羅迦等籍相合.而婆蹉解釋有不備.後人臆測之談更無足論矣。[5]其餘若是之例.猶不勝舉。是則婆蹉廣釋最古最要之謂何.又陳那破婆蹉說之謂何.誠不能無疑也。
ᅟᅟ==[3] 見費氏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p. 115-116. A. B. Keith, Indian Logic and Atomism, p. 27。==
ᅟᅟ==[4] 參照印度哲學研究。第二卷。四三八。四六五。五三九頁。印度六派哲學。四五四。四五五頁。二氏皆譯名為問題相似。但依藏譯作 skabsmtshuṅs 而不作 phyogs-daṅ-mtshuṅs 也。==
ᅟᅟ==[5] 參照印度哲學研究。第二卷。四三八。四六五。四六六。五三九。五四〇頁。又印度六派哲學。四五六。四五七頁。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64。宇井不審所立相似之意。以為非觸因不合。木村又解作循環論法。費氏又以與方便相似顛倒說之。皆誤。==
復次.集量第六品末謂正理經畧分(rigs-pa-phra-mo)以同異相難為過類.廣分(rigs-pa-brtags-pa)則曼衍其說謂有種種相似。其間如至不至無生相似等.皆不以同異為難而成過類.實軼出所說之範圍云。次後又謂一切所量當遮遣者.由勝論正理及足目正理廣分二者應知。(依寶本譯)此云正理畧分當於經文初卷.廣分則當次卷以下。今截然分言之.且指出前後相違處.以見流漫之形迹.此實為考證經本成立之一資料。至稱足目正理廣分與一般正理對舉.似流漫之說即自彼出者.此與義淨補譯理門之稱足目第二理門(正理)多少相通.抑又學史上可供研究者也.
三勝論者之說
勝論以量釋句.立義甚備.故集量徵破獨多。今舉其畧.
(現量品)
(一)經說唯由相合而成者為實現量。由我根及義相合而成者[6]為彼餘法。有依量而說餘義。謂根與義相合為量.以是不共因故。又復有說我及意合為量.以是殊勝義故。(奈旦本.頁一九上.一〇二下)
ᅟᅟ==[6] 費氏書中引金本頌句云。我根意義四法相合。以為與現存經本不符。其實寶本此句。無此意字也。參照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79. note。==
(二)說由猶豫及决了智所成者為現量及有相智(比量)但决了智以觀察為先.現量唯見境.(引此以破四合之說 本.頁同前)
(三)待同及異.又待實德業者.為現量。(本.頁同前)
(為自比量品)
(四)比量不必為共相境.如由所觸比知不可見風。此觸亦不可見。(本.二九下.一一二下)
(五)說此是此果.因.相屬.(ḥgrel-ba)有一義和合.(don-gcig-la ḥdul-ba)及有相違者.是等為有相者。(本.三六下.一一八下)
(六)因果比量.如正理有前有餘說.(本.同前)
(七)相屬二類.成就及和合.如烟於火.及角於牛。(本.同前)
(八)一義和合亦二類.果與餘果.因與餘因.如色與所觸.又手與足.(本.三八上.一一九下)
(九)相違四類.未成已成等.如雲風合於降雨等。(本.三八上.一二〇上)
(一〇)顯示相與有相之相屬故.又說「此是此之。」此是者.謂相.(本.三八上.一二〇上)
(一一)論中說(bstan-bcas-nas)一相屬性為比量因。如說成因果相故.又如是有中非因故.以為無常及常之因。但經無明文。(本.三九上.一二〇下)
(為他比量品)
(一二)彼所成就之法為因。彼謂所立。(本.五八下.一四一下)
(一三)似因有三.不成不可說.非有.及猶豫。(本.六五下.一四八上)
(一四)不成者.似因。(無例. 本.同前)
(一五)非有猶豫者.如說有角者為馬.或牛。(本.六五下.一四八下)
(觀喻及似喻品)
(一六)兩俱極成者為喻。(本.七三下.一五七上)
(觀遮詮品)
(一七)如說首背臍手等聲.皆以各自所依分別能顯.此即於諸總中亦有自性差別。(本.八〇上.一六四上)
(一八)聲量待習慣所熏而能解義。(本.八六下.一七〇上)
上列諸義多見於勝論經.[7]所可注意者.則仍在文句之解釋。現存經註.首推商羯羅彌息羅所著「鄔波斯迦羅.」[8]而其時代甚晚。(在十五世紀中葉)書中或依據古說.或自生曲解.雖以鉢羅沙他鉢陀「廣釋」(陳那後百年內之作)等舊籍相勘.猶不盡了了。故學者動致疑議.苦無定論。然從集量搜剔古義.持以銓衡.亦易决也。舉一二例.如經二篇一章十五至十九經云.風雖可觸而非現量.無可見徵相故.又由共見無所區別故.唯由吠陀得知.然名業者為勝異者等徵相.名業由現量而起故。「鄔波斯迦羅」中釋此.以首三經解風.後二經證成諸自在者。其說似不相貫.今人疑之.以為首三經外難.後二經正釋。[9]然今徵之集量.(前舉第四則并釋)前三經正釋風為比量.後二經例釋名業比最勝(gtsol-bo)等.適得其反。因知「鄔波斯迦羅」之短長雖有可議.若此等處本於舊說固可信也.又如經三篇一章一五至一七經云.不極成非因.非有及猶豫亦非因.如有角故為馬.又有角者為牛.此不定因之喻。「鄔波斯迦羅」中引古註解.同正理經五種似因。意有附會.今人疑之.以為但有不成相違不定三義。[10]今徵之集量.經義本說三種.(前舉十三至十五則)義例暸然.無待詳證。因知「鄔波斯迦羅」等解.若此等處意有未愜.固應有簡別也。自餘尋繹破意得經古解可資研究者.猶不勝舉.復次.我國傳勝論之學.以「十句義論」為依。十句義者.於經義有所組織變化.蓋晚出之說而印土所不傳者也。今人考證其書之成。當在護法以後玄奘以前。(西紀五五〇~六四〇間[11])其思想遞嬗之徑路。今得集量各說證之.乃愈顯明。如集量說比量相有因果相屬一義和合相違五種.而於相屬中攝有和合.(前舉第五第七則[12])此異經而同論.其為論文思想之源泉無疑。又謂論云相屬性為比量因.(前舉第十一則)此亦十句義論釋比量之要義。而在當時既有論書立此異說.實大可注意也。
ᅟᅟ==[7] 參照印度哲學研究。第一卷。二九一頁以下。==
ᅟᅟ==[8] 印度哲學研究。第一卷。一四~一六頁。Indian Logic and Atomism, p. 36。==
ᅟᅟ==[9] 印度哲學研究。第三卷。四八七~四九一頁。==
ᅟᅟ==[10] 印度哲學研究。第一卷。三三〇~三三二頁。==
ᅟᅟ==[11] 宇井伯壽。The Vaiśeṣika Philosophy, pp. 9-10。==
ᅟᅟ==[12] 參照印度哲學研究。第一卷。三〇六頁。The Vaiśeṣika Philosophy, pp. 156-157。但以為和合可攝一義和合。誤。==
四數論者之說
數論說量異義見於集量者.如次。
(現量品)
(一)耳等所轉為現量。謂耳等五.由意增上.如次取聲等五境.說為現量。(奈旦版原本.二二上.一〇五下)
(為自比量品)
(二)隨由一種相屬現量而成所餘法.是為比量。相屬有七.隨應為比量因。(本.三九上.一二一上)
(三)相屬有七者.謂實與有實.如烟與火。(本.三九下.一二一下)
(四)又所害與能害.如蛇與食蛇獸。(本.四〇上.一二二上)
(五)又因與有因。如自性與異分。(本。同前)
(六)又能生與所生。能顯與所顯等。(本.四〇下.一二二下.[13])
ᅟᅟ==[13] 七種名數不全。勘四譯本翻譯名義大集。數論章。4580 以下有相類之名目。作害相屬。物主相屬。能所依相屬。因果相屬。分全相屬。亦祗五種。==
(七)比量有二。一觀差別。二觀共。觀差別者。云此是此。觀共又二。謂因與果。(本。四一下。一三二下)
(為他比量品)
(八)悟他比量以具相及遮顯。分別為二。具相者。由宗等差別言辭五類。如云。自性是有。見異分中一類相屬故。如檀片等。(合結畧。 本五九下。一四二下)
(九)若由能遮餘宗而取自宗。依所餘說。是名遮顯。此又二門。一遮譬喻。二遣所樂。如遮冰解因而知有雨因。(本。六一下。一四四下)
(一〇)有時具相遮顯合說。如前(八)合中為遮顯云。若非依所顯一性而起者。無共依處故應成異法。(本。六二下。一四五上)
上列十則。僅及三品而止。但數論晚出之說泰半具在。常徒亦謂。此宗本典七十論唯說三種比量。(見第五頌)婆伽斯波提彌息羅始用正理宗義而為解釋。分具相遮顯(即順成反破方便)二者言之。此中遮顯用間接推論之法。實數論宗於論議中最有效績之貢獻云。[14]是則比量二分說屬諸婆伽斯波提之依正理宗義。婆伽斯波提為九世紀人。去陳那甚晚。正理宗自烏度陀迦羅始見此說。亦復後於陳那。[15]然今據集量觀之。比量二分早已為數論所通用.故集量得專破其說.此固不俟婆氏之更張。正理後立二分.亦無寗謂為受數論之影響。此與常說適得其反.大可注意也。自餘比量各義.今人言數論之籍.鮮有論及。如費氏著印度因明全史.不列數論.有引集量破數論處.亦誤取彌曼薩論義.[16]其他可知。今此戔戔.安得不鄭重視之哉。
ᅟᅟ==[14] A. B. Keith, Sāmkhya system, p. 104。高桑純天譯。印度哲學概論。三五一。三五二頁。==
ᅟᅟ==[15] Indian Logic and Atomism, p. 90。==
ᅟᅟ==[16] History of Indian logic, p. 278。==
五彌曼薩論者之說
彌曼薩宗立六量.集量具引其義.如次。
(現量品)
(一)凡人諸根以與有法相合而生覺者.是為現量。(奈旦版原本.二六上.一〇九上.[17])
ᅟᅟ==[17] 翻譯名義大集。彌曼薩章。4586。全同此文寶本。==
(為自比量品)
(二)現量為先而起者.是為比量。(本.四三上.一二五下)
(三)義准量.有二類.一向及非一向。一向者.比量决定.如由燒煮等所作知取瓶等。非一向者.比量不定.如以勤發故無常而知非勤發故常。(本.四三下.一二五下.一二六上)
(四)無體量者.如婦不在舍.知其在外。(本.四四上.一四六上)
(觀遮詮品)
(五)聲量.異於現比。(本.七三下.一五七下)
(六)一切「種」聲各自為異.於决定義說差別聲定相屬故.如說實德業等。(本.七四上.一五七下)
(七)諸差別聲同依故.相屬故.决定故.說「有種類.」如說優曇華與青華。(本.七四下.一五八上)
(八)總中攝別.以差別義自體相似而攝總中.但立名各別.是為同依。(本.七七下.一六一上)
(九)詮牛馬等聲以起能詮意樂中有各別所詮故.以是有別。(本.八〇上.一六三下)
(一〇)譬喻量.如家牛與野牛相似而成了別。(本.八七下.一七一上)
彌曼薩宗最詳聲量.故觀遮詮品中反覆辨論.其義甚繁。詳為尋繹.有益於此宗學者當不鮮也。錄所破義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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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藏經補編 第 9 冊 No. 37 集量論釋略抄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3-12,最後更新: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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