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柰耶質疑編
弘一律師答問
問。說教時節、既云十二年前略教所被。云何於五年即說廣教。
答。制與說二字不可混。制即隨時制戒也。說乃半月半月布薩時所說者也。五年雖制廣教、但佛猶自說略教也。
問。未知僧尼廣教即全說耶。抑陳其所有犯者。
答。講義中云、隨犯便結。若漏未起、不先制也。此廣教雖五年已制。但半月半月、佛仍自說略教。至十二年後乃重犯、(即以前所制而重犯者。)佛止不說。乃令弟子說、即改說廣教也。
問。四教儀集註云、經通五人。律唯佛制、如禮樂出自天子。云何後付弟子、乃廣說耶。
答。制與說二字不同。若論制戒、始終唯佛能之、等覺已下猶非所堪。若說戒(半月半月)者、十二年前佛自說略教。十二年後、因重犯戒、佛止不說、乃令上座持律者說之、即是改說廣教也。但以後制戒仍由佛制、決非由弟子制。
問。婬戒犯相表內、覺境與是非道二句名義如何。
答。覺境者、有知覺之境、非睡眠等。非道者、死形半壞已下七條皆是也。或壞爛不成道形、(前四)或是異物。(後三)
問。同上表內、為怨家逼、云何為自入他道。
答。為怨家逼持、令自體入他人道中也。是時自己無絲毫抵拒之能力。
問。同上戒境想表內、既云入道、云何又生道想道疑非道想三名相。
答。此是夜間黑暗之地、或飲酒微醉之時等。
問。表七頁、南山行事鈔、盜三寶物、先明知事人是非。是非二字、是否即因果耶。又並師心處分、師心是否即訓為私心。
答。是非者、即是能否(有資格否)為知事人。讀寶梁經等之文可知。師心者、剛愎(杜撰)自慢者、謂之師心自用也。
問。同上、憂心念道、緣境既局、緣境是否指本戒。少應清潔、少字是否訓稍。
答。緣境既局、此四字、與下文多眾務三字相對。少字訓稍是也。
問。午後每多口渴。多飲茶水、有多不便。未知喫些冰糖、有違戒律否。
答。可爾。
問。律唯佛制。等覺已下、猶非所堪。而南山判四分、依成實論分通大乘、亦制起心。若重緣者、即犯突吉羅。如此豈無聖凡濫制之咎耶。
答。唯佛能制戒、南山決非制戒也。四分本與成實同屬空宗。南山依此而判、以契此土大乘之機、功在萬世。乞以後仁者對於南山教旨、萬勿懷疑。請以余已往之事、為前車之鑒可耳。
問。表七頁十四行、云何謂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
答。常住常住物、為十方凡聖所共有。故云也。一一結者、非謂多罪。但此一夷、總望多境、故云一一耳。(錄靈芝記)
問。同上行、諸部五分、指那五分。
答。五分律。諸部者、應謂諸部中之一也。
問。含註本、七頁、云何為歎譽死、快勸死。
答。讚歎、譽揚。稱心、勸勉。
問。表八頁、第四分、比丘以呪藥、乃至為按腹等、墮他胎、波羅夷。云何墮胎後、母死、兒活、母死、無犯。但結方便墮胎偷蘭遮。
答。對母決無殺心故。
問。表、六頁、境想後(第四分)取男物、作女物想。取女物、作男物想。二條、同罪。為同波羅夷、抑其他罪耶
答。滿五、夷。不滿五、蘭。
問。表十二頁正面、靈芝資持記、染意窺看、念念重吉。深寮坐起、一一單提。重吉單提二句、是否為結罪意耶。
答。是結罪。重吉、大婬遠方便。單提、第四十五、獨與女人露地坐戒。
問。表十五頁、無主僧不處分過量房戒、境想過量表。茲擬表於下、是否有訛。
ᅟᅟ ┌─過量想。────僧殘。
ᅟ過量──┼─過量疑。──┐
ᅟᅟ └─不過量想。 │
ᅟᅟ ┌─過量想。 ├─偷蘭遮。
ᅟ不過量─┤ │
ᅟᅟ └─不過量疑。─┘
答。是。
問。表十六頁、第七戒、具緣成犯內第三緣。資持記既云、此由有主、大小從他、故無過量。云何又制、長佛六磔手、廣四磔手已上房、亦在具緣內耶。
答。長六廣四已上房、乃乞處分。不滿此量則不須乞。有主者、大小從他、所以決無過量之罪。至乞處分則另是一事耳。第七戒長六廣四之言、專就應處分否而說、與過量罪無有關係也。(因第七戒中無有過量罪。)
問。表十九頁正面、罪相表內、羯磨有三、單白、白二、白四。今作白竟、是否為單白。若是者、則作白一羯磨竟、乃至白三羯磨竟三條、將如何配合於羯磨中。若非者、則作白竟、為那一段文。請詳細示知。
答。僧羯磨有三。
ᅟᅟ (此是白文)
ᅟ一、單白 ……………………
ᅟᅟ …………… 誦一遍
ᅟᅟ (此是白文)
ᅟ二、白二 ……………………
ᅟᅟ …………… 誦一遍
ᅟᅟ (此是羯磨文)
ᅟ白與羯磨 ……………………
ᅟ共計為二、……………………
ᅟ故名白二。…………… 誦一遍
ᅟᅟ (此是白文)
ᅟ三、白四 ……………………
ᅟᅟ …………… 誦一遍 破僧羯磨、屬於白四。
ᅟ白與羯磨 (此是羯磨文) 與前二種無涉。 ᅟ共計為四、……………………
ᅟ故名白四。…………… 誦三遍
問。懺僧殘法中、直與摩那埵法、與增上摩那埵法、有何差別、請示知。
答。犯僧殘後、當日發露、向僧乞摩那埵法。僧即作羯磨、與法。即日依行、共經六日夜。然後出罪。此直與法也。若犯僧殘後、覆藏者、須先依一、二。(乞看講義)然後增上與摩那埵法。增上者、即是後與之意也。
問。講義內、大小二字以下之小注云。即三法下三品之事。三品指何三品。
答。此一句依靈芝記寫錄。下字稍未明白、應是依法所成之事也。三品即大事中事小事、如疏中所明。(疏中指此為三品)此品字、不可與八品九品相混同。分別觀之可也。
問。僧集約界、小註中云、若戒場大界並須盡唱制限集之。請詳示知。
答。戒場、(有場大界)四處共集。如疏所明。大界、(無場大界)二處共集。因說恣法、通於界內外也。其他羯磨、當界自集。(不通界外)上且略答。後講結界法時、再詳說也。
四處共集(共集至大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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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說恣法、須在大界作也。有難乃開戒場。
二處共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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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羯磨當界自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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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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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場
問。戒場大界、疏中云何謂無場大界。
答。有場大界在後文。
以上大意、乞轉告諸師。因他人亦應懷疑也。
問。簡眾是非四滿數中。不應訶、應訶、不得訶、亦得訶。請示其差別之大意。
答。共二種。不應訶、同不得訶。應訶、同亦得訶。惟文字稍有變化、其義無異也。
問。與欲、受欲、說欲。其意云何。
答。與欲者、即託汝傳欲。受欲者、即領受代為傳欲。說欲者、即至僧中代為說欲也。
問。五種與欲中、是否均為與欲者之言相耶。
答。是也。
問。五與欲中、前三種、其言詞將何分別、方應與欲者之言相。
答。所分五種、悉依律文也。前三種意同文別。病重之人、隨己意用一種、即成就與欲。不拘何種文句。
問。自然界六相、與戒場外大界內之自然界。有何差別。
答。不同。戒場外之自然、僅指無法之空地而言。無此界字。(他處或作蘭若、亦此意也。) 若自然界、則加一界字。
問。現時各處叢林傳戒、印有懺罪單一紙、於中列某甲須禮千佛懺若干乃至念大悲呪若干遍。未知此單出於何時。受戒以後、是否必須行持。
答。此單出於近世。受戒以後必須行持。
問。七眾自知有犯邊罪、今欲全捨戒法、再乞受五八等戒。未知先行懺悔後再受戒、或先受戒後行懺悔。
答。若約已犯邊罪。(前曾受五八十具而破前四重者)今雖捨戒。亦不能即受五戒八戒。薩婆多論云、犯邊罪者、更受五戒、不得。 若約已前受七眾戒時、或境不稱心、或心境俱不相應、決定不能得戒者。雖破四重、亦可不名邊罪、僅名惡業。則不須捨戒。(以無可捨故)可以先懺悔七日以上。(但至誠懇切、懺之不必得清淨相也。)即自誓受三歸五戒八戒、或受菩薩戒可也。 至於沙彌比丘戒、非不可受。以無師故。必須禮占察懺法得清淨相已、則菩薩沙彌比丘三戒、同時可得也。
問。比丘受具戒已、因有難事、不得已而必須犯夷罪者、先捨戒已、而後行之。他日復欲受具戒、是否為已犯邊罪。
答。五八十具皆捨之。非已犯邊罪也。
問。對首羯磨、約事亦分三品、而懺次蘭眾多對首、得中上品。應居眾法對首之上、云何列相不列小眾對首、而僅收入但對首中。
答。乞閱疏記可知。
問。從生偷蘭、即從他而生。他字、為指何境。
答。初二篇。
大藏經會謹案、答語有時但於問語旁分別批註、間或須牒問詞、方易了解者、編時特為增入、於字旁加點、以示區別。文中表字、指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講義指戒本或羯磨講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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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佛教大藏經 第 104 冊 No. 2277 毗柰耶質疑編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3-12,最後更新: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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