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提道次第直講卷第一
宗喀巴大師造
大勇法師口譯
智湛居士筆錄
敬禮於諸尊德勝善具大悲者足下
堪忍剎中自在主。補處慈尊法中王。善逝智父妙吉祥。龍樹無著佛所記。深觀廣行兩大宗。傳承諸師我皈命。為欲易入深廣道。再以略法於此說。
此論為總攝一切佛法之精要。龍樹無著二大流派之準繩。勝士趣入一切智地之法規。三類士夫所應修持,攝集一切無不全備之次第,由此菩提道次第為門,將具堪能者引入佛地之規律,即所說法。
如濟迦麻𡆗喜𡆗寺說法之軌則。先須講明作者之重要,法之重要,及如何說聽彼法之三事。今於此菩提道次第之引導為四。為明法源清淨故,釋作者之重要。為於教授生敬故,釋法之重要。於具足二種重要之法應如何聽受講說,正教授弟子引導之次第如何。
第一作者。本論總依彌勒菩薩之(現觀莊嚴論)又以別依(菩提道炬論)故,道炬論之作者,即是本論之作者。此燃燈吉祥智大阿闍梨,別號具德阿底峽。彼之重要,有生族圓滿,本生所得功德,及得功德後於佛教中所作之事業,三者。
第一如羅乍瓦讚云:「東方惹火地。於此有大城。名次第聚落。其中有王宮。殿堂甚寬闊。金幢以為號。國王名善德。豐富多資財。有如支那君。王妃吉祥光。誕生三王子。蓮華藏月藏。吉祥藏為名。長子蓮花藏。五妃誕九子。第一福吉祥。今時具材能。亦稱達那喜。少吉祥藏者。比丘精進月。月藏序居中。現我親教是。」
本生所得功德。有多智所得教之功德,如理修行證之功德二者。
第一,尊者於廿一歲以內,將內外教共應明處之聲明,因明,工巧,醫藥等四。學至最極精通。又於十五歲時,聽(理滴論)一次。即辨論折服一著名外道,遂得英稱普聞。此大綽龍巴說。爾後復於黑山道場,親近羅睺羅古達喇嘛。此喇嘛者,曾得喜金剛現身,金剛空行母授記,尊者蒙此喇嘛為授大灌頂,命名曰智密金剛 直至尊年廿九歲時,於諸[A1]己得成就師前。修學金剛乘法。經教教授,通達無餘。即自意念,於諸密咒我已精諳。嗣經空行母等,夢示多部密經,皆未曾覩,乃折其慢。自此以後,有諸師長及以本尊,或明或寐而勸請云。若出家者,於佛法眾生能作大饒益。尊者依言,往投大眾部持律上座已修入加行位中之戒鎧大德求請剃染,為作和尚,令得出家,三十一歲內,徧學顯教。別於(大毗婆沙論),依止法鎧論師,於啊登打補山,研究至十二年之久。以對根本四部要典皆甚精熟。故於各部異義,取捨之間,互有出入處,雖頗微細,亦能毫不紊亂而正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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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以三藏靈文,能攝盡一切佛教。故證之功德,亦以戒定慧三學攝之。戒學者,定慧一切功德之所依,千經萬論之所讚者也。欲求證得定慧,先須具足淨戒為增上緣。於此有三。
初,具足殊勝別解脫戒者。尊者於受得比丘戒後,愛護其戒,如氂牛愛尾。守護輕細,尤且捨命不渝。於諸重禁,夫復何說。大持律上座之稱,於焉起矣。
具足菩薩戒者。尊者於修習慈悲為本菩提心之教授,雖曾多所參學。別經久時,依金洲大師修習由彌勒文殊降及無著寂天展轉傳來最勝教授,於自他相換之菩提心隨得生起。由願人行,而受學處。廣修諸行,毫無違越。
具足金剛乘戒者。以具觀自身成本尊之生起次第,及金剛心圓滿次第之三摩地,隨成瑜伽之尊。特別於所制禁戒,無所違越。諸三昧耶,如理守護。
如上三種禁戒,非僅受時猝起勇進。亦於受後各別隨行,終不違犯。設有違越,亦疾各依還[A2]淨儀軌,除罪清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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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足定學有二。
共者,得止中心之堪能。
不共者,證得最極堅固之生起次第。又修禁制之行六年或三年。
具足慧學有二。
共者,謂得止觀雙運之觀行三昧。
不共者,成就圓滿次第之殊勝三昧。
得功德後於佛教中所作之事業。有於印度所作,及於西藏所作,之二。
初者,於金剛座大菩提寺,曾經三次制諸外道,令受佛教。復於內宗上下諸部,不達邪解疑惑等垢。洗除令淨。增長正法。各派對之,亦極愛敬。不分部類。視同頂髻。
於西藏所作者。藏人迎請入藏宏法,雖經多次,均未邀允。嗣當後藏邊王菩提光秉政時,復迭派使命延聘,尊者乃蒙降臨。依眾勸請,整理教務。著有(菩提道炬論)等,總攝一切顯密心要。前後遊住藏衛將廿年,教化無算。具根器者,皆蒙利益。
如是開顯能仁之密意而造論釋。其能作者,應具三種圓滿之因。(一)須於所知五明處善巧。(二)受持彼等義之要處聖言。須有從釋尊展轉傳來,師師相授,中無斷絕之教授。(三)須見本尊得蒙印許。隨具其一,雖能造論,然以全具最為圓滿。大阿闍黎於此三者,皆悉具足。
本尊攝受者。如羅乍瓦讚云:「具德喜金剛。建立三昧王。勇識世自在。尊勝度母等。蒙現身開許。夢中或現前。深廣微妙法。尊者常得聞。」
喇嘛傳承者。佛教之傳承有二,即共中下士道之小乘教法,與不共之大乘教法。大乘教中,又分波羅密多乘,與金剛乘。初又分三支。即深觀一派,與文殊彌勒二廣行派是。金剛乘中,復有各種傳承,皆已圓滿獲得。其曾所親近之善知識,如讚云:「常得依止師。馨底巴金洲。覺賢吉祥智。多得悉地者。別自龍樹來。一一遞相承。深觀及廣行。教授尊者有。」如是善知識中得成就者,共稱十二,餘者亦多。
通五明者,略如上說。是故此闍黎善能决擇佛之密意。其弟子中最著名者,印度則有比朵巴法生慧中道獅子地藏密友等。藏中堪能繼持法藏者頗不乏人,其最能紹承增廣師之事業者,當推種敦傑為上首。以上略釋作者之重要,詳如尊者本傳等所明。
第二法者。此教授之根據,為(菩提道炬論)。而(道炬)乃尊者一切著述中之根本,以能總攝顯密要義故,所說圓滿。以能調心為次第故,易得受持。以能善巧性相兩宗,嚴飾二師教授故,勝餘軌式,欲明此(道炬論)教授之重要,當分四科。
第一,會通佛說一切經教互不相違之重要。
盡佛一切所說,須知於此為一補特伽羅成佛之道,彼亦隨應或為道之主榦,或為道之支分。而菩薩所求,為利世間。其所化導,亦須攝受三種種姓。故於彼等道品,皆應修學。知三乘道者,是成就菩薩所求之方便。此乃慈氏所說也。於大乘道中,有共不共二種,共者即聲聞三藏是。唯除求自一身寂樂之不共意樂,及不共制罪等。復次,佛者過無不離,非僅斷其一分。德無不圓,非僅成其一品。上士發心,志求佛果。亦當滅一切惡,集一切善。故餘乘一切斷證功德,皆於大乘道中所攝。是故上士皆當修學。或謂修密乘人,毋須如此,斯不應理。雖不如波羅密多乘,於布施等以無量分別而為修學,與之稍異。然於發菩提心,修六度行。道之大禮,是所共同。如(金剛頂經)云:「縱遇捨命緣。勿捨菩提心。」又云:「六種波羅密。任何不應捨。」餘密典中,亦多此說。無上瑜伽之儀軌教典等,亦皆云應受共與不共之二種戒律。共者即菩薩戒是。種敦傑云:「我之喇嘛,是能以四方大道而持一切教法者。」此語乃察見其要也。
第二,顯示一切經皆為教授之重要。
或謂佛說大部經文,無修持之要義,是講說之法。其有關修行之心要,當知須於餘處別求教授。如斯執者,能於無垢經論,為作生起敬重障難,當知是集謗法業障。蓋於諸求解脫者,真實不虛之殊勝教授。實為諸大經論。然以我等劣慧鈍根故,不堪直接依止彼經。姑依口傳,漸次研尋經論大義,乃易通達。勿執諸經無益修持,惟當固守淺鮮教授。如(菩提寶)云,若深入經教之人,不以少許經函,謂得决定。當知一切佛語,皆為教授。又(修寶)云,阿底峽之教授,於一座上,身口意三,碎為微塵。今知一切佛語,皆為教授。又如種敦傑云,若多學經已,復從他處另求餘種修行法規者,是為錯誤。又(俱舍)云:「佛正法有二。教證以為體。」如斯所言,一切佛法,不出教證二種。教者正為抉擇修行之法軌。證者如所抉擇而起修。是彼二者,勢成因果。有如馳馬,先擇馬塲,塲所既定,轡勒乃施。倘於一處先習聞思,別於他方另求修證。異道以馳,如何而可。(修行次第末編),為顯斯意,出喻如上。故本論自依止善知識以至修習止觀。總為顯示一切經論皆為教授。諸邪分別,遣無遺餘。
第三,易得佛密意之重要。
諸廣經論,雖皆為殊勝教授。然在初業有情,若弗先依現前人師之教授,雖欲直入於彼等而不得密意,設復有得,亦須觀待長時功力。倘能依茲(道炬)及與(道炬)相類之著述,當速通達。
第四,自能滅除極大惡行之重要。
如(法華經)及(寶積經諦者品),皆詮一切佛語,以權實二意示成佛之方便。倘不解此,妄分勝劣 謂某也大乘所當學。某也成佛之障碍所當棄。如斯邪謬,當成謗法。謗法業障,微細難知,過患尤重。(三昧王經)云:「縱毀瞻部洲。一切佛塔廟。較之謗法罪。多分不及一。恒沙阿羅漢。一時頓殺却。較之謗法罪。多分不及一。」總之,能生謗法業之因,雖有多門。而無知妄說,最為易犯。智者於此,當努力斷滅。但於前所說,能生決定者,自能滅除謗法惡行。此之決定,若多讀(諦品)(法華),即能獲得。其謗法餘門,更可於集一切研覈經求之
第三,有聽者之規律。說者之規律。於完結時共作之規律,三者。
第一,有思聞法之勝利。於法及說法者生起承事。正明聽之規律,三者。
第一,(聞聚)云:「多聞能知法。多聞能遠惡。多聞捨無義。多聞得湼槃。」
以此四句,依於聞法,如其次第,謂知取捨處。知已乃持止惡之戒,以遮止無益已。則心得住於善所緣,自能發生定也。次以通達無我真實之慧,斷世間繫縛根本,而得解脫云耳。(本生經)亦云:「若人由聞起正信。當成堅固妙歡喜,慧生愚癡即當無 以自肉賣亦應理。聞為破暗之明燈。賊所難刧殊勝財。是殺癡暗仇人劍。教示方便勝伴侶。雖貧不棄是親友。無損療除憂病藥。摧大罪軍勝眷屬。復是勝名德珍藏。上流相遇好贈品,眾中英俊所愛樂。」又云:「聞後以修為心要。少功當脫生死城。」於諸聞法勝利等,數數思惟,應當發起勝解。
第二,如(地藏經)云:「專以信敬而聽法。於彼不應生譏謗。說法師前興供養。於彼當生如佛想。」視之同佛,當以獅子座等恭敬利養而行禮供,斷除不敬。又(菩薩地)云:「當離高舉及輕懱。於法與說法人二者應當敬重。」又(本生經)云:「當住極下座。生起調伏德。喜眼而瞻視。如飲甘露語。敬重專一禮。淨信無垢意。如病聽醫言。起承事聽法。」
第三,有除三種過,依六種想,二者。
第一,若器口覆下,或口雖仰而不潔淨,或下有漏罅。縱天降雨,必不能受。或雖受得,為染所污,不堪飲用。或雖不染,漏而弗住。如是雖臨法會,若不屬耳而聽,或雖屬聽而起邪執,或發起意樂有過。或雖無彼等諸失,若於所聞文義而不堅記,以忘念等而失壞者。如是聞法,不能得大利益。故當離此諸過。為治彼三過故,經中常說,諦聽諦聽,善思念之,三句也。(菩薩地)亦云:「以欲知一切,及專注一境。屬耳注意。如理思維而聽。」
第二,有於己須如病者想,於說法者須如醫師想。於教法生起藥物想。於修行生起療病想。於如來須作正士想。於正法眼生起久住想,六者。
第一,如(入行論)云:「雖遭平常病。猶須依醫言。況復貪等罪。百病恒逼逐。」以貪等惑,恒時難療。感生極苦之病,長夜痛惱,於彼應識。如迦馬巴云,遭三毒之重病,如斯猛烈,我等於病且無所知。此成顛倒,甚不應理。
第二,吾人若患風膽等重病,勢必尋求良醫。設與相逢,起大歡喜,隨言而聽,恭敬承事。於說法師,亦當如是。訪求得已。如教而行,恭敬承事。
第三,猶如病者,於其醫師所配之藥,深生珍重。於說法師所說教授教誡,亦應認為重要。勵力珍持,勿以忘念違背等而失壞之。
第四,亦如病者自知若不飲服醫所配藥,病不能瘳,即便飲用。如是見及於說法師所示教授,若不修行,終不能摧伏貪等煩惱。故以殷重而為修持。又如久病惡癩,斷手殘足,一二劑藥,誠無所益。吾人無始長處惑染重病,於其教授,略修一二次,不可遂以為滿足。如(懺讚)云:「心於諦理恆愚癡。病根長夜相依附。譬彼惡癩斷手足。僅服少藥有何益。」是故於己住病人想,甚為緊要。此想若具,餘善可生。倘唯形於言談,不務真實修習教授之義而斷除煩惱者,亦僅獲得聽聞而已。如病不服藥,病終不愈也,此(三昧王經)中所說。彼又云:「我雖已說微妙法。汝聞若不正修習。如諸病者負藥囊。自身疾病無能瘳。」(入行論)云:「身當依教授。徒說有何濟。如僅讀藥方。病者成益否。」故應殷重起除病想。言殷重者,謂於知識教授諸取捨處,而為受持。於作須知,於知須聞,聞已於正知而作之要點,努力應作。故於所聞義,隨力修行,最關緊要。若非然者,臨命終時,必多追悔。如俳優人,一向作他人像,與己無干。又如本欲食蔗糖,惟嚼其皮耳。(身心教誡經)云:「我無修行今云何。死時而作嬰兒憂。未獲心要極苦惱。徒矜口利成過錯。」又云:「如處觀瞻俳優內。演述他人勝功德。自身修行既失壞。徒矜口利成此過。」又云:「甘蔗樹皮無心要。所樂之味住於中,若人僅嚼蔗皮者。蔗糖美味不能得。是故徒說如蔗皮。能思法義如嘗味。以是須斷徒樂說。常不放逸思法義。」
第五,隨念說法者薄伽梵,生起敬重。
第六,依於聽聞如斯法已,作是思念,云何能使如來教法久住於世。復次,無論說法聽法,若自身心置於餘處,不與法合,則任說者隨說何種皆無有益。必須為抉擇身心而聽。譬如欲知自面有無垢惡,照鏡知己,而除其垢。自行過惡,於法鏡中現,心生熱惱,除過修德,須隨法行。(本生經)云:「我之惡行垢。法鏡能照澈。於意生熱惱。我當趨於法。」總之,我為一切有情事故,求得作佛。欲得佛果,當修其因。要須聽聞正法,憶念思惟,發菩提心。既知聽聞勝利,須起勇悍,斷噐等過,而為聽聞。
第二,有思說法之勝利。於大師及法生起承事。以如何之意樂與加行而說。觀機說默之差別,四者。
第一(俱舍)云:「無染行法施。如經而宣說。」彼自釋云,是故若諸邪說法,及染污心,希求利養恭敬名聞而宣說者,彼等皆自壞其大福利。故說法者,發心清淨,最為重要。如昔恭巴云,余未曾有一次不先修無常而後說法也。若不顧視利養等而行法施,當生兩聚二十種勝利。如勸發增上意樂經廣說。
第二,佛說般若時,大師自敷法座。可見法者猶是諸佛恭敬之田。故當念法與大師之功德及恩惠,生起恭敬。
第三,有意樂,加行,二者。
第一,(海慧所問經)中說,住五種想。謂自作醫師,法如藥物,觀聽者如病人,視如來是正士,願法久住。此五想之外,並於眷屬修慈心。更斷恐人勝己之嫉垢。推後之懈怠,數數宣說之疲厭,揚己之長,彰他之短,於法生悋,希求衣食財物等過。當作是思惟,為自他得成佛故。以今說法所獲清淨福德,為我安樂資具。
第二,澡浴清淨,著鮮潔衣。於清淨悅意之處,敷設法座,坐已,誦降魔咒,法會方圓百由旬內,魔不能侵。縱有竄入,亦不能作障礙。此(海慧問經)中所說。既誦咒已,舒顏悅色,具足定義支分譬喻理由教證,而為宣說。
第四,如(戒經)云:「不請不當說。」謂不啟請不應宣說也。雖然啟請,亦當觀其根器,若知是器,雖未勸請,亦可為說。此(三昧王經)所言也。諸餘威儀,如律廣明。
第三,是說聽之諸善根,當發普賢行等淨願印定之。能如是作。則每說聽一次,決定能生經中所說之諸勝利。而依此說聽要件,先時所集輕人賤法一切罪障,悉得消滅,亦能斷止新造諸惡。總之,昔諸善士,皆注重於此事。而本論前代傳承諸師,特別尤加誠虔。倘於此節不獲定見,心未轉動。則任廣說何種深法,將致本尊變魔,即彼妙法亦成煩惱助伴,事例實亦多矣。可謂從於初一錯至十五。諸具慧者,於此說聽規律,勉勵以學,即能顯示此於諸教授中最為殊勝前導。
菩提道次第直講卷第一
菩提道次第直講卷第二
宗喀巴大師造
大勇法師口譯
智湛居士筆錄
第四,有依止善知識法,為道之根本。及得依止已,修心之次第如何,二者。
第一,有為生決定故,略為開示。及略示修法,二者。
第一,於弟子身心中。但能生起一分功德,減損一分過失以上,一切安樂妙善之根本,皆由善知識教導之力。故於此首以如法依止為最要。此中有所依善知識之相。能依弟子之相。依止法如何。依止之勝利。不依止之過患。總明其義,六者。
第一,諸經論中。就各各乘,雖有多說。然於此處所示,乃為須於三士道漸次接引而導至大乘佛地之善知識也。(莊嚴經論)云:「知識須具戒定慧。德勝精進教富饒。通達真實善說法。悲憫為體斷疲厭。」謂弟子須求得一具足十法之善知識而依止也。若自未調伏而能調伏他者,無有是處。彼調御他人之師,先須自能調伏。若爾,云何以自調伏耶。倘隨分修習,於身心有一分證德之名者,不能真實饒益於他,須順佛教總相。如戒等三學,以調伏身心。彼調伏者,即是戒學。如(別解脫經)云:「心馬難制止。勇决恒相續。別解脫如銜。有百針極利。」當如調馬之師。以堅利之銜勒,調伏根隨邪境。猶如野馬,制服於其所不應作。於諸應作,努力進趣。由學此戒,則能調心。
具定者,謂於善惡行之止作。依於正念正知。心內寂住,定學隨生。
具慧者,謂依於止。觀察真諦,淨慧即發。如是雖具三學證德,尚嫌不足。復須博通三藏,具足多聞。如格西敦巴云,大乘師者。須任說一事,皆能貫通無量經義。正修持時,了知三學之差別功能,成何利益。現於所化之機,其心行為何狀況。
通達真實或教理者。謂以勝慧達法無我。或由現量證得。此若未能,即以教理而能通達者亦可也。
又雖通達教理,若功德劣於弟子,或僅與相等,亦為不足。故師須具勝於弟子之德。(聚)云:「所依遜己反成退。平等相依住中流。依較勝者獲勝德,是故當依勝己者。具戒得寂定。及以殊勝慧。若依此勝師。當超此勝者。」如普穹瓦云,我聞前輩傳記。自然生起向上之心。又塔懿云,惹真寺諸尊宿。為我及諸後學視線所集。故善知識之功德。有須勝於己之必要。
上之六德。僅為師者成就自利之相。其餘則為攝受他之功德。如云:「佛非水洗眾生罪。亦非手拔有情苦。非將己德移於餘。唯為說法令解脫。」如頌所言。善知識欲成熟他人。除為開示正法,令其隨順修持之外。更無以水洗罪等事也。
彼四法內善說法者。謂於引導弟子之次第善巧。復能將己法義,運入於所化有情心中。
具悲憫者。即說法之意念清淨。非為名利承事。博朵瓦呼井拏瓦曰。里抹補,我隨說幾許法。未曾一次自覺善哉。但觀眾生無不是苦惱者。
言精進者,作他義利堅固勇悍故。
斷疲厭者,數數宣說不生疲倦,能忍宣說之難行故。博朵瓦云,具三學,通真實,及有悲心,五者為主。我漾尊滾阿闍黎。既無多聞。難忍疲厭。聞者不解其言。但以具前五德故。凡親近者,皆得受益。又甯敦師不善辭令。縱為施主咒願一次。眾亦不識所言謂何。其不善於說法如此。然以具前五德故。亦能饒益徒眾。彼眾德全具之師。處此末法時代,雖不易得。但亦莫依過失增上及功過相等者。必須依止功較增上者。然師為萬善之根本。諸欲依師修心者。當知彼師應具之相。勵力訪求。而欲為弟子作依止者。於具彼諸相之因,亦當勉焉。
第二,(四百頌)云:「質直具慧求法義。是則名為聽法器。不將說法師功德。執為過謬聽亦然。」謂能依者相,具斯三德,可稱法器。則不但不將說者功德執為過失。亦不將聽者之功德執為過謬。器相若缺。則師雖極清淨。以弟子自身過故,必至見為過失。說者之過失,復執為功德焉。
言質直者,謂不墮方類。若為墮類所蔽。則不能察見功德,亦不獲善說之義。如(中觀心論)云:「以墮類故心熱惱。羗無通達寂滅時。」墮類,謂分派別。而貪愛於自之一類一派,及瞋惱及他之一類一派。當自觀心。有則改之。雖能住質直。若無分別善說正道惡說似道之慧力者。猶然非器。故須有了解彼二之慧也。又雖有住質直具慧二相。不能如教而修,仍非其器。故須具求法義利也。釋中加入敬法及師,善攝心聽二事為五。如是則為求法義利,善攝心聽,敬法及師,取捨善惡說之四也。第四之取善說即具慧。捨惡說即住質直。自審可受師長引導能依之諸相為全與不全。若全,歡喜進修。不全者,後當徐於求全之因,加功努力焉。
第三,如是具能依相為法器者。當觀其師於上說之相具足與否。若具相者,可受法乳。其依止法,有以意樂依止法,以加行依止法二者。
第一,有淨信為本。念恩生敬,二者。
第一,(寶炬陀羅尼)云:「信為前導有如母。出生長養諸功德。」謂以信故。能令功德未生者生,生者安住,展轉向上增長也。(十法經)云:「以何到佛地。信為殊勝乘。是故具慧者。當隨[A1]淨信修。於諸不信人。不能生白法。如火燒種子。豈復發青芽。」此謂從行止門中。信為一切功德根本也。總則對於三寶業果四諦等生信,有其多種。此中言信,蓋信於師也。然對師應如何而信耶。(金剛手灌頂經)云:「秘密主,學人於阿闍黎,應作何觀。當視如佛。」諸大乘經及律藏。皆作是說。此義云何。謂常人於佛。皆不致生起尋過之心。而能思其功德。於師亦應爾。故須視師是佛。前經又云:「當持師功德。無尋師過時。觀德得成就。察過不得成。」設以放逸或煩惱熾盛等過。忽起尋過之心。應當勵力懺改防護。如是修習。縱見稍有過失。以念德心盛故。亦不能障礙信心。譬如阿底峽見解,為中觀派。金洲大師見解,為唯識派。就見而論。雖有勝劣。然大乘道之次第,及菩提心。皆係依彼學得。故認金洲為其諸善知識中之法恩最大,無可與配對者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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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法經)云:「令我得知久遠時來流轉生死。令醒長夜癡暗睡眠。陷溺有海而為拔出。從惡道中示以善道,解放三有牢獄繫縛。為常時病苦之醫師。我為貪等之火,周徧燒然。師為我作寂滅之雲雨。」(華嚴經)云:「我此善友說法人。諸法功德為開示。菩薩威儀總為說。一心思惟而來此。能生善行如我母。哺功德乳如乳母。菩提支分教修習。此諸知識遮損惱。解脫老死如妙藥。亦如帝釋降甘霖。令我增善如滿月。開顯湼槃似日明。心於怨親固如山。亦如大海不蕩動。救獲一切如船師。善財如是思惟來。菩薩令我發大心。佛子令起求菩提。我此知識佛所讚。以是善心而來此。救護世間如勇士。又如商主眾所依。與我安樂開慧眼。以是善心事知識。」吾人參謁善知識時。常當念斯偈頌辭句。但將善財換取己名誦之。
第二,(事師法五十頌)云:「此何須繁說。隨師喜當作。不喜者悉止。於彼彼勵力。成就隨闍黎。持金剛親說。知己於一切。師喜悉當作。」總之,師喜者作。不喜者勿作是也。於喜者作。復分三門。以內外財供。以身口給侍。如教示修行也。又(莊嚴經論)云:「當以財利及承事。如教修行依知識。」
初者,如(五十頌)云:「又復於師所。樂行於喜捨。不吝於己身。何况於財物。」又云:「若於灌頂師。三時伸禮奉。則為己供養。十方諸如來。」
第二,洗擦按摩侍疾,稱揚功德等。
第三,如所教授,不違修行是。唯以此為主幹。(本生經)云:「報恩供養者。謂如教修行。」
第四,由如法依止善知識故,得近佛位。諸佛悅豫。常遇善知識。不墮惡趣。不難斷一切煩惱惡業。不背菩薩行。彼念相應,功德資糧。漸漸增長,成辦現前究竟一切義利。復次,敬事善知識者。先時所積當受惡報之業。能於此世身心少感不安。或夢受微苦。即可轉滅令盡。此之善根。較諸供養無量佛陀尤為超勝。勝利之大如是。
第五,若不如法依師。此世易為病擾,或為魔侵。後世墮於惡趣,感受無量苦惱。(五十頌)云:「勿令阿闍黎。少分生煩惱。無智相違背。定入阿鼻獄。受種種極苦。說之深可怖。由謗阿闍黎。於中常止住。」又經云:「但聞四句頌。若不奉為師。百世生犬中。復當生賤族。」復次,諸未生之功德不生。諸已生者失壞。當與不善知識及惡友為侶。亦令功德損滅。過失增長。生出多種不可愛樂之事。故於一切能感苦果之因,悉應斷之。
第六,須知共所稱許之(喇嘛瑜伽教授)亦如上說。若僅少次緣念。殊嫌不足。必行者心生决定。於一既尋得引導不錯之善知識。應長時依止。如伽喀巴云,於依師時有離開之猶豫則有損。蓋不知依止法,將無利而有虧損。此依師法。比較餘法尤為重要。以其為究竟利樂之根本故。我輩煩惱粗重。又不知事師法。或知而不行,多生眾罪。此須努力懺改防護。誠能如是。不久當如常啼菩薩,及求善知識無厭足之善財矣。
第二,有正明修法。須以二種修法修習之相,二者。
第一,有正修時應如何。未修間應如何,二者。
第一,有於加行應如何。於正行應如何。於完結時應如何。三者。
第一,即加行六法。是金洲大師所傳。謂於住處整理潔淨。陳設佛像。端嚴陳列無諂之供品。於安樂座,端身跏趺,或半趺坐。至誠發起歸依之心。於面前虛空中。觀想深廣二派傳承師長,諸佛菩薩,緣覺聲聞,護法諸天。無量安住。分明顯現。對於助道順緣。障道違緣。若不積懺。道則難生。而積懺方法。以七支行願特為攝要。彼中初於禮敬支有三門總禮者。即所有十方等一頌是。謂非僅於一方一世之佛。須緣十方三世一切諸佛。由决定心運用清淨三業,恭敬而禮。
三門各別禮敬中。初身禮者,即普賢行願等一頌。謂先緣十方三世一切諸佛。復觀自己化身無數。量等剎塵而行禮敬。此須於彼普賢行願起信解力,乃能發起。意禮者,即於一塵中等一頌。謂一一塵中,皆有一切剎塵數佛。處在菩薩眾中。須生隨念彼等功德之勝解而禮。語禮者,即各以一切等一頌。當觀自己一一身有無量頭。一一頭中有無量舌。一一舌中出無量妙音聲。讚佛功德。海者,言極多意。於供養支中。有上供養者。以諸最勝等二頌是。妙花者,謂人天上妙奇花。鬘者,用各種散花配合連綴而成。此二者,或係實花。或係倣造。伎樂者,有絃器等之音也。塗香者,謂妙香泥是。最勝傘蓋者。即蓋中之殊勝者是。燈者,謂香油等燈。及能放光之寶珠等。燒香者,指和合或純一之香料。最勝衣服者,乃衣中之華美者是。最勝香者,謂能放香氣徧滿三千世界之香所薰出之水是。末香者,香粉所作成。亦可燃燒。以此堆積,造成壇塲,更加彩畫,量等須彌者是。次無上供養者。我以廣大等一頌是。其有上者即世間之供物。此乃菩薩等以神力變成者。此中後二句。凡上所陳。有缺彼二者。一切加之。此是顯示禮敬供養等之心與境故。懺罪支者。我昔所造等一頌是。依三毒為因。以身等三為根事。(根謂依身口意為發業之根門,事即三門所造十不善道,)其罪性者。謂由我造。此中復分我親身正所造作。或教他作。或隨喜他作。如是一切。盡其所有。總集懺洗。追念過失。生愧悔心。斷絕後流。精勤防護。誓當滅之。隨喜支者。十方一切等四句是。於五類有情有善業。皆生起隨喜之心。請轉法輪支者。十方所有等一頌是。十方剎土一切諸佛。最初證得大菩提時。我願化身如彼數量。盡其所有。一一佛前。悉皆殷勤勸請說法。請住世支者。諸佛若欲等一頌是。十方諸佛。將欲示現般湼槃時。為令眾生獲得利益安樂故。請求諸佛住剎塵刧。莫入湼槃。回向支者。所有禮讚等一頌是。以前六支,所積一切善根。皆悉回向一切有情。為作證得菩提之因。以猛利欲樂而為祝願。令其無盡。如此依上諸頌。了解其義。如說思修。心不散亂。緩緩念誦。當得無量福德之聚。又禮敬供養請法勸住隨喜等五支。即是積集資糧。懺悔支淨除業障。隨喜支中。復有一分對自所修善生隨喜心。令其增長。回向支者。即將所積所淨所增長諸善。雖極微少。回成眾多。現所受樂,雖將終盡。亦能令其綿延無窮。總可合為積資淨障,增長[A2]无盡之三種。爾後於所緣境。觀想明晣。而獻壇供。請求加被。願滅除不敬善知識等一切顛倒心。速疾生起恭敬善知識等正[A3]淨心。摧伏一切內外障難。須以猛利欲樂,多次祈求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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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總修持法,此間修法,二者。
第一,如下所言修道者。為於善所緣。如欲而能安立之謂。若於所緣隨意修習。依自己所想之數目與次第而修者。從初即養成任意之習慣。將至一世之善行。反成有過。故最初無論修習何種所緣。應决定其數目與次第。此後應起猛利堅固之心。以自要結。務即如其所預定者而作。於此定課。不得輕易增減。變更恒常。具足正念正知,而修習之。
第二,先修依止之勝利。及不依止之過患。次多起防護。絕不放任。令其尋求師過之心。盡我自己所知師之戒定等德。數數思惟。乃至淨信未生以來,而修習之。此後又念於己已作當作種種利益之恩德。如前所引經說。乃至心中恭敬未生之間,而修習之。
第三,所積諸善。由普賢行願,或淨願七十頌等。於現在究竟諸所應希願處。以猛利欲樂而回向之。如是上午下午初夜後夜四次修習。始修之際。如其太久。易為沉掉所擾。若於此串習。將來糾正甚難。故須時間短少。次數繁多。稍留餘趣,俾引起下次欲修之興。非然者,將纔見座位。便生厭嘔。必待修習稍熟。乃可漸次延增。於一切所緣。務令不急不緩。離過而修。則障礙鮮少。疲勞昏沉等皆能息滅也。
第二,總而言之。禮拜旋繞念誦等等雖有多門。其主要者。若僅於正修時精進。未修問則於其所修之法不住念知。多諸散亂者。則生效甚微。故雖未修之際。亦應讀誦觀覽關於此類之教法。并數數憶念之。廣修助道順緣。勤懺障道罪垢。且於一切之根本。即本所受之戒。宜善護持。復於易生止觀之四因而修習焉。
此中守護根門者。依於根塵生六識已。再於識所了別之悅意六境。及不悅意六境。生貪瞋時。當好自防護莫令生起。
正知而行者。(入行論)云:「身心於時時。應數數觀察。專務於此者。即護正知相。」是謂身等於彼彼事轉時。須依正所了知之應作不應作而行。
於食知量者。改正過多過少違量而食之串習。總以無碍修善為度。又修於食愛著之過患。以無染心,及為饒益施者。並念身中諸蟲。現以食物攝受。俾未來世亦得以法而攝化之。又念為作一切有情義利而受此食。(親友書)云:「受餐如服藥。知量去貪瞋。不為肥憍傲。但欲住持身。」
勤行悎悟瑜伽,及睡眠時應如何者。(親友書)云:「勤軀度永日。於初後夜中。眠夢猶存念。勿使命虛終。」謂晝間永日,及夜之初後二分。乃正修時及修隙時。從經行宴坐中。淨除五蓋。令其具義利也。
睡眠者,係未修時。雖然,亦勿令其無義空過。此中身之威儀者。於中夜時。右脅而臥。左腿壓右上。如獅眠伏。
正念善法者。於晝日中所修何種善法。隨熏習力強者。而繫念之。乃至未睡之間。追隨依止。如是雖睡還同未睡。亦能修習定等善行。
惑起覺知者。依憶念之力。任起何種煩惱。即須了知。而不忍受。務令伏斷。
思惟起想者。先可預想至彼許時當起。
如上所言之一切修法。唯除正行中之少分不共者外。餘之加行正行完結。及座隙等中當如何作者。自此段起。乃至修觀以來。勿論修習何種所緣行相。於一切處,皆應加入焉。
第二,(莊嚴經論)云:「初依聞起如理思。從如理思淨慧生。」言從於所聞諸義。如理作意中。而生顯現通達真實諦理之修所成慧也。(現觀莊嚴論)亦云:「隨順决擇分。於見道修道。數數而思惟。現及比修道。」此言大乘聖所修道。有數數思惟,現量,比知也。(集菩薩學論)亦云:「如是身及受用福德。常無間斷。捨護淨長。如其所應而修習之。」此言身受用善根三者。於一一中。須修捨護淨長四法。所言修中。有以分別慧觀察而修觀。及以不分別專一安住而修止之二也。若爾,何道為修觀。何道為修止耶。曰,如對善知識修信心。及暇滿大義難得,念死無常,業果,流轉過患,發菩提心等。皆須觀修。蓋於此等段落。各須一殷重無間能轉素常思想之心。彼若無者。則此等之反面。如不敬等,無能滅故。於此不敬等心生起時。若數數分別觀察而修。則能自作主宰。譬之於貪境增益可愛之相而多所修習。當起猛利貪著。若於怨敵多思其不可愛相。亦能生起猛利瞋恚。以是之故。修習此類道時。於諸境相。若顯不顯。心須執持殷重無間之觀察而修也。倘心不能攝住於一所緣而修如欲堪能安住之寂止時。若數數觀察。則心不能住。故於是處。則須修止也。或不了解如是道理。謂若人黠慧唯當觀修。諸姑薩黎應唯修止。此說非也。彼二種人。一一皆須雙修止觀。雖屬黠慧。亦須修止。縱是姑薩黎。亦須於善知識修猛利信等故。又有誤認以分別慧數數觀察。唯當限於聞思之時。若求修慧。則不應爾。此執非理。彼以為一切分別皆是執相。為成佛之障碍。是於非理作意之執實分別。與如理作意之正分別二種。未能辨別之過也。亦莫執謂此教授中須修心於一所緣如欲能住之無分別三摩地。於前若多觀修。將為三摩地生起之碍。譬如善治金銀之黠慧鍛師。若將金銀數數於火燒之。於水洗之。令彼垢穢悉淨。最極調柔隨順。次乃能製耳環等飾具。如欲可成。如於昔之煩惱隨惑及惡行等。以修習黑業果及世間過患時所說。由分別慧。數數觀察彼之過患。令心周徧熱惱。作意厭離。如金在火。燒彼諸垢。又於善知識之功德,及暇滿大義。三寶功德。并白業果。菩提心之勝利等。以分別慧數數觀察。則能令心潤澤。引生信敬。如金在水洗。於諸白品。令意趣向愛樂也。如是成已。隨欲修止修觀。但稍作意。於彼無勞而可成。如是修觀。實為修無分別三摩地之勝方便。聖者無著。亦如是說。復次,能使心於所緣堅固安住之主要的違緣者。即是沉掉二種心所。若有猛利無間的念三寶等功德之心。則易斷昏沉。以彼之對治。蓋見功德則心生歡喜而高舉。又若有猛利無間念死無常及苦等過患之心。則易斷掉舉。以掉為貪一分所攝之散亂心,彼之對治。即多種經中所讚之厭離心是。
第二,有於有暇身勸受心要。及心要受持之法如何,二者。
第一,有曉了暇滿。思惟大義。及思惟難得,三者。
第一,有明閑暇。明圓滿,二者。
第一,(攝功德寶)云:「以戒能斷多世畜生苦。及八無暇而得閑暇身。」八無暇者。謂無四眾所遊履之邊地。及頑[A4]嚚聾啞等支分殘缺之諸根不全。執無前世,後世,業果,三寶等之邪見。並無佛出世致無教法時代。茲四者為人中之無暇。三惡趣及長壽天者。乃非人之無暇也。長壽天者。親友書註中。釋為無想及無色二。初即四禪廣果天之一分。後即生無色界之異生是也。八無暇論中。以欲事常散亂之欲天。亦說為長壽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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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自圓滿五者。謂:「人性中生諸根全。不墮邊業勝處信。」中生者,謂生在有佛四眾弟子遊行之區域。根全者,謂非頑啞盲聾具足肢節眼耳等也。不墮邊業者,未自造無間罪或教他造也。於勝處淨信者。對於世出世間一切白法處之善說法律而生信是。調伏者,善說法律也。於此統指三藏聖教而言。此五屬於自身。以是修法之順緣故。名自圓滿也。
他圓滿五者。謂:「佛出說正法。教住及隨轉。他心所悲愍。」佛出世者。謂以三無數劫。積資糧已。來成正覺果。說正法者。或佛或佛之聲聞弟子說法是。教法住者。既成佛竟。並說正法。乃至未般涅槃之間。修行現證勝義法。未壞滅是。法住隨轉者。謂以自證法。對諸眾生見有能現證正法者。如其所證令彼得證,於教隨轉也。他所哀愍者。謂有施主給施法服等。此五者,是屬於他人所有之法緣。故謂之他圓滿也。
第二,若不起一為究竟利樂故修清淨法之心者。僅於現世未死之間。除苦修樂而為精勤。則傍生亦有之。雖居善趣。傍生何異。然修大乘道者。必須得一如上所說暇滿之身。如(與弟子書)云:「欲成佛道度眾生。具大心力惟人能。天龍修羅金翅蟒,神仙餘趣皆不及。」復次,雖有昔於人中修道習氣濃厚之一類欲天。亦能見四諦理。然上界身。則無有初得聖道者。欲天多數亦如前說為無暇處。故能修入初聖道之身。以人為最勝也。又北俱盧洲不堪受持戒律。較餘三洲之身為劣。而三洲中尤以瞻部林人為可讚焉。以是當念得如此賢妙之身。我何故令其無果。若竟令無果者。乃自欺自棄。更有何事視此為重而可恥耶。昔於惡趣眾多無暇處之險道盤旋流轉。今偶一次得脫。若將此身無益棄捨。仍還彼三塗中者。豈其以咒迷亂令我成無心者哉。當如是數數修習之。(入行)云:「得如是閒暇。而我不修善。豈更有餘者。較此尤愚迷。」又云:「難得有益身。由何而獲得。如我具知[A5]已。後仍墮地獄。如為咒所迷。於此我無心。我何其愚魯。何物住我心。」如是非僅觀待究竟有大義利。當思即對於現近善趣身。及受用眷屬圓滿之因。修施戒忍等。亦須依於此身。乃易修習之。若以彼具有大義之身。而不晝夜於彼現未二世善因努力者。則如從寶洲空手而返也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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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戒經)云:「人死之後,墮惡趣者。多如大地土。生樂趣者。少如爪上塵。」此謂人身為善惡二趣中之最極難得者。若念何故如此難得耶。如(四百頌)云:「人中大多數。執持不善品。以是諸異生。多定趣惡趣。」此謂人等多數造十惡業。以是而墮惡趣故。復次,於菩薩前若起瞋恚。隨其一一剎那。須經一一劫數處無間獄。則自身中現有從多生所積集之諸罪。既然尚未受果。又未加以對治壞滅。必須多劫處於惡趣。此何待言。若能懺除舊惡。防止新造。則生善趣。不足為難。然能如此作者。實為極稀有耳。倘不如是作。則一墮惡趣。便不能作善。恒造諸惡。於多劫間。雖樂趣之名亦不得而聞。此(入行論)中所說也。又博朵瓦云,如某莊麗之第。為仇所刦。經久頹敗。有一老者。因此深懷痛惜。忽聞人言。彼第失而復得。雖無行走之堪能。杖矛徐至。喜曰。此第之得非為夢耶。於此獲得暇滿。當如彼之歡喜而修法也。如是之心。於未生得時。當須修之。又若於有暇身。欲生起一具足的求受心要之念者。須思惟四法。彼中須修者。以一切眾生皆唯是求樂而思離苦。然真能得樂離苦者。亦唯有修行正法,乃得自在故。
能修者。具足外緣。謂善知識。內緣者,已得暇滿是。
於今生即須修持者。此若不修。眾多生中暇滿難得故。
現時即須修持者。何日當死。漫無定期故。此中第三者,能滅向後推諸他生再修之懈怠。第四者,能滅是念。謂雖當於此生中修。而更推之來年來月等懈怠也。設將此二攝為速修。則作三法亦可。念死一事。雖亦於此有關。恐繁且止。於下當說。如是為令心起變動故。如上說,由種種門而思惟之。若未能者。則可觀察如何是暇滿自性。及於現近與究竟門中義利重大。並從因果門中思惟難得。如何逗機。即於前所說中取而修之。彼中因門難得者。謂就總而論。但能得一樂趣。亦須作戒等一種淨善。若特別得具足暇滿者。則須以淨戒為根本。施等為助伴。以無垢願欲為間隙等之眾多善根焉。修如此因者。頗為稀少。事實甚明。由是推之。可知就樂趣果若總若別而觀。此閑暇均為難得也。果門難得者。對於異類諸惡趣觀之。但屬樂趣已較為少有。即就同類的樂趣而觀。特勝之閑暇者。則尤為寶貴。此如格西多把云:「若於此殷重修習。其餘諸法。皆能由此引生。」故應勉焉。
菩薩道次第直講卷第二終
菩提道次第直講卷第三
宗喀巴大師造
大勇法師口譯
智湛居士筆錄
第二,有於道總建立生起決定。及正明受持心要之法二者。
第一,有三士之道攝一切聖教之理。及顯示從三士門次第引導之相,二者。
第一,一切佛陀。從初發心,中積資粮,最後現證正徧知覺。是皆惟為饒益有情,說一切法。亦為成就有情義利。如是所作有情義利。略有二種。即於世間之權時現上善,與出世間之究竟決定善是。
依初所作所說一切。於正下士或共下士法類中攝,下士特別之處。不為今世現前安樂。重在希求捨生之後,善趣圓滿。以其修作彼之因故。如(道炬)云:「若以正方便。惟於人天樂。欲求自利者。知彼下士夫。」
究竟决定善。有惟從流轉出離解脫,及一切種智,二種。
此中依於聲聞及獨覺乘所說一切。於正中士或共中士法類中攝。中士夫者。於一切有。發生厭離。專求自利。從有解脫彼之方便。於戒定慧三學轉趣入故。如(道炬)云:「背於三有樂。反罪業為體。僅求自寂利。說名中士夫。」
修行一切種智方便,亦有二種。波羅密多大乘,與金剛乘是。此二皆於上士所有法類中攝。上士夫者。惟彼大悲之所自在。欲盡一切有情苦故。以佛為其所得之果。以六度行及二次第為所修學。如(道炬)云:「若以自繫苦。普例於他苦。希起正斷盡。斯名勝士夫。」彼士夫修菩提之方便,顯密二種。於下當說。
三士之名。如(攝抉擇分)及(俱舍釋)等。處處廣說。下士夫中。雖有希求現世後世二種差別。當知此處。惟取第二。復取安住善趣方便無錯亂者。
第二,有所有由三士道引導之意義。示如是次第引導之相二者。
第一,如是雖說士夫有三。然上士道亦攝餘二。以彼二者為大乘道之支分故。此馬鳴菩薩所說。此間非於僅得世間快樂之下士。及唯得解脫世間之中士道中而為引導。蓋為將修與彼二所共同道之上士作引導前行。是為修習上士道之支分耳。
第二,有正明其相及明其要義二者。
第一,趣入大乘之門者。即於最勝菩提發心是。若發此心。如(入行論)云:「剎那纔發菩提心。雖繫輪迴三界獄。亦當說為善逝子。」謂得菩薩名。彼身即入大乘數。若失彼者。則從大乘而退出故。以是諸欲入大乘者。須於多門勵力。務令彼心發起。然欲發起彼心。又必須先修發心勝利。於其勝利增長勇悍。並須具有七支皈依。(集菩薩學論)及(入行論),皆作此說。如是所說勝利。略有二種。謂權時及究竟勝利也。初中復有不墮惡道及生樂趣二種勝利。以若發彼心。於昔積集惡趣之因。即得清淨。並能斷絕未來相續。於先已集樂趣之因。以為此心所攝持。將更增長廣大諸新所作。亦能引起,令無終盡之邊際焉。究竟義利者。解脫及正徧知等。亦依彼心速疾成就。若不先於權時究竟之勝利實欲證得。但云彼諸勝利從發心出生。於彼發心應當勵力。雖作此說。惟是空言。返觀身心。甚為明晰。此中先於現上決定二種勝利發欲得心。即須修習共中下士所有意樂。如是則於二種勝利生起欲得。若修此具有勝利之心者,更須生起為此心根本之慈與悲憫。但若念及自之樂乏苦逼。流轉世間。尚不能令身毛竪動者。則於他之樂乏苦逼。而謂不能堪忍。必無是處。(入行論)云:「彼諸有情前。亦思惟自利。若夢猶未夢。利他云何生。」是故於下士時。想自身當受惡趣苦惱。及中士時。觀於善趣。亦惟是苦。無寂滅樂。既思惟已。例己推及於諸親屬等一切有情而修習之。當成發起慈悲之因。從彼發起菩提心故。故修共同下中意樂者。實是引發無偽菩提心之方便。如是當知。於修彼二士道時。思惟皈依業果諸意樂等。於諸門中。集淨勵力者。如其所應。成菩提心前行修心之方便。當知七支皈依等。亦即為發起心彼方便也。此中諸下中法類。為引發勝菩提心支分之理。為師者須詳開示。弟子亦須於彼獲得決定。於每修時。憶念此諸意義而修。最為切要。若不爾者。則上士之道與共中下士道。各各不相關涉,於未至正上士道之中間。以於菩提心未獲決定故。或為發起彼心之障碍。或於其間失大義利。以故於此當加殷重。
如是修已。於身心中如何方能發起無偽菩提之心。如所應作。次為令彼心極堅固故。由行不共皈依為前導已。應受發菩提願心儀軌。受彼願已。於諸菩薩學處。開始修學。爾後於六度四攝等多修習欲學之心。若生決定欲學心已。進受清淨菩薩行戒。
次於根本重罪。拚命防護。莫令有染。雖中下纏,及諸惡作。亦應勵力。莫為所污。倘有所犯。如其所說除罪儀軌。善為淨治。此後總於六度而為修學。特別為令其心於善所緣如其所欲能安住故。於止體之靜慮中。更當修學。(道炬論)中,謂為引發諸神通故而學止者。是少分喻。即阿底峽尊者。自於餘處中。亦說為欲引發勝觀。以是之故。當修止也。
次為斷二我執縛故。於空性義見决定已。於無謬修法而為修習。應當修行慧體勝觀也。
如是除修止觀外,於行戒學處以下,悉為戒學。奢摩他者,是為定學。毗鉢舍那者,是為慧學。(道炬論)中說也。
復次,奢摩他以下。是為方便及福德之資糧。依於世俗諦之道,廣大道次第也。三種殊勝慧者,是為慧及智之資糧。依於勝義諦,甚深道次第故。當於彼等次第數目生決定。及以慧與方便隨離一支不成菩提。應起大決定也。
以是共道修身心已,必須轉入密乘。以入於彼,速當圓滿二資糧故。
設於此處不勝其任。或種性微劣而不喜者,則應唯於此道次第漸增廣之。
若其欲入金剛乘者。首須修依止善知識法,較前尤為鄭重。次以從清淨密部所出灌頂法成熟身已。於彼時所得之密戒及三昧耶。拚命守護。特於根本罪毋使有染。蓋雖可重受。然身毀已,功德難生。諸支分罪,亦毋染犯。設有所犯。亦勿隨意置而不慮。當以悔除防護令其清淨。爾後或於下部有相瑜伽,或於上部生次瑜伽,隨於其一中,而為引導。次或於下部無相瑜伽,或於上部滿次瑜伽,於其一而修學之。
如斯次第之所建立者,乃(道炬論)所說。故(菩提道次第),亦作如是引導也。
第二,若謂下中士夫諸法品類即是上士之前導者,是即上士夫之道次第矣,何須復名為共下中之道次第耶,曰,所為於三士夫須各各分別而引導者,大要之意義有二。
謂為摧伏猶未發生共同中下士夫之心,即妄自稱我是上士之我慢。且能於上中下三等根機作大饒益也。言大益者。謂因上中二種士夫。亦須希求善趣解脫。故對所導之上中二種補特伽羅。示以中下二種意樂。令其修習。此不成過,而生功德故。
若是下劣補特伽羅者。雖修上法品類。然必不生上之意樂。下復已棄。即上中下道功德勝利。將俱無所生矣。
復次,於具上堪能者。示所共道以令修習。對於彼等自所應修諸功德法。若已生者則能攝持。或雖未生。亦能速疾發起。下下發已,導入上上。於其自乘。並無延滯也。
發心須依次第者。(總持自在王所問經)中。以黠慧寶師次第修淨摩尼寶喻。合義而為教示。龍猛菩薩亦作是說:「初修增上生。後起決定勝。以得現上故。次決定勝成。」此說於增上決定勝。須以次第而引導也。聖者無著亦曰:「又諸菩薩。於諸有情。先審觀察。知劣慧者。為說淺法。隨轉麤近教授教誡。知中慧者。為說中法。隨轉處中教授教誡。知廣慧者。為說深法。隨轉幽微教授教誡。令其漸次修集善品。是名菩薩於諸有情,漸次利行。」又聖者提婆於(攝行炬論)中。成立先於波羅密多乘之意樂既修習已。次轉入密。須具次第。攝彼義云:「諸初業有情。若轉趣勝義。佛說此方便。如梯之漸次。」
第二,有與下士所共修心之道次第。與中士所共修心之道次第。及上士修心之道次第三者。
第一,有正修下士意樂。發心之量。及除邪分別。三者。
第一,有發生希求後世義利之心。及於後世樂之方便之所依。二者。
第一,有思此世不久住起念死心。思後世二趣苦樂如何,二者。
第一,有不修念死之過患。修之勝利。發何種念死心。及修念死之法,四者。
第一,今後當死之一念。雖盡人皆有。然以於日日中。每念今日不死。今日又不死。則心將執於不死之一面。若不作意於彼對治而為如是心所障蔽。隨起久住此世之心。便覺現前一切皆為需要。專務於求此世樂,除此世苦,之方便。於後世及解脫成佛等大事。不加觀察。心不入道。縱或聞思修。然以趨重今世之故。任作何善。其力定然薄弱。且必摻和惡行咎戾而轉。其不雜惡趣之因者鮮矣。縱使緣及後世。思欲進修。亦必不能滅除推後之懈怠。及以睡眠惛沉喧雜飲食等事。紛擾度時。不能精進。如理而修焉。又不特此也。為求現世圓滿故。煩惱及其所引之諸惡行等。漸漸增長。背甘露法。引入惡趣。孰有甚於斯之不善耶。(四百頌)云:「三世自在主。我死王作無。若有而安臥。不善孰勝斯。」又(入行論)云:「須捨一切去。於此自不知。為友非友故。而造種種罪。」
第二,若生一真實念死之心。且如若知我今日明日定死。稍知法者。即見親等無可共住。遂能遮制於彼愛著。並任運生起從捨等門欲受心要。且能見及為利養恭敬等之世間法而致力。一切皆無堅實。遮諸惡行。積集皈戒等善業。自身既得勝妙之位。亦能接引諸餘有情。於彼安置。更有何事較此為重者哉。諸經於此念死心。曾以多種譬喻而為稱讚。如(大湼槃經)云:「諸田業中秋實勝,一切跡中象跡勝。一切想中無常及死想是為最勝。」以由此能除遣三界貪著無明我慢故。復以為頓能摧壞一切煩惱惡業之錘。頓能成就一切善妙之門等,而稱嘆之。總之,能有修行之機會。唯是得此殊勝之身時。我輩長刧處於惡趣。雖偶一得生人天。亦多無暇。不得修法。縱或一次得堪修之身。而亦不能如理修法者。蓋為住此今日不死之想耳。心執不死者。乃一切衰損之門。念死者乃一切圓滿之門也。
是故莫執此為諸無餘深法可修者之所行。或雖為應修。唯宜初時略為修習。非恒常之所修也。蓋於初中後三。皆必須修此法之理。心起决定,而修習之。
第三,以親等當離而生怖者。是乃未修佛道者。此處非為生起彼心也。若爾云何,謂由煩惱業所受之身。終不免死。僅於此生怖。暫時亦不能斷之。雖然,惡趣之因未滅。現上决定善因未修。此當畏死也。若於此興怖。則能起修。死時無恐。若不修此義。總於流轉不能解脫。別於惡趣或將沉墜。死時追悔熱惱而已。
第四,應從三種根本。九種因相。三種决定之門。而修習之。
於此有思惟定死。思死期無定。及思惟死時除佛法外任何亦無益,三者。
第一,有思惟死王必來任何法不能免。思壽無增而無間有减。思惟雖存在時亦無修法之暇而死必决定,三者。
第一,任所受為何身。所住為何地。隨在何時。皆為死王所壞。此(聚)中所言。死王若來。縱以迅速騰躍極大勢力財物咒藥。無能逃避。(教授國王經)中說也。迦馬巴云。現在即須畏死。死時不須怖惱。我輩則與此相違。現在不畏。臨死乃以手椎胸焉。
第二,如(入胎經)所說。壽量百年者稀矣。縱然能到此邊際。亦於彼之中間。年為月,月為日,日為晝夜而盡之。每一晝夜。仍為上午下午等而使之盡。壽之總量。去日已多。所餘亦無增。且無間而減故。(入行論)云:「晝夜無有住。此壽常滅壞。無有餘可增。我豈能不死。」又如織師織布。及被殺之牲。牽赴殺塲。步步逼近。與牛為牧兒所使。不能自在。被驅入住處等。多喻為門而思惟之。如(大戲樂經)云:「三有無常同秋雲。眾生生死等觀戲。眾生壽行似空電。如崖瀑流疾疾行。」以此種種譬喻而詮顯之。蓋於心內明了者。外一切物。無不示現無常。以是從多門中。屢次思惟。生起决定。僅修少次。心則難生。殊無所益。如迦馬巴云:「汝言思而不生。汝於何時思耶。盡日散亂。夜間睡眠。汝勿說妄語。」吾人非但壽盡始為死王所壞。而往他世。即於現生存在之間。亦皆是不住之時。蓋自入胎以來。無一剎那暫停而向後以趣矣。雖於中間稍得存活。亦唯為老病死者引赴死所而行。故不應於此存活之際。認為不趣後世,而得安住。輙生歡喜。譬如從高崖墜時。於其中間尚未至地之際。不應喜也。(四百頌註)中引云:「人之勇者最初夜。若於世間住胎已。從此彼於日日中。無少止憩而趣死。」
第三,縱能至彼許之壽算。亦無有餘暇。如(入胎經)言。初嬰兒時。於十歲內。未獲修法之意樂。垂老之廿年。無修法之氣力。中時亦為睡眠耗去一半。復以病等耗去多時。僅少許光陰以修法耳。如是現生一切圓滿。當思皆同作夢。於臨死時。僅成一種意境。死仇既其必來。胡為現世之心所欺而猶喜耶。於必須修法。生起决定。多為誓願。(本生經)云:「噫嘻世間惑。匪堅不可樂。此夜開花會。亦當成念境。」
第二,今日後。百年內。死王必來。然於此未來之中間。究竟何日當到。亦無决定。今日死與不死。亦不能定。雖然,心則須執於死之一面。發起今日必死之心。若想今日不死。則心必執於不死之一面。力謀此身久住之準備。不修後世之資粮。於其中間。為死王所縛。則懷憂而死焉。若於日日中常為死備。則便多作後世義利。設或不死。修善固佳。若即死者。尤屬正所需要也。
於此有思贍部洲人壽無定。死期亦無定。思死緣甚多,活緣甚少。及思身極危脆故死期無定,三者。
第一,總而言之。北拘盧洲壽量决定。餘雖於自類壽量不能决定。然亦大多有定。而贍部洲者則極無定也。刧初壽無量歲者亦有。將來十歲為長壽之最大限。即如現時。於老壯少間。何時當死。皆無定準。(俱舍)云:「此間壽難定。末十初無量。」將諸師友等。未滿天年。忽遇內外死緣。奄然命過者。而為作意。如是我亦不免。數數思之。
第二,於此生命。有情無情之損害甚多。謂人與非人魔類之所損害。各種畜生之所吞噬。內諸疾病,外諸大種之侵凌。而細思之。復次,自身者,內四大種之所成。彼等亦互為尅損。此大種界稍失調和而增减者。即有病生。能奪壽命。彼等與自俱生。故於身命。有似堅實。無可保信。(湼槃經)云:「修死想者。當知此生壽命。長為多數仇怨圍繞。剎那剎那。念念損壞。全無為作增長者也。」(寶鬘論)亦云:「人住死緣內。如燈在風中。」故雖在生時。仍恒常無間趨於死地。自謂生緣多。實不可保信。如論又云:「死緣者甚多。生緣唯少許。雖生常趨死。故當勤修法。」
第三,人身如水泡。最極微劣。無須重大損害。但以一荊棘刺之。便可摧壞身命。諸餘死緣。毀之亦易。(親友書)云:「大地迷盧海。七日出燒燃。况此微脆軀。那不成煨燼。」如是思已。死王何時當壞身命。既無定期。趁茲有暇。應决定即從現在須勤修佛法。喜乍迦打米者云:「地主如是假借身。未病未老安樂住。即此時中修心要。於老病死作無畏。若時老病衰苦來。雖念爾時有何用。」三根本中,最扼要者。即此思死期無定是。於此當勉力之。
第三,若見及此身定須趨於後世。爾時雖極憐愛之親友圍繞無一能留住。雖盡其所有悅意之財聚。一微塵許不能携去。即與生俱有之自身骨肉。亦要棄捨。其他尚何說。由是此生一切圓滿。决定有終當捨離於我。我亦終當捨離彼等而趣他世之一日。須念今日即是此日。故應决定不為眷屬身命受用等緣所轉。而專修佛法焉。此心雖難發生。然為入道之根本。故有勵力思察之必要。博朵瓦云,我能除現世之榮曜者。即修此無常是。既能遣除親眷資具等現前一世榮貴之愛著。又知惟己一身更無二伴同趨後世。便念除佛法外。更無一事可作者。心不貪於現世。無常之觀乃生。故於此心未生以來。即是障隔一切佛法之道也。
多巴云,集資淨障。對於本尊本師啟白祈禱。勇悍殷勤。數數思惟。縱經百年不生。亦如是修。然有為之法。必不恒常安住。何由不能生起耶。又有人欲改修所緣境以問迦馬巴。迦馬巴但仍教如前。若問餘者。則答不知。
如是若依止善知識與暇滿無常等諸法品類。凡經論中所有者。於彼彼等皆可了知取而修習焉。則易得佛之密意。其餘法類。亦當如是知之。
菩提道次第直講卷第三終
菩提道次第直講卷第四
宗喀巴大師造
大勇法師口譯
智湛居士筆錄
第二,如是决定速死。此生無暇。不能久住。死後復非斷滅而復受生。所受之生。不能出乎苦樂二趣。彼亦非能自主。當為業所自在之故。以任白黑業之所牽引而受生焉。如是想念。我若生於惡趣。我將如何。則宜思惡趣之苦也。龍猛云:「鎮日須憶念。極寒熱地獄。亦當念飢渴。逼迫諸鬼趣。多愚苦傍生。當視當憶念。斷惡修樂因。難得贍部身。得時於惡因。當勵力斷盡。」彼中總於流轉。特於惡趣之苦而修習之。最為重要。謂若思惟。墮此苦海者。則意起出離。遮止傲慢。及見苦是不善之果。於其罪惡深生羞恥。由不欲苦而希安樂。又見樂為善果。喜修諸善。復自觀察。據己為量。隨於他所。發起悲心。於流轉中。意生出離,而求解脫。又以怖苦故。則能殷重皈依等事。為眾多修行心要之大總聚也。彼苦之功德。(入行論)中。離就自身已有之苦而說。然於當受之苦。亦同如是。思惟惡趣苦中。有思惟地獄,餓鬼,傍生,之苦三者。
第一,有大有情地獄。近邊地獄。寒地獄。孤獨地獄,四者。
第一,由此地下越三萬二千瑜繕那下。有等活獄。彼下每隔四千瑜繕那,遞次復有餘七也。如是八中。初等活獄者。謂彼有情。多共聚集。業增上生種種苦具。次第而起。更相殘害。悶絕躃地。次虛空中有大聲發曰。唱如是言。此諸有情。可還等活。彼諸有情歘然復起。復由如前所說苦具更相殘害。由此因緣,長時受苦。黑繩獄者。謂彼有情。多分為諸所攝獄卒。以黑繩拚之。作四方等多種文像。即於其上以鋸解之。眾合獄者。謂彼有情。同處集時。為諸所攝獄卒驅逼令入如羺頭等兩鐵山間。彼既入已。兩山迫之。既被迫已。一切竅門血便流注。號呌獄者。謂彼有情。尋求舍宅。便入大鐵室中。彼纔入已。即便火起 由此燒然。大號呌獄者。與前相同。其差別者。此為二層鐵室也。燒熱獄者。謂彼所攝獄卒。以諸有情。置極熱燒然多瑜繕那大鐵𨫼上。如魚炙之。以熾然鐵丳從下貫之。徹頂而出。由口目鼻耳兩兩孔中。及一切毛孔。胥皆燄起。復以有情或俯或仰。置於熾然大鐵地上。以極熾然大鐵椎棒。或為擊打。或築擣之。極燒熱獄者。謂以三支鐵丳從下貫之。徹其兩膊及頂而出。由此因緣。於口等諸門猛燄流出。又以燒然極熱鐵鍱徧裹其身。倒擲於熾然灰水滿鐵鑊中而煎煮之。上下平橫。涌沸而行。待皮肉血皆銷爛已。唯留骨瑣存在之時。尋復漉之。置鐵地上。令其皮肉血脈復生。還置鑊中。餘如燒熱獄說。無間獄者。謂從東方多百瑜繕那。周徧燒然。大鐵地上。有猛熾火。騰燄而來。於彼有情。皮肉筋骨。如次壞已。以徹其髓。燒如脂燭。一切身分。徧成猛燄。所餘三方。亦復無所間缺。如是四方火來。和雜聚彼。領受是苦。惟以發呌受苦之聲。乃知彼猛火中。尚有有情存在而已。又於鐵箕盛滿最極燒然鐵炭而簸揃之。復置熱鐵地上令登大熱鐵山。逼其上下。從其口中。拔出其舌。以百鐵釘釘而張之。令無皺襵。如張牛皮。復更仰置熱鐵地上。以大鐵鉗而開其口。以熱鐵丸置其口中。灌以洋銅。燒口及喉。徹於腑藏。從下流出。其餘苦况。如極熱說。
受彼諸苦。經幾許量。如(親友書)云:「如是最極極烈苦。縱然經百俱胝歲。倘其惡業猶未盡。彼於諸苦不能離。」
又於人中五十年為四大王眾之一日。此三十日為月。此十二月為年之五百年。是四大王眾之壽量。以此全量為一日。此三十日為月。此十二月為年之五百年,乃等活地獄之壽量也。如是人中百年二百年四百年八百年千六百年者。如其次第是三十三天至他化自在天之一日也。其壽量者。天之千年二千年四千年八千年萬六千年也。彼等如其次第。是從黑繩至燒熱各各之一日。能至其各各自年之從千年至萬六千年也。極燒熱者半中刧。無間者能至一中刧。(俱舍)及(本地分)中說也。
第二,彼八地獄各有四岸四門。彼等之外。鐵城圍繞。彼城亦有四門。於彼一一門外。有四四增上有情地獄。謂煻煨塹,屍糞泥,刀刃道等及無極大河也。彼中初者。有陷膝許之火灰。彼諸有情。出求宅舍而過彼者。放足之時。皮及肉血悉皆銷爛。舉時則皮肉等復生也。
第二,與彼鄰近。有臭如屍之糞泥。諸覓舍有情過時。倒擗其中。首足俱沒。泥中有蟲。名曰利嘴。彼等穿皮入肉,斷筋破骨。取髓而食。
第三,與彼相隣有刀刃仰佈之道。諸尋舍有情。行至於此。其足下者。斷其皮肉及血。舉則復生也。
與彼相近。有劍葉林。彼諸有情。為求宅舍經過於此。纔依陰住。劍葉墮落。斫截支節。彼等擗已。諸釐犬來。掣背而食也。彼相鄰近。有鐵刺林。覓舍有情。於彼行時。即便登林。登時刺鋒下向。下時則上承也。以是等刺。割截支節。於彼有名鐵嘴之烏。住於肩或頭。喙睛而食之。以上同是器械所損惱。故合為一也。
第四,於鐵刺相鄰。有無極河。灰水騰沸。充滿其中。求舍有情。於彼墮已。上下游煮。猶如豆等煮於沸水之大鑊。於河兩岸。有諸執持棍鈎網者。排列而住。不容得出。又復持鈎網取出。仰置熾然大地。問何所欲。彼若答曰。我今無知無見 唯是飢渴。便以熾燄鐵丸騰沸洋銅灌其口中。
近邊,與孤獨,二者。壽量無定。本地分中所說。雖然,若應受彼等苦楚之業力未盡。則當於爾許時不能得出也。
第三,於八大有情地獄平面。相距萬瑜繕那處。從此三萬二千瑜繕那下,有皰獄在焉。彼下二千二千瑜繕那所隔。有餘七也。彼八中,其皰者。為大風所吹。一切身分。寒縮如皰。皰裂者,縮如已破裂之皰也。頞唽吒,及臛臛婆,虎虎婆者。就發聲而設名。裂如青蓮者。謂遭大風逼。色變青。瘀裂成五破或六破也。裂如紅蓮者。越青轉紅。裂為十分,或復更多。裂如大紅蓮者。皮轉極紅。破為百數。或復多於彼數。是等出(本地分)中說。壽量者,以摩羯陀國盛八千斛之胡麻篅。而以胡麻高盛充滿。次每百年取麻一粒。彼麻取盡無餘。如斯長時而皰之壽量。較之尤為遠甚。下諸獄壽量。各較前前者為二十倍之遞增云。
孤獨地獄者。熱地獄,及寒地獄,近邊有之。人間世亦有。(本地分)中說也。近大海岸亦有。如(僧護傳)中所出。
生於彼等中之因者。如下所說。其生甚易。吾人於日日中積集眾多。在先既有所集。今亦相續造作。於此不應安然而住。應思彼等苦果而生怖畏。葢與彼等之間隔。除此悠悠一息耳。(入行)云:「地獄業已作。云何宴然住。」(親友書)亦云:「具罪唯以出入息。於其中隔地獄苦。若人聞已空無畏。當是金剛為自性。見畫地獄及聽聞。憶念讀誦作形相。猶起怖畏而厭離。如何遣當斯異熟。」其苦之猛烈。(親友書)云:「一切安樂中。愛盡樂為最。一切苦莫比。無間地獄苦。人間一日中。屢刺三百槊。比地獄輕苦。毫分寗相擬。」發生如是苦之因者。當知惟是自之惡行。縱微小惡行。亦應盡其功力。勉勵莫使有染。又即彼書云:「如是諸惡果。種由身語意。汝勤隨力護。輕塵惡勿侵。」
第二,諸傍生中。其力強者而凌其弱。且為天人之資具。自無主權 惟隨他力。任其殺打損害。(本地分)說與人天同住。別無住處。(俱舍釋)則云,彼等之根本住處為大海。諸餘者乃彼之所流出耳。復次,有生於暗中或水中者。皆老死於其中。與負重疲勞,及以耕耘剪毛驅使等。而殺害之法。亦有多種不同所逼惱。又由於飢渴風日所困。及獵者等。於多門中。而為損害。隨於何時。惟念恐懼。於其諸苦惱法。當思而厭患。生起出離心。其壽量者。(俱舍)云:「諸傍生勝者長一刧。」謂壽長者可至一刧。短者則無定耳。
第三,諸依上品慳吝者。生於餓鬼。彼等皆感飢渴之苦。皮肉血脈枯如株杌。以髮覆面。口甚乾焦。以舌䑛之。
其中有三。謂於飲食有外障。於飲食有內障。於飲食自體為障。初者,彼等若馳至井泉池海諸處。為餘有情手執劍矛鎗等行列守護令不得趣。或強趣之。便見其泉變為膿血自不欲飲也。
第二,謂口如針孔。或口如炬。或復頸[A1]癭。其腹縱寬大。無其他有情為遮。自得飲食。亦不能飲噉也。
ᅟᅟ==[A1] 癭【CB】,廮【補編】(cf. T30n1579_p0297b15; T34n1723_p0767c04; X13n0287_p0746c18)==
第三,有名猛燄鬘者。一切飲食皆為火然而燒之。名食糞穢者。飲噉糞溺與不淨臭惡。及惟能於損害下劣等物而飲噉也。又有一類割自肉食。縱得香美而不能食。至其住處。(俱舍)謂於王舍城下。隔五百瑜繕那有之。餘者皆彼中所分出。其壽量據(本地分)及(俱舍)云。人間一月為其一日。可至其自年五百歲。(親友書)云:「惡行之業以為索。堅固纏縛諸餓鬼。其間受苦無中斷。五千及萬亦不死。」其疏釋云。餓鬼一類壽五千歲。一類為萬歲。
(本地分)說。三惡趣之身量無定。以不善業力有大小種種故也。如是若思彼諸苦者。試以身手入於熱灰,置一晝夜。又於嚴冬風吹冰窟,不著衣裙於中而住。又或一日二日斷絕飲食。或於身上蜂虻螫噬。若此微事。猶難忍者。念我云何,能於熱寒地獄鬼畜諸苦,而堪忍受。以今推比。乃至未生至極怖畏之間,應勤思惟。
以現前賢善之身如是思者。應懺洗從前所集罪惡。止息後流。先所集善。則以猛利欲樂發願令其增長。於新作者以多門而為趣入。又於日日中。皆使有暇之身作有義利。若現在不思彼者。墮惡趣時。雖欲求一能從彼等怖畏,為作救護之皈依,亦不可得。爾時於所應作及不應作。取捨之處。心無力矣。(入行論)中說。
第二,有皈依為入佛教之勝門。及心生决定信為諸善之根本,二者。
第一,有依何者為皈依之因。依於彼因明皈依境。皈依之法如何。及皈依後應學之次第,四者。
第一,總論皈依之因。雖有多種。於此則據上所述。今世不能久住須速死。死後隨業流轉,不能自在。如(入行論)云:「如於昏夜黑雲中。電光剎那纔一現。如是設以佛陀力。世間福慧少許生。」以是唯有微弱善。常時罪力極暴惡。白業力弱。黑業力強。思惟由是墮於惡趣之理。既於惡趣生起怖畏。又惟深信三寶能救。以是二心而行皈依。但若徒有言者。則皈依之効亦僅爾。若彼二種發心殷重堅固者。則其皈依必能變更心境。故於此二因應當勵力。
第二有二。謂指示境。及應可皈依之相是也。初者,如(百五十頌讚)云:「誰於一切惡。從本悉皆無。誰於一切中。一切功德住。設若有心者。於彼應皈依。讚彼恭敬彼。住彼教應理。」謂若自能分別可皈非可皈之慧者。理應於佛薄伽梵前而行無欺誑之皈依。法及僧眾。比例類推。(歸依七十頌)云:「佛法及僧者。欲解脫所歸。」
第二。自己解脫一切怖畏,有令他解脫怖畏之方便善巧。對一切行大悲,無親疎之分。於一切有恩無恩作義利者。是則所應皈依。然此唯佛為能。自在天等,皆無斯德。故唯佛是所皈依處。又彼教法及聲聞僧眾。亦是應皈依者。(攝抉擇)云,於此等引生决定專一之心,而能求作依怙者。無不救護。是故應起决定之心。於二因中,雖外因無缺。然以內因至誠皈依之心不生。則唯是其苦矣。
第三有四。知功德。知差別。自誓受願。及不說有餘皈依處,等是也。初者,須念所皈之功德。於中有三。即佛,法,僧,之功德也。初中有四,謂身功德,語功德,意功德,事業功德。初者,念佛相好。如(相好讚)云:「佛身相莊嚴。端妙眼甘露。如秋空無雲。眾星而嚴飾。能仁具金色。法衣以嚴身。似於金山頂。彩雲而圍繞。佛雖不莊飾。面輪自圓足。彼滿月離雲。亦所不能及。佛口如蓮花。日照而開敷。蜂見以為蓮。懷猶預而住。佛面具金色。珂白齒端姝。猶如金山峽。無垢月光入。應供右手中。輪相妙嚴飾。於世恐怖者。以手拔令出。能仁汝行時。雙足如德蓮。印畫於地上。真蓮無此美。」略讚如是。當憶念之。
第二,盡世界中所有有情。於一時中,各以異義而見質問。佛以一剎那心相應之慧而領攝已。即以一音答一切問。彼等亦各領知為答自語。於茲甚奇希有之德,當思念之。如(諦者品)云:「此諸有情了義語。多種一時來問難。心一剎那徧了知。即以一音各答覆。如是當知佛於世。以妙梵音而宣演。度出人天諸苦厄。極善轉於妙法輪。」云云。
第三,有智德悲德二者。第一,於一切所知境。如所有性盡所有性。如觀掌中庵摩羅果。悉能了知。無碍而轉。一切所知。佛智能徧。除佛而外。餘者則所知寬廣,智狹而莫能徧也。如彼讚云:「唯有以佛智。徧一切所知。除佛餘一切。唯所知增上。」又云:「佛時通達法。一切種相者。如持庵摩羅。佛心所行境。諸法動非動。一及種種別。如風行空中。佛心無滯碍。」當如是思惟之。
第二,如諸有情為煩惱縛,則無自在。能仁為大悲繫縛,亦無自在。若見眾生有苦惱者。大悲無間相續而生。(百五十頌)云:「一切眾生類。惑縛無差別。為解眾生縛。常為大悲繫。雖知世過患。悲願處生死。為當先禮佛。抑先禮大悲。」又如(諦者品)云:「眾生處癡暗。無明常覆心。繫世間牢獄。佛見生悲愍。」
第四。以身語意業無間而饒益一切有情。此亦就所化方便堪引度者。能仁無不令其得樂離苦。凡所應作,决定為之。如博朵瓦云,若數數思惟。信心漸增長。身心漸清淨。能得加持。故得定見。誠意皈依修學學處者。其一切所作。皆成佛法。然我等對佛之智。不及信一靈驗卜卦者。卦者若云。某知汝今年無忌。則心安而去。若云今年有大災禍。此當作,此莫作者,則必勵力而為。倘未能辦。則思彼說我未能作。心起憂鬱。佛云,此及此應行,此及此不應行之制。其心依耶。若未能作,心生不安否。而反云,法中雖如彼說。以今日之地方時代的關係,彼不能作,當須如是如是作。輕捨佛語。儘自所知而為前行耳。反心內察。可知上言,甚為諦當。
以是於佛功德。數數思惟。必須勵力引起,令心决定。彼若生起,則於法及僧,亦起如彼之决定。是為皈依之要處。彼若無者。况云餘道。即能改變意念之皈依。亦必無來處矣。
第二,應敬佛之因相。此具有無邊功德之佛者。從教證之法。滅道之諦。斷除過失,修行功德。由修及現證而出生也。當作憶念,此(攝正法經)之義也。
第三,主要者是諸聖補特伽羅。彼亦由念法功德,於彼如理修習門中而為憶念。是(攝正法經)義。
第二,如(攝抉擇)中所言。由知三寶互差別已,而皈依之。
第三,佛為所皈依之大師。法之湼槃正為皈依。僧則為皈依之行伴。觀待如是之義理而行皈依,如(律廣釋)中所出。
第四,當知內外之大師教法學徒等之勝劣已。惟皈依三寶,不皈依於與此不順之大師等。此內外差別中,大師之差別者。佛垢淨而德圓。餘教之師,則與是反。如(勝出讚)云:「我捨餘大師。而皈佛世尊。何為皈依佛。無過具德故。」又云:「於諸外道教。如如而思惟。各各細較量。我心愈信佛。其非徧智宗。以過壞其心。彼心既壞亂。不見無過佛。」
第四,有二,即各別學處,共同學處也。初中有二,謂遮,及行,之學處。初者,如(湼槃)云:「若皈依三寶。彼即正近事。則於餘天等。終非所皈依。若皈依正法。應斷殺害心。又皈依僧者。不共外道住。」即不皈依餘諸天神,及不損害有情,不與外道共住,三也。彼中初者。縱世間威光熾盛之天及徧入等。猶非究竟之所皈依者。何况鬼類之地神及龍等哉。然此乃就於三寶捨信。於彼等倚賴,則為不可。非謂於彼等覓為現前如法事務之助伴亦不可也。蓋可如對施主乞作資生具之伴助。於醫師希求療病然。
第二,於人畜等,以意樂或加行。作打縛禁閉穿鼻及不堪負重強與運載等諸損害事。悉應斷之。
第三,於對三寶不信,或且誹謗者。不應隨順也。
第二,佛之塑畫形像,隨為何種。美惡不應譏彈。置不淨處。及質當等。凡不敬重及輕毀等方便。悉當斷除。應視同真佛,為可敬之田。(親友書)云:「隨何等木雕佛像。諸有智者咸供養。」又如(戒經)及(雜事)所說。刧毗羅變十八頭摩羯陀魚,及善和尊者貌陋聲雅各宿世因緣等。又如大瑜伽者,以文殊像問阿底峽尊者曰。此像好惡若何。答云,文殊像無不好者,工稍次耳。語畢置頂。
凡於四句偈以上之法。皆當恭敬。不應質當經典,作為貨物,擱置露地。或污穢處。與鞋合持,及跨越等。悉當斷除。如法寶而敬焉。如善知識僅拿瓦但見佛經,必合掌起立。後年老不能起立,亦必合掌。又如阿底峽尊者,初抵藏衛時。有一持密咒者。不從彼聽法。見一寫經人。以齒垢補經。尊者意良不忍曰。噫不可,不可。其持咒者歎為希有。因生信心。即從尊者聞法。又夏惹瓦云,吾等於法,任何遊戲亦作。然對佛法及說法人,不生恭敬。是壞智慧之因。以今之愚,亦云足矣。若較此尤愚,當何至哉。
或是僧眾,或僅具出家相。亦不應呵毀及妄分彼我派別而興仇視。應敬僧如寶焉。如(勸發增上意樂經)云:「樂功德者住林下。他人過失不須視。亦不生心計我勝。及念自己為第一。此憍是諸放逸本。慎勿輕視劣苾蒭。一刧不能得解脫。斯乃聖教之次第。」又格西敦巴及大瑜伽者。但見黃布碎片於所行地。則不跨越。拾取抖淨。置之淨處。如此行儀。應當隨學。自能於三寶有爾許恭敬。則當感得眾生對己亦起大恭敬故。(三昧王經)云:「造作如是業。當得如是果。」
第二有六。謂隨念三寶各別功德,數數而皈依。隨念大恩,常勤供養。并於嚼噉前供之。隨念大悲,亦安立餘有情於如是法中。凡所作事,及有所須。唯供養三寶而為請求。捨離其他之世俗法。既知勝利。於晝三夜三而皈依。及雖為失命或戲笑,亦不得捨離三寶而守護之。初者,如前所說。內外及三寶相互之差別。與彼等之功德。數數思之。
第二,隨自所生樂善,當知皆是三寶之恩。故當以報恩意樂而行供養。若供飲食而不間斷者。則少用功力而能圓滿眾多資糧。於水以上者。任何受用之先。悉應至心而供養之。夏惹瓦云,非以糕之青者葉之黃者。當擇精美者供之。茶亦不宜彈指塵而供。喻如有田肥美。當應播種時而不播種。任其荒廢。於此能生現後一切利樂之勝田。四季一切時無有間斷,常可播利樂之種。當以信犂耕種福田。如經所說。若不作者。殊為可惜。於殊勝田,反不如農田之見貴。此乃我輩之不善。故於三寶供養,一切時中,當精進之。如是作者。由勝妙田生長善根之力。於諸道之次第。心力漸能開廣。故於聞不能持之文。思不能解之義。修於身心不能生起。心力最微之時。但依田力,是即教授口訣也。又供不拘物。惟在自之信心。若有信者,即以壇供及水與無主物供之亦得。雖無財物,當如是作。倘自有物而不能捨。但云我以無福極貧窮。餘可供物我悉無。則將如博朵瓦云,若以有垢螺碗,稍置草香。而云旃檀冰片之香水者。乃以盲欺明也。如普穹瓦云,我初時惟有辣味之草香供養。次有四種香和甜味而供。今則有紫丁香兜羅脂等上妙薰香可供矣。嫌微而不供者。則一生中,終無增進之時。若先由微細殷重。引發漸臻勝妙。如彼所行,當修學之。後彼配香。每次以二十兩金焉。於資具獲得自在諸大菩薩。猶化身多億。一一身中化百千手等。往一切剎。於諸佛所。經歷多刧而供養者。則諸略有相似功德,而知止足。便云:「我不求如是菩提者。是乃於法無知之漫言耳。」(寶雲經)云:「於諸嗉怛囉中。聞其所說廣大供養承事。心生决定後。當以殊勝增上意樂。於諸佛菩薩而迴向之。」
第三,應以悲心,安立諸餘有情。各令隨其所能,而行皈依。
第四,凡所作事及有所需。皆應仰賴三寶。以行其與彼等相合之供養。而於與彼不順之黑教等。及其他之世俗法。則不當依從。惟宜一切時中,心依三寶耳。
第五,有入佛子數。諸戒之本。昔集諸障,皆得輕微,或永滅盡。集廣大福。不墮惡趣。人與非人不能為災。隨願皆成。速得成佛,八者。
第一,總建立內外道之理。雖有多種。然依阿底峽及馨底巴等。則以皈依為判別。是當屬於得皈依體而未捨者也。若爾,則須於入佛子數後。再於三寶,以至誠心認為大師,正法良伴。此心若無。則任作何種善業,皆非佛弟子也。
第二,(俱舍註)云,諸皈依者,乃心受一切律儀之門是也。又(皈依七十頌)云:「近事皈依於三寶。彼是八種戒之根。」意謂以皈依而堅固湼槃之心。從此感發戒體也。
第三,(集學論)中,為示皈依能淨罪垢故。曾引一猪之緣起為喻。謂昔有將轉生為猪之天子。由皈依故。未生猪中。頌曰:「若皈依佛陀。則不墮惡趣。捨此人身後。彼當獲天身。」於法及僧。亦如是說。
第四,如(攝波羅密多論)云:「皈依福有色。三界器嫌小。如大海水藏,瓢所不能量。」
第五,如前當知。
第六,易知。
第七,隨作何種如法之事。若能先於三寶供養皈依請白者。當得速疾成辦焉。
第八,如(獅子王問經)云:「以信斷無暇,而得閑暇。遇皈依境。入殊勝道。不久便當作佛。」以念如是等勝利。須於晝三夜三而行皈依。
第六,身命受用終須捨離。若因彼故而捨三寶者。則一切生中常為苦逼。故當立誓自要。隨遇何緣。皆不捨離皈依。雖為戲笑,亦不說捨三寶之言也。
或謂行趣何方。便當皈依何方之佛。此學處出自何經。未見其所據也。
上述共同學處六條。出(道炬論註釋)。其各別學處中。初之三條,出自經藏。後之三者,則為(六支皈依)所說。
違越學處,遂成退失皈依之因者。謂違於雖遇命難亦不捨離三寶一條。以是正捨皈依故。又於三寶雖未作棄捨。然若妄執與三寶相背之外道大師等,與三寶功德無異者。亦即違犯不說有餘皈依處一條。既於皈依不能堅决信解。故亦成捨棄。除此二事。若犯餘條。則但違越學處,非捨離三寶之因也。
皈依者,是入佛法之大門。若有非僅口頭皈依之真誠心。以依止如是勝力故。內外災障,皆不能侵。諸殊勝功德。易生難壞。展轉向上增長。故當如前所說。畏苦及念德等門中。努力皈依。並不違越所受學處。斯為最要也。
菩提道次第直講卷第四終
菩提道次第直講卷第五
宗喀巴大師造
大勇法師口譯
智湛居士筆錄
第二,有思惟業果總相。思惟差別相。及思己應行止之法,三者。初中有正明思惟總相之法。及各別思惟,二者。初中又四,即業决定之理。業增長廣大。業不作不得。及業作己不失,是也。初者任隨異生與聖者,下至生於有情地獄。僅依凉風生起以上之一切適悅樂受者。悉從往昔所集善業出生。謂從不善而生樂者,無有是處。又下至阿羅漢身中,所受熱惱之苦以下,一切皆從往昔所集不善業生。謂善業生苦,亦無是處。(寶鬘論)云:「從不善生苦。而有諸惡道。從善有樂趣。並生諸安樂。」是故諸苦樂者,非從無因,及自性大自在等不順因生。乃從善不善之總業生總樂苦。及諸種種別苦樂,亦從種種別別二業別別而生。無有爽誤也。於此不虛謬之業果得决定者。說為一切諸佛之正見。讚為一切白法之根本也。
第二,由小善業能生甚大樂果。又小惡業亦能生甚大苦果。蓋內因果之增長廣大,逈非外因果之增長廣大所可及。如(聚)云:「雖作微小惡。後世招大怖。能為大損失。如毒入腹中。雖作小福業。後世感大樂。能成大義利。如穀實成熟。」
第三,若於感受苦樂之因業未積集者。則其苦樂之果,决定不生。然於佛所積聚無量資糧之果諸受用者。雖不須集彼一切因,亦須集其一分也。
第四,諸作善不善業者。出生悅意不悅意之果。(殊勝讚)云:「彼諸婆羅門。謂福罪可換。佛說作不壞。不作則不遇。」(三昧王經)亦云:「作己無不受。亦無受他作。」(戒經)云:「假使經百刧。所作業不亡。因緣會遇時。果報還自受。」
第二,有正明十業道。與抉擇業及果,二者。初者,如是已知苦樂因果各各决定。及業增長廣大,不作不遇,作已不失者。當先於業果之理,如何發起决定而取捨耶。總之,善行惡行運轉之門。决定唯三。十業道雖不攝盡三門之一切善不善業。然善不善之諸粗顯重罪。世尊攝其要者。說十黑業道。若斷除彼等,則大義之要,亦攝入十。故說為十白業道也。(俱舍頌)云:「於中攝粗重。善不善隨類。說為十業道。」(戒經)亦云:「護語極護意,身不作諸惡。此三業道淨。當得大仙道。」是故(十地經)中稱讚斷十不善戒律之義。(入中論)亦攝云:「諸異生類及聲聞。獨覺定性與菩薩。决定善及現上因。除尸羅外更無餘。」如是若於一種尸羅亦不數數依以護心而防守之。而云我是大乘。此誠極為下劣。(地藏經)云:「以此十善業道。當得成佛。」若人乃至存活以來,下至一善業道亦不護持。猶作此語云。我是大乘。我是求無上正等菩提者。彼補特伽羅最為詭詐。說大妄語,於一切佛前。欺誑世間而說斷滅。如其愚蒙自作。其死必顛倒墮落。言顛墮者,當知一切惡趣之異名也。
第二有三。黑業果。白業果。及別釋業之差別。
第一有三。正明黑業道。重輕差別。及釋彼等果。
初者,此中殺生之事者。謂他有情。於意樂三中 想者有四,謂如於有情作有情想。 非有情想。於非有情作非有情想。及有情想,之四者。想之一三不亂。二四者錯亂也。於彼發起有差別者。如欲唯殺天授而起加行。若誤殺祠授者。則不成根本正罪。蓋於彼中須想不亂。若於加行時有念任誰亦殺,總發起者。則無須不錯亂矣。以此理趣,於餘九中,如應當知。煩惱者,三毒隨一皆可。發起者,希欲殺害。加行者,自作,或教他作,二者皆同。加行體性者,或噐或毒或明咒等門中,隨一而作。究竟者,謂以彼加行為緣。或即爾時,或於餘時,死在己先也。
不與取之事者。任隨他所守持之物。意樂三中想及煩惱,如前。發起者,他雖未許,而欲令彼物離其原處也。加行中之作者,如前。加行體性者。以勢刧暗盜,任隨所作,亦同。又或借債,及受寄託,以餘諂誑方便,不與而取。若為自為他,或為損惱彼等而故作者,皆成不與取焉。究竟者,謂生得心。又若教他或刦或盜,彼生得心,即足成罪。譬如遣使殺他,隨彼死時,自雖不知,使殺者即生根本罪也。
邪淫之事有四。非所應行者。謂母等及諸母所守護之女人,並諸男與不男及出家女也。非支者。除胎門外之口等也。非處者。如師長等之附近及塔寺處等。非時者。婦女孕期中或住齋戒等也。意樂三中想者。(攝抉擇分)云:「於彼彼想。」謂須不錯亂,戒律中不淨行之他勝罪,謂想亂不亂悉同。(俱舍註)云:「於他人妻作己之妻想而行欲者,不成業道。於他妻作非他之妻想而行欲者,成與不成有其二說。」煩惱者,三毒俱可。發起者,欲行不淨行。加行者,於彼事進趣。究竟者,兩兩交會。
妄語之事有二。見聞覺知四,及與彼相反之四也。所知境者,能解義之他有情也。意樂三中想者,於見言不見等。煩惱者,三種皆可。發起者,欲變更而說。加行者,或語,或默然忍受,或動身表相,為自為他,而說亦同。此中妄語離間惡口三者,謂雖教他作,亦成彼罪。(俱舍註)中謂語業四種,教他亦成業道。戒律中則言生彼等之究竟罪,須自說也。究竟者,他了解也。若其不解,僅成綺語(俱舍註)中說也。離間惡口,亦同之。
離間語之事者。謂諸和順及不和順有情。意樂三中,想及煩惱同前。發起者,於和合有情,欲令離間。於不和者,欲不和合也。加行者,隨以諦實不實之語,及雅非雅之詞。為自為他而說俱可。究竟者,離間之語,他了解也。
粗惡語之事者。謂所忿恨之有情。意樂中想及煩惱,同上。發起者,欲說粗惡語。加行者。隨以實不實之語,依彼種姓身體戒律威儀等過失,而說不和雅之言。究竟者,隨其所說之境,彼解其義也。
綺語之事者。即諸無義利之言。意樂三中想者,謂於彼而彼想。然此中即於所欲說之事,隨想而說。不須了解之對境。煩惱者,三種隨一。發起者,欲不相續之雜亂而說。加行者,於綺語進趣 究竟者,說綺語竟也。
貪心之事者。謂他之財物資具。意樂三中想者,於彼事彼想。煩惱者,三種隨一。發起者,欲屬為我之所有。加行者,於所思事進趣而作。究竟者,想彼財物等,願當屬我也。
瞋心之事,及想與煩惱,同粗惡語。發起者,欲為打等。或作是念,曷當令其被殺及縛。并以他人,或彼自己,於其受用,自成衰敗。加行者,於彼所思而作加行。究竟者,决定為打等之事。
邪見之事者,實有之事也。意樂三中想者,於所謗事為諦實想。煩惱者,三毒隨一。發起者,欲為誹謗。加行者,於其所思加行進趣。此復有四,於因謗者。謂無善行惡行等,於果謗者,謂無善惡二者之異熟,於作用謗之三中,謗投種及持種之作用者,謂無父投種無母持種也。謗去來之作用者,謂無從前世來於此世,及由此世趣於後世也。謗當生之作用者,謂無化生之中有有情也。於實有謗者,謂無阿羅漢等。究竟者,决定誹謗也。彼中意業思者,是業非業道。身語七業者,是業。以是思所履之事故,亦是業道。貪心等三者,是業道而非業也。
第二有二。釋十業道之重輕。兼略釋具力之業門也。初者,(本地分)中說六種業重理。現行者。謂以三毒或極猛利無彼三毒所發起業。串習者,謂於長時,親近修習,若多修習,善不善業。自性者,謂身語之七,前前重於後後。意之三業。後後重於前前。事者,謂於佛法僧師長等處,為損為益,名重事業。所治一類者,謂一向受行諸不善業,乃至壽盡而無一善。所治損害者,謂斷所對治諸不善業,遠離貪等,令諸善業離欲清淨。(親友書)亦云:「恒及耽著無對治。具德所依業由生。善與不善五大端。當勤修習彼善行。」此以三寶等為功德所依,父母等為有恩所依。分之為二,遂成五也。
第二有四。謂田門力大。依門力大。物門力大。及意樂門力大也。初者,三寶尊長及等同尊長與父母等是。於此等前,雖無猛利意樂。稍作損益,罪福大故。又(念住經)云:「若三寶之物,雖極微小。不與而取,後仍歸還。其物屬佛及法者,即當清淨。倘屬於僧,則在僧未受用以來,不成清淨。若係食物,則墮大地獄。若是餘物,當於無間近邊之大黑暗獄中受生也。」菩薩者,為最有大力之善不善田。如(入生信力印經)云:「若以忿心背菩薩坐,而作是言。此極惡人。我不看視。較以忿心將十方一切有情逼入黑暗獄中。罪尤重大。而無可數。又於菩薩生瞋害心。出不雅言。較將盡恒河沙數諸窣堵坡,毀壞焚燒。所生之罪如上所說。」(入定不定印經)云:「若於勝解大乘菩薩前,淨信瞻視。讚彼名稱。較將十方剜眼有情,以慈愍心,仍生其眼。復將前諸有情放出牢獄。於轉輪王位,或梵天樂,而安立之。所生福德,尤為超勝。無可數量。」(最極寂靜神變經)云:「若於菩薩下至以一摶食施與傍生之善,為作障難。較殺南贍部洲一切有命,或刦奪其一切財物,說所生罪而無數量。」故於此處,當極慎重。
第二,如鐵丸入水,雖小沉底。若作成器,雖大上浮。不善巧者與善巧者所作之罪,重輕亦同。蓋謂追悔先罪,守護後惡,罪不覆藏,修善對治者,是為善巧。若不如是而作,從輕懱門中,故知而行,善巧自矜者,是則重焉。(寶蘊經)亦云:「假使三千世界一切有情。皆住大乘具轉輪王位。一一持燈,油如大海,炷如須彌。供養佛塔。較之出家菩薩。以燈炷沾油供於塔前。其福百分,亦不能及。」此中意樂及田。皆無差別。而物之相差雖鉅,以依之力也明矣。由是理推之。則以戒之有無,或具一具二具三之身而修行者。亦諸後後較之前前之進步為迅速也,明甚。如以在家修布施等時,亦以住於齋戒者所作,與無戒者所作。二善根力之大小,逈然不同焉。(治罰毀戒經)云:「若破戒苾芻以大仙幢相覆身,於一夜中受用信施,所集不善。較之一具足十不善之人。長時無間,於百年中積集其罪尤為眾多。此亦由依門之罪大也。」(戒經)亦云:「猛燄熱鐵丸。吞之猶為勝。不以破戒身。向聚落乞食。」此說毀戒及戒緩之二者。敦巴云:「依於法之罪中,則十不善罪是少分耳。」誠哉斯言。
第三,佈施有情中之法施,與供養佛中之修行供養者。較之財物施供,遠不能及。據此為例,餘亦當知。
第四,(寶蘊經)云:「若有菩薩,不離希求一切種智之心。雖僅散一花。其所得福。較之三千世界之一切有情,各建佛塔,量等須彌。復於彼等塔,盡恒沙數刧,以一切承事而為供養。所得福德,前者為多。」如是以所得勝劣。及緣自他義利等之意樂差別。復於猛緩久暫諸門,應當了知。於惡行中,亦以煩惱猛利恒常之力大。然彼中尤以瞋恚力為尤大。(入行論)云:「千刧所積施。及供如來等。凡其諸善行。一瞋皆能壞。」又或於同梵行者,彼中更以瞋菩薩為極重。(三昧王經)云:「若一於一作害心。持戒聞法不能救。靜慮及住阿蘭若。施與供佛皆莫救。」
第三有三。異熟果。等流果。增上果。
第一,十惡業道一一依於大中小之三毒而有三品也。彼中殺生等十。大者,一一能感地獄。中十,一一餓鬼中生。小十,一一畜生中生。此(本地分)所說(十地經)中小中二果,其說相反。
第二,出惡趣已。雖生人中,如其次第,壽命短促,受用匱乏。妻不貞良。多遭毀謗。親朋乖離。聞違意聲。他不受語。貪瞋愚癡,三者增上。
第三,殺生者,外器世間,飲食藥果,微小無力等。不與取者,常值旱潦,果實鮮少等。欲邪行者,汙泥糞穢,心所不樂等。妄語者,農事船業,不興盛等。離間語者,地不平垣,高下難行等。粗惡語者,地多株杌荊棘瓦石沙礫渣垢等。綺語者,果不結實,或非時結果等。貪心者,一切盛事,年月日夜轉衰微等,瞋心者,多有疫癘災害兵戈等。邪見者,於器世間勝妙生源,漸見隱沒等。
第二有二。白業,及果。初者,於殺生,不與取,欲邪行中,思其過患。具足善心,而作防護彼等之加行,與防護究竟之身業也。如是語四意三,亦如是配。其差別者,當說為語業意業。此(本地分)中所說。事及意樂加行究竟等,隨類配之。如配斷殺生業道事者,為他有情。意樂者,見過患已,而欲斷除。加行者,於殺止防護而行。究竟者,正防護圓滿之身業也。依於此理,餘亦當知。
第二三中。異熟者,以下中上善業,於人及欲天并上二界中生也。等流增上者,反不善業而配之。
第三有二。引滿之別者,樂趣引業為善。惡趣引業不善是也。滿業則無一定。雖生樂趣,猶有支節及根不全,顏色醜陋,短壽多病,貧窮等者,以不善而感也。於傍生餓鬼,亦有受用豐饒者,善所感也。如是於引業為善引中,滿業亦有善與不善業,二種。引業為不善引中,滿業亦有善與不善二種,為四句也。於定不定受中。定受者,謂故思而作,及積聚也。不定受者,不故思作,與未積聚也。作與積聚之差別中。作者,謂思或思已所起之身語也。積聚者,除夢所作等十種不屬之業也。未積聚者夢所作等十業也。於决定受,依受果時期有三。謂現法受者,彼業之果,於彼年受之。順生受者,二世受果也。順後受者,三世之外而受也。
第二,斷十不善。雖亦能得賢妙之身。然若能有一體相完全修習一切種智之身者。則修道之進步,逈與餘者不同。故應修求如是之身。此中分二。異熟之功德,及業用。異熟之因。初中有八,壽量圓滿。形色圓滿。族姓圓滿。自在圓滿。信言威肅。大勢名稱。男性具足。大力具足。
第一,以先引業感得長壽,如引而住。以是於自他義利,能長時中多集善業。
第二,形色姝妙,根無不全,豎橫相稱。以是所化機等,見生 喜,聽從教授。
第三,於世間敬重,共所稱讚之高姓中生。以是勸導無所違越。
第四,有大財位朋翼僚屬,以是攝諸有情,而成熟之。
第五,由以身語不誑他故,令諸有情信受其語。以是能以四攝攝受有情,令其成熟。
第六,具足勤修施等功德,成諸眾生所供養處。以是於他一事業而為助伴,他便為報恩故,速聽教化。
第七,具足男根。以是為一切功德之噐。以欲精進增長智慧,處眾無畏,與諸有情能為共行。或處閑靜,無能為碍。
第八,以先業力,性少疾損,或全無病。以現世緣,有大勇悍。以是於自他之事,無所疲厭。堅固勇猛,得思察力,速證通慧。
第二有八。初者,於諸有情不加傷害,及遠離傷害之意樂。復次頌云:「若到殺生塲。施放作饒益。遮止害有情。當能得長壽。恒作侍疾人。并施與醫藥。不杖石損他。當感得無病。」
第二,惠施燈明,及鮮淨衣等。復云:「依於無忿惱。以施感妙色。不嫉姤果者。說有善堪能。」
第三,摧伏我慢。於師長前及餘人所,敬重若僕。
第四,於求衣食等者,而行惠施。縱其不求,亦作饒益。又於苦惱及具德之悲敬田中,無資具者,悉作佈施。
第五,修習斷除四種不善之語。
第六,發願自於後世能修種種功德。且於三寶父母能聞獨覺和尚阿闍黎諸師長所而修供養。
第七,樂丈夫德。厭婦女身。深見過患。於諸貪著女身之輩,遮止其欲。斷男根者,為作解脫。
第八,他所不能,我為代作。於可共合,為作助伴。並施飲食。彼八種中,若具三緣,當得殊勝異熟。三緣者,心清淨中觀待於自有二。修諸善因,迴向無上菩提,不希異熟,及意樂至誠猛利而修諸因也。觀待於他有二。見同法者,上中下三,斷除嫉垢,校量,毀訾。心生隨喜。與若不能者,亦應日日,於其所行多次觀察焉。加行清淨中觀待自者。長時無間,猛利所作。觀待他者。未正受行,讚美令受。諸已受者,讚美令喜,常恒無間,安住不捨。田清淨者。即彼二種意樂加行,獲多美果等同田也。
第三有二。總示。及別以四力淨修之法。初者,如(入行論)云:「從不善生苦。如何從彼脫。我晝夜常時。唯思此應理。」又云:「一切善品根。佛說勝解是。又彼之根本。常修觀異熟。」知黑白業果已,當數數修習,以其最極隱覆。難獲决定故。如(三昧王經)云:「月星可墜地。山邑亦可壞。虛空變為餘。佛不說虛語。」於如來語須生决定信,在未獲此無偽决定以前。隨學何法,亦不得佛所欽喜之决定也。有一類人,自謂於空性已獲决定。於業果未能决定。於彼不作數者。其於空性之見解成顛倒矣。達空性者,即於空性見為緣起之義,能為於業果生决定之助伴故也。前經又云:「如同幻泡陽焰電。一切諸法似水月。雖然不緣身死後。往他世之數取趣。但已作業非成無。當如黑白熟其果。此道理門甚奧妙。微細難見佛行境。」以是當於白黑二業因果,生起决定。常於晝夜觀察三業門,斷絕惡趣。若初於業果差別,未能善巧。或稍了知,而三門放逸者。是唯開惡趣之門。(海問經)云:「龍王,諸菩薩,以一法而能正斷險惡之趣顛倒墮落。一法為何,所謂念我如何而住。度諸晝夜。於諸善法數數觀察。如是思已,遮止惡行之法者。」(諦者品)云:「大王汝莫殺生命。眾生於命極護惜。以是欲保長壽者。心中亦不思斷命。」於十不善等諸罪,雖惟發起之心,亦不可輕動。應多修習防護也。康隆巴對普穹瓦云格西敦巴,謂唯業果甚關重要。吾意現今講說聞修,皆非希罕。唯修此業果者難矣。普穹瓦報曰,如彼當作。又敦巴云仁者心量莫粗。此緣起甚細。普穹瓦云我於老時,惟依靠(賢愚因緣經)。夏惹瓦云隨生何過。佛不責餘。咸謂以作此業。今生此事也。
第二,如是於諸惡行,亟應努力無使有染。若因放逸及煩惱熾盛等緣,而生罪者。亦不可任意放置。於佛大悲所說出罪方便,當須勵力。又彼墮罪還淨之儀軌者,如三種戒中,別別所說。罪還淨者,當以四力。彼中初力能破力者,於無始來所作不善,多起追悔。此若生者,須修生起異熟等三種果之理趣。修時可依金光明懺,及三十五佛懺法,二種而作。
第二對治現行之力有六。依甚深經。勝解空性。依持誦。依形像。依供養。依名號。初者般若等經句,受持讀誦等也。
第二,住入無我而明顯之法性。深信本來清淨也。
第三,百字等諸殊勝陀羅尼。如儀軌而持誦之,(妙臂經)云:「猶如四月火焚林。無有遮障然徧野。以念誦火戒風燃。精進猛燄燒罪惡。猶如日光照雪山。不堪威光而消融。戒日光明念誦熾。惡罪雪山亦歸盡。如於暗中置燈光。黑暗無餘而除滅。千生所集罪黑暗。以念誦燈速遣除。」彼亦乃至未見罪淨相而誦之。相者,謂於夢中夢吐惡食。又酪及乳等,或飲或吐。或見日月。或於空行。或遇猛火水牛黑人,或見苾芻苾芻尼之僧眾。或出乳樹。象及牛王。山與獅子座。并微妙宮殿,而為上昇。或夢問法。此(準提陀羅尼)中說也。
第四,於佛獲信已,塑其形像也。
第五,於佛及塔,興種種供養。
第六,佛及諸大菩薩名號,聞而持之。此等唯是(集學論)中所正出者。餘亦多矣。
第三,遮止力者。論正防護十不善也。以是能摧昔所造作一切自作教作,隨喜他作,之殺生等三門惑業,及法之障。此(日藏經)中說。意謂若無至誠防護之心而懺者,僅成空言。故律中問後防護耶。廣釋中說也。是故後不更作之防護心,頗為重要。然此心生起,又從初力而自在也。
第四,依止力者。皈依三寶,修菩提心。
總之,佛為初心學人,雖說多種懺悔之門。然對治圓滿者,四力為全也。罪淨規者,於諸當生惡趣大苦之因,轉生小苦因。或雖生惡趣,竟不受苦。或但於現身稍患頭痛,即成清淨。如是諸須長期受苦之罪,或成短促。或竟不受。此亦為懺者,力有強弱。及四力對治全與不全。力勢急緩,時期長短,以為等差,而未有一定也。經及律中,謂「假使經百刧。所作業不亡」者。蓋對諸不修四力對治者而言。若以四力如說而懺者。則雖定當受果亦能清淨。(八千頌釋)中說也。由是諸以懺悔及防止等力,而壞出生異熟之功能者。縱遇餘緣,果必不生。如以邪見瞋恚斷壞善根,彼亦同之。此(燒戲論)中所言。然以懺護清淨,雖能令無遺餘。若初無罪染之清淨,與懺已而淨之二,則大有差別。如(菩薩地)中言,根本罪生。雖能重受還淨。然於現生不能證得初地。經中亦云,若生經中所說一種謗法之罪。於七年中,每日三時懺悔,罪雖清淨。然任如何疾速,欲得忍位時,須經十刧也。以是無餘清淨之義者,是於不悅意之果清淨無餘。生起證道等者,則為甚遠。於從初無染,當勵力焉。
是故說言諸聖者等。雖為命難,亦於小罪不故知而行。倘若懺淨與初即不生二者無別。則無須如是作矣。譬如世間傷損手足,後雖治愈。然與初未傷損,而不同也。
第二,往者為求現世,亦不虛偽。於求後世,僅隨語而轉耳。若能易地而觀,求後為主,求現為兼者,是即生也。雖然,尤須堅固。彼雖生已。仍當努力修之。
第三,以經言,於一切世間圓滿,皆須棄捨。而作錯亂之根據。有一類人,作如是想。謂受用等圓滿善趣者,不出世間故。於彼希求不應理也。夫於所求,有現時及究竟所求二種。世間身等圓滿者,雖求解脫人,現時亦所當求。由依彼身漸次展轉而得决定善故也。所有一切身財眷屬圓滿之善趣,非皆世間之所攝。身等圓滿究竟者,是佛色身,及彼之剎土,彼之眷屬等,故也。於彼密意,故(莊巖經論)中說以前四度成辦身,受用,眷屬,圓滿之善趣。又多經中亦說,以彼等而成辦色身也。已釋共下士道修心之次第竟。
菩提道次第直講卷第五終
菩提道次第直講卷第六
宗喀巴大師造
大勇法師口譯
智湛居士筆錄
如是念死,及思惟死後墮惡趣之理。反此世心,而生起希求後世之樂趣。求從共同皈依。及黑白業果决定門中。勵力斷罪修善。以是於樂趣之位雖定可得。然不可執彼少許為足。乃以生彼共下士之意樂。及生共中士 遮止於一切世間躭著之意樂。依彼以發生菩提心。而引導於上士。故須修共中士之意樂也。蓋謂雖能得人天之位。以猶未能越行苦故。於彼執為自性樂者。是則顛倒。若以正言。無所安樂。仍决定墮於惡趣。終惡故也。故於共中士道修心次第有四。即正修其心。發心之量。除邪分別。及抉擇趣解脫道之自性也。
初中有二。認定求解脫之心。及生此之方便。第一,言解脫者。謂從縛而解脫也。又彼惑業二者,是世間之能縛。由彼二種增上,以界分之,有欲界等三。以趣別之,有天等五或六。於生處之門,有胎等四。結蘊相續者,是縛之體性。從彼脫者即解脫也。欲得彼者,即求解脫之心也。
第二,譬之於滅渴苦,欲得解之。由見渴苦有不欲樂,而為自在。如是於寂滅取蘊苦之解脫,起欲得者。亦由見取蘊苦之過患,而得自在。若不修三有過患,起欲捨彼之心者。於滅彼苦,不生欲得。(四百頌)云:「於此若無厭。重寂滅何有。」以是此中有二,即思惟苦諦流轉之過患。思惟集諦,趣入於流轉之次第。初有二,釋四諦之初說苦諦之密意。及正明修苦。初者,集者是因。苦諦是彼之果。是集先苦後。何故世尊不順彼之漸次。而云,諸苾芻,此是苦聖諦。此是集聖諦耶。大師於彼,反因果次第而說者,以有修持之大要故。無過失也。此復云何,謂所化機,若自不先生無倒欲求解脫世間。則根本已斷。於其解脫,如何引導。蓋所化機,始為無明暗覆。於世間圓滿之苦。倒執為樂。被彼欺誑。如(四百頌)云:「於此苦海中。周徧無邊際。汝沉於其中。云何不生畏。」此中以正言之,非樂而苦。說多苦相。令生厭患。故苦諦先說也。
由是若自見墮於苦海。欲從彼解脫者。見須斷苦。然若未斷苦因。知不能遮止。即思苦因為何。而令知集諦。故於彼後說集諦也。次知世間苦。從有漏業生。業以惑起。惑之根本,知為我執。明集諦已。亦見我執能斷。即誓於滅苦之滅諦而現證。故說滅諦於彼後也。或有難曰。若爾,示苦諦已。便起求脫之心。於苦諦後說滅諦。即應理也。然此無過失。爾時雖有欲得滅苦而希解脫。然猶未認識苦因。未見彼因能斷。即思當得現證滅諦之解脫。故不取也。
如是若認識現證解脫滅諦者。即念何為趣彼之道。轉入道諦。故道諦後說也。如是四諦者。於一切大小乘中,多次宣說。以是善逝總攝流轉世間。及還滅世間之諸要處故。於修解脫最為切要。須於如是次第,引導弟子也。若但從思惟苦諦門中。於世間輪[A1]迴,無一實能遮止其躭著者。則欲得解脫。唯成虛語。任何所作。俱成集聚。若但從思集門中。不善了知世間根本諸惑業者。如射箭未認鵠的。斷道之諸扼要處,而於非解脫三有之道。執以為是。勞而無果故。若未知所斷之苦集,則亦不識彼寂滅之解 。雖求解脫,亦唯矜慢而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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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二。思惟流轉總苦。及思惟別苦也。初中有二。思惟八苦。思惟六苦也。初者修一切共中士所緣品類。諸共同者。凡下士中所說等,於此亦應取修。諸不共之所修者。若心有力,如所書示而修之。若心力弱者,則當捨所引教。隨於何處,唯修宗要之義焉。此等雖是觀察修。然亦除彼等所修之境外。隨於其餘之善,不善,無記。亦不放置。心於所緣滅掉舉等,睡眠及沉,俱不放縱。心極明了,從澄寂中,漸次修之。(入行論)云:「念誦苦行等。雖常時修習。心餘散亂者。佛說為無義。」蓋謂意於餘散亂之一切善行。其果皆微小故。於(大乘修信經)亦云,善男子,雖以此異門。如是諸菩薩信於大乘。從大乘所出生。任隨何種彼一切者。當知皆從以無散心正思義法而出生也。彼中無散心者,謂除善所緣,於餘不散亂。義及法者,謂義同文也。正思惟者,以數數分別心觀察而思也。以彼顯示修一切功德之法,必須彼二也。以是之故。謂於三乘修一切功德。皆須心除善緣不應於餘散亂。正住於專一之止。或彼隨順。及正於善緣,別別觀察。如所有與盡所有之觀。或彼隨順。以此二種為須要焉。如是(解深密經)亦云,慈氏,或諸聲聞。或諸菩薩。或諸如來。所有世間或出世間,一切善法。當知亦是此奢摩他,毗鉢舍那之果。於此若不行正止觀。及二隨順。則三乘一切功德。為正止觀之果無决定也。此中八苦。初者,思惟生苦中有五。
生為眾苦所隨苦者。謂地獄有情,及一類純苦之餓鬼,并胎生,卵生,之四。彼等於生時。即具多種猛利苦受而生也。
生為粗重所隨苦者。謂煩惱生住增長之種子。隨順和合。於善安住,無所堪能。亦復不能隨欲而轉。
生為眾苦所依苦者。依於三界而受生故。老病死等苦便增廣。
生為煩惱所依苦者。謂若生世間。於貪瞋癡境三毒自生。由此身心極不寂靜。唯苦無樂。以諸煩惱從多門中逼迫身心也。
生為不隨所欲法爾離別苦者。謂一切生之邊際。莫越於死。雖非所欲。但令受苦。於後等苦。須數數而思之。
第二,思惟老苦中有五。
盛色衰退者。腰若弓曲。頭如花白。額類剪毡。縐紋滿面等。盛色衰退不可愛樂。
氣力衰退者。坐如重負斷繩。立同拔舉樹根。言詞艱鈍。行步遲緩等。
諸根衰退者。眼等於色等境。不能明了而見。以多忘念故 念等之力漸減也。
受用境界衰退者。於飲食等不易消化。於餘欲塵亦無能受用也。
壽量衰退苦者。壽盡泰半。漸近於死。於是等苦當數數思之。僅拿瓦云,死苦雖烈,為時尚短。此老苦則尤烈也。迦馬瓦云,老漸漸來稍容易受。若同時而來。殊無法可忍矣。
第三,思惟病苦中有五。
身性變壞者。身內消瘦,皮乾枯等。
憂苦增長多住者。身中水等諸界。輕重錯亂。逼惱其身。以是於心生起憂惱,而度日夜也。
於可意境不喜受用者。諸可意境若云於病有損,則不能如欲受用。如是所欲之威儀。亦令無能振作也。
於不可意境非其所欲須強受用者。非所悅意藥飲食等。須強受用。如是火燒針刺等諸粗猛觸。亦須[A2]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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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令命根速離壞者。見病不可療治,生諸苦也。於彼等等。須細思之。
第四,思惟死苦有五。
謂當離受用,朋翼,眷屬,自身可愛圓滿之四。及其命終時。備受種種極重憂苦也。於此諸苦。乃至未成厭患。當數數修之。前四亦成苦之理者。謂見與彼等相離,而生悲苦也。
第五,怨憎會苦有五。
僅與讎會。即生憂苦。與畏彼治罰之所依止。以惡名而畏懼。以苦逼命終而怖之。及越法死後疑墮惡趣而為恐懼。於彼等應思也。
第六,愛別離苦有五。
由離最愛之親屬等。以是於心而生憂惱。發怨嘆言。身生擾惱。念彼才德欲戀逼心。及彼之受用有所闕乏,如是而思之。
第七,思惟求不得苦有五。
此同愛別離苦。求不得者。雖作農而秋實不穫。雖經商而不獲利等。於其所欲。雖努力求之亦不得。心灰意冷而成苦也。
第八,總之說思惟五取蘊苦之義有五。
謂現成苦器。依於現成之苦器。苦苦器。壞苦器。及行苦性。於彼等當數數思之。
彼中初者。謂依受此五取蘊。能引以後之苦也。
第二者,謂此已成之蘊。為若依之老病等之所依也。
第三第四者,謂彼苦之粗重,隨順和合,故生彼二也。
第五者,謂但成取蘊。即於行苦性中生。以先惑業自在之一切行。皆是行苦故也。若於取蘊性之世間。未生起真正之厭患。則真求解脫之心無所從出。而於有情流轉世間。亦無生起大悲之方便。故任隨趣入大小何乘。此種意樂,極為重要也。
第二,(親友書)中說。無有决定,不知滿足。數數捨身。數數受生。數數高下。無伴之過六者。攝之於三。
謂於流轉中不可保信。於彼之樂。任其受用。亦無厭足之邊際。從無始而住也。初中有四。於所得身不可保信者。謂數數捨身也。於作損益不可保信者。父子母妻之轉變。及親怨之變易等。無决定也。於得圓滿不可保信者。從高而墮下也。於共住不可保信者。當無伴而往也。
第三,數數相續受生。不見生死之邊際也。如是數數當思惟之。復次,於貪增長。成現在多數之樂受者。是乃於苦稍抑而起之樂心也。蓋於除苦,無有不對待之自性樂故。譬之過量行勞之苦。由坐而生起樂心。彼乃前行勞苦漸息。遂覺漸次起樂。非彼自性是樂也。苟坐復過久。故仍如前生苦。若以自性為樂因者。如依苦因任若干時。唯苦增長。如是依於行住臥及飲食光影等所生之樂。亦須任若干時。漸成增長若干之樂。但若過久。實為苦生可知矣。此(入胎經)及(四百論本釋)中說也。
第二有四。思三惡趣苦。人之苦。非天之苦。天之苦也。初已說訖。
第二,謂饑渴寒熱不悅意之觸。追求與疲勞之苦。復有如前所說之生老病死等七者應知。又(集法句)云:「無餘惡趣苦。人中亦有之。苦逼同地獄。窮似鬼王界。此中畜生苦。以力強凌弱。壓迫而損害。是如水瀑流。」(四百頌)亦云:「優秀苦其心。庸劣於身生。二苦令此世。日日而摧壞。」
第三,諸阿修羅以不忍於天人富饒之嫉姤。熱惱其心。依此為緣。與天戰鬬。領受多種截身破裂等苦。彼等雖具智慧。以異熟障故。說彼身不能見諦也。
第四有二。欲天之苦,上界天之苦也。初中有三。死墮苦。陵懱悚懼苦。砍截破裂殘害及驅擯苦也。初中二,死捨之苦,及墮下處苦也。
第一,若於死時。見五死相。從彼所生之苦。較先受用天欲所生之樂,尤為重大。五死相者。身色不可愛樂。不樂本座。花鬘萎顇。衣著垢染。及身出昔時所無之汗也。
第二,(親友書)云:「若從天處墮。眾善盡無餘。任落傍生鬼。泥犂隨一居。」
第二。於具有廣大福聚諸天。及由最極勝妙欲功德生時,諸薄福天子見之。便生惶怖。由是而受廣大憂苦。
第三。諸天與修羅戰時。受諸支節斷截身體破裂及殺害之苦。若斷頭者。則便殞歿。若傷身節餘處,續還如故。擯逐苦者。強力天子。纔一發忿。諸劣天子。便被驅擯。出其自宮。
第二,上界二天。雖無苦苦。然具惑與障。於死及住,不得自在。以其粗重即彼苦也。復次,(集句)云:「有色無色界。超越於苦苦。具有定樂性。經刧住不動。然彼非解脫。爾後仍復墮。從惡趣苦灘。暫似為出越。雖勤無久居。猶如鳥飛空。如童力射箭。終有下墜時。似燈久然燒。剎那剎那壞。為行及變壞。諸苦所損害。」
第二,有煩惱發生之相。此業積集增長之相。與死及結生相續之相等,三者。
初能成流轉之因。雖須業惑二者。然以煩惱為主,若無煩惱。昔所集業,縱越數量。如無水土等之種子,不能生芽。於業若無俱有因。亦不成芽苦故。若有煩惱。雖無先業。亦可於彼無間。從新積集而取後蘊故也。(因明論)云:「若已度有愛。餘業不能引。以俱生盡故。」又云:「愛者若有更生故。」是故依於煩惱對治。甚關重要。由知煩惱而得自在。故於諸煩惱當善巧也。於此有三。即煩惱之認識。發生之次第若何。及煩惱之過患等是。
第一有十。貪者,緣於或內或外悅意可愛之境。隨起貪著。如油沾布。難於滌除。此亦於自所緣耽著增長。而於所緣難離也。
瞋者,緣於有情及兵器棘刺等諸苦所依處。起憤恚心。心漸粗猛。於彼等境。思作損害也。
慢者,依於薩迦耶見。緣於外內之高下好惡。心生高舉也。
無明者,於四諦業果三寶之自性。心不明了。具有無知染污者也。疑者。緣於諦等之三。念其為有為無。是耶非耶。
壞聚見者。緣於取蘊。謂我我所。具我我所見之染慧也。彼中壞者,謂無常。聚者,是眾多。以此任何所見之事。唯無常與眾多。而無有常與一之補特伽羅也。為顯此故。立壞聚名。
邊執見者。緣於壞見所執之我。或計恒常。或執此後無結生之斷見。具染污慧也。
見取者,緣於壞見邊見邪見之三中。任隨一種。及依彼等所生見聚。執為殊勝之染慧也。
戒禁取者,緣於應斷之戒。及器具軌則身語决定等禁。并依彼等而生之蘊。見為淨罪脫惑出離世間之染污慧也。
邪見者,謂執無前後世及業果等之損减。及執自在自性等為眾生因之增益,具染污慧也。
此等乃就上下宗所共許之煩惱而言。(中論)佛護派者。於下當說。
第二,若如許壞見與無明為各別者。譬之稍暗之中有繩。以繩之本體不明。遂於彼起執蛇心。由於蘊之本體不明。而為無明之暗所覆。於蘊誤執為我。而其餘諸惑從彼生焉。若如許彼二為一者。則壞見即煩惱之根本也。彼復由壞見執以為我。則判別自他。如是判己。於自則貪。對他起瞋。緣我則高舉亦生。於我執有常斷。而見有我等。并於後相續之惡行。起勝執也。如是於宣示無我之大師。及彼所說之業果四諦三寶等。謂無彼等之邪見。或復思量彼等為有為無。或是或非之疑惑亦生焉。(釋量)云:「有我知有他。我他分愛憎。由此等和合。一切過當生。」
第三,(莊嚴經論)云:「煩惱壞自壞他亦壞戒。衰退失利護及大師呵。鬬諍惡名餘世生無暇。失得未得意獲大憂苦。」(入行)亦云:「瞋愛等怨讎。非有手足等。雖亦非勇智。以我作奴僕。住於我心中。愛樂猶損我。此非可忍處。忍受反成呵。設諸天非天。一切皆讎我。然彼等不能。引入無間火。具力煩惱讎。若遇雖須彌。灰塵亦無餘。剎那能擲我。如我煩惱讎。常時無始末。於餘諸怨讎。不如是長久。若隨順承事。皆為作利樂。順諸煩惱者。後反作苦損。」如是所說過患。當思惟之。蘭若者云,欲斷煩惱。須知煩惱過患,性相,對治。及生起之因等。知過患已。則認為讎敵而執之。若不知其過患。則於讎敵不識也。當如(莊嚴經論)及(入行)所說而思焉。又若欲知煩惱之相。須聽對法。下至亦須聽聞五蘊論。知根本及隨煩惱已。隨貪瞋等生時。則認識此是彼啊。彼已生啊。如是念之。與煩惱而鬬也。如其所說。須當了知。
第二。有二。所作業積集增長之認識。及此積集增長法如何,二者。
初思業者,謂自相應思。於心造作,意業為體。於諸境中。役心為業。思已者,由心等起身語之業。毗婆沙師。許為表無表二惟有色。世親菩薩破之。由許為於身語有表俱轉之思。釋二業為思也。此中不善業者。非福業是。福業者,欲界所攝之善業是。不動業者。色無色界所攝之有漏善業是。
第二,若已現證無我者。雖猶有以惑業增上,於世間生。然不新集能引之業。故積集世間之引業者,謂住大乘加行道,世第一法,以下之一切異生也。又以彼身之三門作殺生等不善者。是集非福業。若行欲界善布施持戒等者。是福業。若修靜慮及無色界所攝之止等者。即集不動業也。
第三有五。死緣。死心。煖從何收。死已成中有之理,及從此於生有受生相也。
第一,壽盡死者。以先業所引之壽。一切皆盡,時至而死也。福盡死者。如無資具而死也。不避不平等死者。以死之因緣,謂食無度量等九種。如經所說。
第二,信等善及貪等不善二心者。或依自力。或依他使念。於行粗轉之中間,令心發起。具無記心死者。於善不善二心,不自憶念。亦無他使念。此中作善者,如由暗入明。死時如夢。種種悅意色生。安樂而死。解支節苦,亦甚微細。作不善者,如明趨暗。死時如夢。顯現種種不可愛色。生起猛利之苦。受支解之痛,亦極劇烈。支解者,除天及地獄外。餘趣皆有。具無記心者,如上所言之樂苦俱不生也。死時善不善二心者,何多修習。彼即現起。餘心則不轉也。若於善惡二種平等者。何者先念,彼先現起。餘不隨轉。心微細行時,善與不善二種皆止。而成無記之心。一切死時。當其想心未至不明之間。以長時所習。我愛現行。於彼最後我愛增上。念我當無。便愛自身。此即受中有之因也。預流及一來,雖亦起我愛。繼以慧觀察而不忍受。如具力人打力弱者。若不來果者,則我愛不生矣。
第三,作不善者,先從上身收煖。至心而捨。作善者,先從下身收煖。於心而捨。皆從心而出識也。於最初精血之中。識於何住。即成心藏。後從何出,即是最初之所入也
第四,如上所言。識從何出之時。由彼無間。如秤低昂。而成死與中有也。彼中有者,眼等根全。當生何趣。即具彼趣之身相。在未受生之間,眼如天眼。身如具通。俱無障礙。同類中有,及由修得離過之天眼,所能見之,(俱舍)雖言,若成何趣之中有。次無遮止令於餘生。而(集論)亦說有遮也。作不善之中有者。如黑羺光。或陰暗夜。作善中有者。如白衣光。或月明夜。中有同類能互相見。并能自見生處。地獄中有。如焦株杌。傍生中有,如煙。餓鬼中有,如水。欲天與人之中有,如金。色界中有,鮮白。此(入胎經)所說。若由無色生下二界。則有中有。若從彼二,生無色者。隨於何死,即於彼處成無色之蘊。無中有也。又天之中有向上。人之中有平行。諸作惡業者,眼目視下。倒擲而行。三惡趣之中有,皆同也。壽量者,若未得生緣。極七日住。得緣則無决定。不得亦須換身,於七七日住。在此期內,定得生緣。無過此限。如天中有。七日死後,或復為天。或變人等之中有。以有餘業。能變中有種子故也。餘亦如是。
第五,(瑜伽論)云,若胎生者,於父母精血起顛倒見。爾時如父母未眠。而如幻見眠。於彼愛著。(俱舍)說,為見父母眠也。彼復若生女身之中有。於母思離。貪與父交。若生男者,於男思離。貪與女交。是欲起已,從而趣向。如是男女支體,餘漸不現。唯見男女之相。於彼起瞋。中有遂滅。而成生有。彼亦父母貪愛俱極。最後有濃厚之精,出二滴許,相與和合。住母胎處,狀如凝乳。與彼俱時,則中有滅。與滅同時,以結生相續之識力。有微細餘根大種。和合攝彼同分之精血。而餘根以生。爾時入胎之識,諸許阿賴耶者,為阿賴耶。諸不許阿賴耶者,則為意識結生也。若於生處不欲去者,則不赴。不赴則不生。故已作增長生地獄之業。如宰羊殺雞販猪等非律儀之中有。於其生處,如於夢中而見有羊等。以昔串習之愛樂。即往赴彼。次於生處之色起瞋。遂致中有滅而生有生焉。
如是於地獄及大癭餓鬼中生亦同。
凡當生於畜生餓鬼人及欲界色界天者。於其生處。見自同類喜樂之有情。於彼歡喜,思欲奔赴。由於生處起瞋。中有隨滅,而生有生焉。(本地分)中所說也。其非律儀販雞猪等之生地獄。與此相同。(俱舍)云:「濕化染香處。」謂濕生貪染香氣,化生貪染住處而生也。又若生熱地獄者思煖。若生寒地獄者思凉。中有趨之乃生。此註中釋也。卵生如胎生。亦出(俱舍論註)。
第二,如是從苦集二門。細知世間之相。若僅生起希求捨離。及彼寂滅,希求證得。雖是出離之心。然猶嫌不足也。蓋必如居火宅,及繫牢獄。於彼宅獄,生若何不樂。則欲求逃脫之心,亦當生若何之心量。然後仍須漸為增廣此種意樂。如夏惹瓦說若如置酒上之粉末。僅口面而浮者。則其厭捨世間之集因。不過如是。而求滅苦集之解脫,亦與相同。是故雖欲修解脫之道,但唯空言。而不忍於他有情流轉世間苦之大悲。亦無來處。故能勸勉不假造作之無上菩提心力,亦必不生。其曰大乘者,亦僅隨語而轉。此當數數修習之。
第三,或曰若修厭患,令想出離。如同聲聞,不樂世間。則墮寂靜之邊。故修厭患等劣乘為妙。於菩薩者修此,則不應理,以(秘密不可思議經)中所說也。謂如是菩薩,於世間不應怖畏之義者。非謂於業惑所制,而流轉三有之生老病死等苦,不應出離。蓋謂菩薩,悲願自在,為益有情。而於三有受生,不應怖畏也。夫以惑業所制,流轉世間,為眾苦所逼者。自利猶且未能。况云利他者哉。彼乃一切衰損之門。故須較下乘,尤應厭離而滅之。而於悲願自在,受生世間,則應歡喜焉。又彼經亦云。諸菩薩者,為令有情,悉皆成熟,易攝受故。於此世間,見有勝利,不住廣大湼槃。如是未能簡別。若如前而說。於彼說者,設有菩薩戒。則生一染污之惡作罪。(菩薩地)中所言也。若於生死,意求出離已。見諸有情,是自親眷。為利彼等而發菩提心者。是(四百頌)之意。月稱大阿闍黎,於彼釋中說也。
第四,如上所言,以修三有之過患。於生死中,生起猛利,欲求出離。以彼生死,當須違反。其中有二,依何等身違反生死。及修如何道違反之。
第一,如(親友書)云:「除八無暇過。閑暇既已得。爾可務當生。」謂須於此暇滿時,而違反之。若居無暇,則無違反之時。前已釋訖。大瑜伽者云,現在是從畜牲中分出之時也。博朵瓦亦云,昔作爾許之流轉。未能自反。今亦不能自反。須違反之。以違反之時,亦是在於現今得暇滿之時。又若在家者,不但修法之障難甚多。且易生過咎。出家者則與彼相反。故違反生死之身,以出家最為殊勝。若善巧者,當於出家而欽慕焉。(具力所問經)云:「居家菩薩,當願出家。」此之主要,謂願近圓也。(莊嚴經論)亦云:「應知出家分。無量功德具。勝比勤持戒。在家之菩薩。」如是非但為修解脫生死,讚嘆出家。即由顯密門中。修一切種智。亦說出家身為殊勝也。出家戒者,是三種戒中之別解脫律儀。於教法根本之別解脫戒。當敬重之。
第二,(親友書)云:「縱使烈火然頭上。遍身衣服焰皆通。此苦無暇能除拂。無生住想湼槃中。爾求尸羅及定慧。寂靜調柔離垢殃。湼槃無盡無老死。四大日月悉皆亡。」謂於三學當修學也。於此若僅於中士道而為引導者。須廣說以三學引導之方便。然此不爾,故慧觀及心學生止之法者。以上士時當說。於此略言戒學耳。先須於戒之勝利,數數思惟。心既决定。則勇猛增長。(親友書)云:「眾德依戒住。如地長一切。」(妙臂經)亦云:「如諸禾稼依於地。無有過患而發生。如是依戒勝白法。以悲水潤而生長。」當如說而思焉。
於戒受已,而守持者。勝利甚大。能不守護,過患亦甚。經云:「一類戒為樂。一類戒是苦。具戒則安樂。毀戒而苦惱。」(文殊根本大教王經)亦云:「持咒若壞戒。不得上悉地。中品亦不成。亦不成下品。佛於毀戒人。不說咒成就。亦非趣湼槃。境處及方際。於此惡異生。何有咒成就。此毀戒眾生。如何有樂趣。既不成現上。亦不成勝樂。况佛說諸咒。而能成就耶。」如是所示不守護之過患。當數數思之。
如(三昧王經)云:「於居家白衣。我所說學處。爾時諸比丘。彼戒亦不具。」於此所說,謂苾芻不能守護五戒之時。精進持戒者,感果甚大。故當努力。即彼經云,盡於恒沙俱胝刧。而以信心備飲食。并以傘幡燈燭鬘。承事俱胝由他佛。若於極妙法極欲壞。善逝正教將滅時。於日夜中行一戒。此福比前最殊勝。
如何修學之法者。謂於四種生罪因中,無知之對治者。應聽聞諸學處,而了知也,放逸之對治者。於取捨之所緣行相。不忘憶念。及數數觀察三門。了知於善惡何轉之正知。以自或法為增上,於罪生羞恥之慚。及念為他所呵,而起羞恥之愧。怖畏惡行之異熟。而生防護之心。不敬重之對治者。於大師及彼所制。并諸同梵行者。皆當敬重也。煩惱熾盛之對治者。觀察身心,何種煩惱增上。當努力從而對治之。若不如是勵力,想謂違越少許,其過輕微。於所制而放縱者。最後結果,唯得苦惱。(戒經)中云:「若於大師悲愍教。以為輕微少違越。由彼彼苦得自在。如折籬壞菴摩羅。世間有違王重制。或者猶獲不治罰。非理若違能仁教。如墮傍生醫波龍。」以是故應努力勿令罪染。設有染犯,亦莫不念而棄置之。於墮罪還出之儀軌。應如說勵力而作。
如是守護之法。雖是具別解脫律儀者。然於修密咒者亦同之。(妙臂經)云:「以我所說別解脫。淨戒調伏而無餘。居家持咒惟除相。及軌則外餘應行。」謂居家持咒者,唯除少數出家衣相之類。及羯摩軌則,并單制之軌則外。其餘從調伏中所出之戒條,猶須行焉。則出家持咒者,更何待言哉。
康隆巴云若饑饉時,則一切皆注向於青稞上去。如是一切亦皆展轉於戒上去。是故於此當勤修學。然戒之清淨,不思業果亦無成就。故思惟業果。是秘妙教授也。夏惹瓦亦云,總之生何善惡,應依於法。於佛法中,特則如戒律所說而依止行之。則無須猶豫。內心既淨,則常喜樂。後亦善妙也。
善知識敦巴亦云。一類依律而捨咒。或則依咒而棄律。而不知咒為律助,律為咒伴也。若非我師所傳之語。則無如是教授。又阿底峽尊者亦云。我印度或有大事,或有非常事時。則集諸受持三藏者。問三藏中無遮耶。不與三藏相違耶。抉擇已,即如彼而作。於蓮花戒寺,更加問菩薩行中未遮耶。不與彼相違耶。凡有一事,皆以律文為根據而處理焉。已釋共中士道修心之次第竟。
菩提道次第直講卷第六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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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大藏經補編 第 10 冊 No. 66 菩提道次第直講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3-12,最後更新:202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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