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自行抄凡例
[A1]律制、有四清淨苾芻共住、同學同見、即可羯磨結界行眾僧事。若勝緣不具、僧事莫辦者、亦應隨分隨力、依律行持。毋待他人、獨修勝行。是編之作、意在於斯。宗根本有部羯磨之文、集心念對首法十數篇。心念者一人。對首者二三人。若四人已上僧法、悉不載入。
[A2]懺罪法闕前三者。以犯首、不能懺。犯次三者、須僧中懺、事非易辦。故悉闕而不載。
[A3]說罪乃至分別等文、皆頂格寫。其他低一格寫。附以私記者、小字雙行、並冠案字而示區別。
[A4]是編專集行事之文。(此屬作持。)於開遮之戒相(此屬止持。)未能詳載。學者幸廣覽律文、窮其原委。若樂簡者、精讀律攝十四卷、亦可通其概略。
[A5]專習四分律者、宜準是編規式、別集四分律自行抄。依之行持、檢尋良便。昔年余嘗集錄、未盡數章、遂爾中輟。後之學者、幸其賡續斯業。
ᅟᅟ==[A1] 〔-〕【CB】,一【佛教】==
ᅟᅟ==[A2] 〔-〕【CB】,一【佛教】==
ᅟᅟ==[A3] 〔-〕【CB】,一【佛教】==
ᅟᅟ==[A4] 〔-〕【CB】,一【佛教】==
ᅟᅟ==[A5] 〔-〕【CB】,一【佛教】==
歲次北陸歌栗底迦月於永寧晚晴院重治校定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自行抄目錄
第一章 懺罪法第一節 懺泥薩祇波逸底迦法
第二節 懺波逸底迦法
第三節 懺突色訖里多法
第二章 襃灑陀法
第三章 安居法第一節 安居法
第二節 受日法
第四章 隨意法
第五章 衣藥受淨法(附鉢及金銀法)第一節 受衣法
第二節 捨衣法
第三節 受捨鉢法
第四節 受藥法
第五節 長衣分別法
第六節 金銀分別法
第七節 餘食法
附錄 食罷發願法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自行抄
沙門曇昉集
第一章 懺罪法
第一節 懺泥薩祇波逸底迦法
律攝云。若苾芻隨犯一一泥薩祇罪、其物不捨、夜不為隔、罪不說悔。或於三中、闕一不作。若更得餘物、或同類、或異類、謂諸衣物網絡水羅及腰絛等。但是出家沙門資具、而受畜者。初入手時、即得泥薩祇罪。由前罪勢相染生故。無犯者。謂物已捨、復為間隔、罪已說悔。言捨物者、謂持有犯物、捨與無犯清淨苾芻。言間隔者、謂今日捨衣。至第三日明相出已、方名為隔。由其中間全隔一日故。有處說云、唯經一宿。其罪說悔者、謂說露其罪。為三事已、方取本物。
捨物之時、咸對別人、不應對眾。設令對眾、亦不應共分此物。除第二鉢。此鉢令捨與眾故。諸衣服等、對近圓人金銀等寶、對未近圓人及在家俗人。其七日藥、對非近圓等。瞋奪他衣、還彼奪處。凡捨物時、所對之人、有其四種。謂可委信、不解律藏。或解律藏、不可委信。或俱非、俱是。應持犯物、對第四人、而為捨法。應如是說。
具壽存念。此是我物、犯捨墮。今捨與具壽、隨意所為。
此物如前作間隔已、應還彼苾芻。告言。
大德。此是汝物、可隨意用。
(案自下為說罪。)犯罪苾芻、應對一苾芻、隨其所應具威儀已、應如是說。(說罪、本云阿鉢底提舍那。舊譯作懺悔、非關此義。)
具壽存念。我苾芻某甲畜長衣、(長、仗音。餘也。多也。)犯泥薩祇波逸底迦、及不敬教波逸底迦。各有方便突色訖里多罪。(隨犯應說。)此所犯罪、我今於具壽前、並皆發露說罪、我不覆藏。由發露說罪、故得安樂。不發露說罪、不安樂。(三說。)
彼應問言。
汝見罪否。
答言。
我見。
又問言。
將來諸戒能善護否。
答言。
善護。
所對苾芻應云。
奧箄迦。(梵語。此義翻為方便。由作此事、是解脫之方便也。)
其說罪者答言。
娑度。(此云善哉。)
百一羯磨云。次後、苾芻應於其物或守持分別、或捨施人。勿起疑惑。
律攝云。不應對彼犯同分罪人而為發露。謂波羅市迦、望波羅市迦為同分。乃至突色訖里多、望突色訖里多為同分。言同分者、是相似意。謂同罪者。(案今人犯罪已、若不同犯清淨苾芻不得值者。宜依五分律開緣、向犯同分罪者懺罪、罪便得除。五分律云。有一病比丘犯罪、語一比丘、大德、我犯此罪。彼言、我亦犯此罪。不得悔過而終。諸比丘作是念、若世尊聽向同犯一罪比丘悔過者、不使此比丘不悔而終。以是白佛。佛言、今聽同犯不同犯皆得向悔。)
寄歸傳云。律云、應先嗢屈竹迦。譯為蹲踞。雙足履地、兩膝皆豎、攝[A6]斂衣服、勿令垂地。即是持衣說淨常途軌式。或對別人而說罪、或向大眾而申敬、或被責而請忍、或受具而禮僧、皆同斯也。
ᅟᅟ==[A6] 斂【CB】,歛【佛教】==
毗柰耶雜事云。年少苾芻、應喚老者為大德。老喚少年為具壽。若不爾者、得越法罪。(案今文中、皆云具壽存念。若少年對老者、應改大德存念。)
律攝云。諸學處於方便位、皆悉許有不敬聖教波逸底迦。(案準是、於懺根本罪已、並懺不敬聖教波逸底迦。又各方便突色訖里多、亦并須懺。懺罪計數、具如受用三水要行法中廣明。須者尋之。)
又云。若起心欲取、得責心惡作。已起方便、得對說惡作。諸墮罪處、類此應知。
百一羯磨云。娑度、譯為善。凡是作法了時、及隨時白事、皆如是作。若不說者、得越法罪。
第二節 懺波逸底迦法
說罪要行法云。應對不同犯清淨苾芻、隨其大小而為敬儀。蹲踞合掌、憶其罪名、作如是說。
具壽存念。我苾芻某甲有故妄語等、(隨其犯者稱之。)犯眾多根本波逸底迦罪、及眾多方便惡作罪。此等諸罪、各有不敬聖教波逸底迦罪、及此方便惡作罪。并不向人發露各有覆藏罪。此所犯罪、我今於具壽前、從清淨來並皆發露、不作覆藏。由發露已、便得安樂。(三說[A7]已。)
ᅟᅟ==[A7] 已【CB】,巳【佛教】==
彼應問言。
汝見罪否。
答言。
我見。
又問。
將來諸戒能善護否。
答言。
能護。
所對苾芻應云。
奧箄迦。
其說罪者答言。
娑度。
第三節 懺突色訖里多法
律攝云。此中犯者。若苾芻不依佛教、不顧羞恥、欲為非法者。捉衣開張、得責心惡作。若披著身、得對說惡作。若苾芻有順奉心、而著衣不如法。或時忘念、或是無知、非法著者。唯犯責心惡作。如是於餘學處、準此應知。(案已上所載律攝之文、指眾學法第二不太高著裙而言。)
說罪要行法云。作如是說。
具壽存念。我苾芻某甲有故不嚼齒木等、(隨有稱之。)犯眾多根本惡作罪、及眾多方便惡作罪。此等諸罪、各有不敬聖教波逸底迦罪、及此方便惡作罪。并不向人發露各有覆藏罪。(已下、同上懺波逸底迦法。)
又云。云何責心。凡出家者、於不謹慎心中、遠律教時。即須自責心云。
此事是我所不應作。我從今已去、更不如是。
若常能如此自尅責時、自然不虧諸戒。須知佛教、意在於此。
第二章 襃灑陀法
百一羯磨云。梵云襃灑陀者、襃灑是長養義、陀是清淨洗濯義。意欲令半月半月、憶所作罪、冀改前愆。一則遮現在之更為、二則懲未來之慢法。舊云布薩者訛。
又云。佛告鄔波離。於障難時、有其六事、心念得成。一謂受持三衣。二捨三衣。三分別長衣。四捨別請。五作長淨。六作隨意。
律攝云。若至長淨日、唯獨一身者。應於長淨之處、以新瞿摩塗拭灑掃、敷座席、鳴楗椎。作前方便竟。自誦少多經已。於高逈處、觀客苾芻、若有三人來、共為長淨。若無來者、時彼苾芻應居本座、心念口言作如是說。
今十四日(或十五日。)僧伽長淨、我苾芻某甲於十四日亦為長淨。我苾芻某甲於諸障法自陳徧淨。我今且為守持長淨。若於後時遇和合眾、我當共和合眾而為長淨、滿諸戒聚故。(三說。)
若有一二人來者、應為對首長淨。準一人法作。(案應於心念長淨文首、增具壽存念。又二三人對首長淨者、應一一輪流相向說、非同時說也。)
(案一人獨居、當長淨日、若無犯罪、應如是心念。若有犯罪、並無人可向發露者。應依僧祇律中先作念待人、然後自陳清淨之法。僧祇律云。若一比丘、有罪者、應作是念。若得清淨比丘、此罪當如法除、作是念已、應心念口言。今十五日僧作布薩。我比丘某甲清淨受布薩。今若旁採此說者、唯用作念待人之文。已後心念長淨、仍依本律。)
律攝云。應為長淨而不為者、得越法罪。不應長淨而輒為者、亦越法罪。
又云。若安居竟、為隨意時、即名長淨。更不須作。
第三章 安居法
第一節 安居法
寄歸傳云。若前安居、謂五月黑月一日。後安居、則六月黑月一日。唯斯兩日、合作安居。於此中間、文無許處。至八月半、是前夏了。至九月半、是後夏了。
百一羯磨云。應向屏處、對一苾芻蹲踞合掌、作如是說。
具壽存念。今僧伽五月十六日作夏安居、我苾芻某甲亦於五月十六日作夏安居。我苾芻某甲於此住處內、(案原文作界內。今闕界字。)前三月夏安居。(案已下原文云。以某甲為施主、某甲為營事人、某甲為瞻病人。於此住處、乃至若有[A8]圮裂穿壞、當修補之。今闕。)我於今夏在此安居。(三說。)
ᅟᅟ==[A8] 圮【CB】,圯【佛教】==
所對苾芻應云。
奧箄迦。
說安居者答云。
娑度。
(案本律無心念安居法。考四分律云。時諸比丘住處、無所依人、不知何所白。諸比丘有疑、不知成安居否。即白世尊。世尊言。發意為安居故、便得成安居。從今日聽諸比丘、若無所依人、心念安居。而四分無心念安居文。準義、應依本律對首安居文、刪其首端具壽存念、及後奧箄迦娑度。)
第二節 受日法
百一羯磨云。必有因緣、聽諸比丘守持七日法、出界外。隨時對一苾芻蹲踞合掌、作如是說。
具壽存念。我苾芻某甲於此住處、前三月夏安居。我苾芻某甲為某事因緣故、守持七日出外。(案原文作界外。今闕界字。)若無難緣、還來此處。我於今夏在此安居。(三說。)
所對之人應云。
奧箄迦。
守持日者答言。
娑度。
律攝云。或有一夜事來乃至六日、準七日應受。或頻受一日、或重受七日。量事守持、悉皆無犯。
(案本律無心念受日法。考十誦律善誦毗尼序云。佛告優波離。若阿蘭若比丘、獨處一身。聽一心念今日布薩說戒、得說戒法。自恣、受衣、受七日法、受七日藥、與一請、及淨施衣物、亦爾。而十誦無心念受日文。準義、應依本律對首受日文、刪其首端具壽存念、及後奧箄迦娑度。)
第四章 隨意法
寄歸傳云。凡夏罷歲終之時、此日應名隨意。即是隨他於三事之中、任意舉發、說罪除愆之義。舊云自恣者、是義翻也。
毗柰耶隨意事云。具壽鄔波離白佛言。大德。若有住處、唯一苾芻獨住、此欲如何作隨意事。佛言。應於住處灑掃清淨、瞿摩塗已、應敷座席。作眾事訖。隨其力分、自誦少多經已。應於高逈處四望、看有苾芻來、知是清淨、若二三人、即應相喚速來、共為隨意。然即於彼客苾芻所、對首法作如是言。
具壽存念。今十五日是隨意日、我苾芻某甲亦十五日且為守持隨意。若於後時遇和合眾、當共彼和合眾如是法隨意。(三說。)
若其眾多無智愚癡之人、足眾數為隨意者、不成隨意。應待有善苾芻來、共為隨意。若無、應居本座、作心念隨意。如是心念口言。
今十五日是隨意日、我苾芻某甲亦十五日為心念隨意。若於後時有如法眾、共為隨意。(三說。)
若有一二三苾芻共住者、亦應如前作對首法、作其隨意。若有四人僧伽作隨意者、咸作對首隨意、不差五德為隨意事。若滿五人、方為眾法。即應作白、為隨意事。
又云。若苾芻至隨意時、若憶知有罪。應於餘處苾芻所、作說悔法、方可作隨意。若不說罪、作隨意者、不成隨意。
(案一人獨居、當隨意日、若有犯罪、無人可向發露者。亦依僧祇律中先作念待人之法。如襃灑陀法中說。)
第五章 衣藥受淨法(附鉢及金銀法)
第一節 受衣法
寄歸傳云。言六物者。一僧伽胝。(譯為複衣也。)二嗢呾囉僧伽。(譯為上衣也。)三安呾婆娑。(譯為內衣也。此之三衣、皆名支伐[A9]羅。北方諸[A10]國、多名法衣為袈裟。乃是赤色之義、非律文典語。)四波呾囉(鉢也。)五尼師但那。(坐臥具也。)六鉢里薩囉伐拏。(濾水羅也。受戒之時、要須具斯六物也。)
ᅟᅟ==[A9] 羅【CB】,▆【佛教】==
ᅟᅟ==[A10] 國【CB】,▆【佛教】==
十三資具者。一僧伽胝。二嗢呾囉僧伽。三安呾婆娑。四尼師但那。五裙。六副裙。七僧脚崎。(掩腋衣也。)八副僧脚崎。九拭身巾。十拭面巾。十一剃髮衣。十二覆瘡疥衣。十三藥資具衣。十三種衣、出家開畜。隨得隨持、無勞總足。餘外長衣、量事分別。若氈褥毯席之流、但須作其委付他心而受用也。
又云。其藥直衣、佛制畜者。計當用絹、可二丈、或可一匹。既而病起無恆、卒求難濟。為此制畜、可預備之。病時所須、無宜輒用。
目得迦云。制諸苾芻、畜藥直衣。若遇病時、賣以充藥。其藥直衣、不應浣染。應持新㲲。并留其𦆠。(西國畜白㲲一雙、此方當絹一匹也。)
律攝云。此等諸衣、各別牒名而守持之。應對一苾芻、作如是說。
具壽存念。我苾芻某甲。此僧伽胝衣、我今守持。已作成衣。是所受用。(三說。)
目得迦云。餘衣守持、準此應作。其藥直衣、應加為病因緣、是所受用。
(案本律許心念守持三衣、而無心念文。應依對首文、刪具壽存念。)
律攝云。若得未浣染未割截物、權充衣數者。應如是守持。
具壽存念。我苾芻某甲。此衣我今守持。當作九條僧伽胝衣、兩長一短。若無障難、我當浣染割截縫刺。是所受用。(三說。)
餘二同此。若無苾芻、對餘四眾、亦成守持。
第二節 捨衣法
律攝云。若有緣、捨三衣者。對一苾芻、應如是捨。
具壽存念。我苾芻某甲。此僧伽胝衣、是我先守持衣。今捨。(三說。)
餘二準此。
(案本律許心念捨三衣、而無心念文。應依對首文、刪具壽存念。)
第三節 受捨鉢法
律攝云。若如法鉢、應守持。以鉢置左手中、張右手掩鉢口上、作如是說。
具壽存念。我苾芻某甲。此鉢呾囉、是大仙器、是乞食器。我今守持。常用食故。(三說。)
若欲捨者、準捨衣法。若有兩鉢、應持好者。餘應分別。(案本律無心念守持鉢法。或可以心念守持三衣法例之。依對首文、刪具壽存念。捨亦如是。)
第四節 受藥法
律攝云。言諸藥者、總有四種。一時藥。二更藥。三七日藥。四盡壽藥。然此四種、皆能療疾、並名為藥。病者所須、非無病者。即此四種服食之時、皆應先作療病心已、然後受用。言時藥者、謂五正食及五嚼食等。此並時中合食、故名時藥。言更藥者、謂八種漿。即芭蕉子蒲萄果等。若橘柚櫻梅甘蔗糖蜜等、亦聽作漿。又有六種醋物。依夜分齊故名更藥。言七日藥者、謂酥油粆糖及蜜。言盡壽者、有其五種。謂根莖葉花果。又有五種黏藥、五種灰藥、五種鹽藥、五種澀物藥。斯等咸是舉類而言。若更有餘、用皆無犯。
毗柰耶藥事云。若更藥。七日藥、盡壽藥、與時藥相和。應作時服、非時不服。若七日、盡壽、與更藥相和。應齊更分服、過此更分不應服。若盡壽藥、與七日藥相和。應七日服、過七日不應服。若盡壽、與盡壽藥相和。應盡壽服。若不依者、得越法罪。
律攝云。若欲作漿、齊更飲者。時中料理、時中受取、對人加法。至初夜盡、自取而飲。若過此時、便不應飲。時中飲者、隨濾不濾。非時飲者、必須澄濾。又七日藥者、一受已後、作法守持、齊七日內、食之無犯。若有病緣、非時須服。欲求他授、復無淨人。應七日守持。或時隨路、自持而行。
目得迦云。粆糖等漿、過甜者。以蒲萄石榴及橘柚等、捼使破碎、以物淨濾、勿令稠濁、和攪而飲。時具壽鄔波離白佛言。其粆糖飲、頗得守持經七日否。佛言。得。齊何應飲。乃至澄清未醋已來、體未變者、隨意當飲。
百一羯磨註云。西國造粆糖時、皆安米屑。如造石蜜、安乳及油。佛許非時、開其噉食。準斯道理、東夏飴糖縱在非時、亦應得食。
律攝云。言應自守持者。謂在時中、先淨洗手、受取其藥。對一苾芻、置左手中、右手掩上、作如是說。
具壽存念。我苾芻某甲有是病緣。此清淨藥、我今守持。齊初更中自服。(若更藥者、應云齊初更中自服。若七日藥者、應云於七日內自服。若盡壽藥者、應云至盡壽來自服。)及同梵行者。(三說。)
七日藥觸宿而服者、謂得自觸共宿而食、不須更受。時更盡壽未越期限、皆無自觸等過。又云。七日藥既守持訖、應生心念、我此藥七日當服。若不標心服食、咽咽得惡作罪。為好容儀、或著滋味、或求肥盛、或詐偽心、服食諸藥、皆惡作罪。受七日藥正服之時、應告同梵行者、作如是語。我已一日服藥訖。餘六日在、我當服之。乃至七日、皆應準知。
(案本律無心念受藥法。依十誦律善誦毗尼序、許心念受藥。應用本律對首文、刪具壽存念。)
百一羯磨註云。問。下之三藥、如守持已、分局分明。必不守持、齊何應用。答。此之三藥、若其中前受已、過午便不合餐。過午受之、初更得食。同更藥也。又此四藥、既自受已、自分未過、被未具者觸、隨可更受而服。如過自限、若觸不觸、並宜須棄。又問。如其三藥、先守持已、未具輒觸、更得用否。答。本意守持、為防自取。他既觸已、法則便亡。理可棄之、無宜復用。必其貧者、開換施人。決意與他、施還受取。義同新得耳。
第五節 長衣分別法
律攝云。若苾芻有餘長衣、合分別者。或已成衣、或未成衣。應於阿遮利耶鄔波馱耶處、作委寄意而分別之。或餘尊人。或同梵行。其委寄人、持戒多聞、所有德行過於己者、委寄為善。應如是說。(羯磨云。應持其物、對餘苾芻、作如是說。)
具壽存念。我苾芻某甲有此長衣、未為分別。是合分別。(舊云[A11]說淨者、取意也。)我今於鄔波馱耶處而作分別。以鄔波馱耶作委寄者、我今持之。(三說。)
ᅟᅟ==[A11] 說【CB】,▆【佛教】==
其委寄人、假令身在大海之外、遙為委寄分別、無犯。為分別時、不應對彼委寄之人。應共餘者、而為分別。委寄之人、不應取彼分別之物。又復不應見委寄人身死之後、眾取其衣、作亡人物分之。此是作法與委寄人、非是實施。其委寄人雖復身死、未聞已來、並成分別。若聞死已、應指餘人為委寄者。其委寄人、不應言請、亦勿告知。
百一羯磨註云。此中但云於其二師而為委寄。意道彼師之衣、表其離著、無屬己之累。然亦不須請為施主。律文但遣遙指即休、不合報知。其人若死、餘處任情。但有如此一途分別衣法、更無展轉真實之事。設有餘文、故非斯部之教。凡言委寄者、欲明其人是可委付。
百一羯磨云。若衣方圓滿一肘者、即是分別衣中極少之量。如不守持分別、俱犯捨墮。如其寬中不滿、長中過者。此即不勞分別、直爾持畜。
(案本律許心念分別長衣、而無心念文。應依對首文、刪具壽存念。)
律攝云。若長毛衣及重大物、不堪守持。其毛短者、應守持用。長毛重大、應作委寄他心而受用之。得重物時、應心念口言。
此是某甲施主物。我為彼故而受用之。
不須分別。
又云。若是別人物、皆須作委寄法而為受用。應對苾芻、作如是說。
具壽存念。此重大衣、以某甲施主為委付者。我為彼想而受用之。(三說。)
第六節 金銀分別法
律攝云。施主持衣價與苾芻眾、即作委寄此施主心而受取之。諸苾芻應求敬信人、若寺家淨人、若鄔波索迦、為淨施主。苾芻若得金等物時、作施主物想、執捉無犯。縱相去遠、得不淨物、遙作施主物心持之。乃至施主命存以來、並皆無犯。若無施主可得者。應持金銀等物、對一苾芻、隨住隨立、作如是說。
具壽存念。我苾芻某甲得此不淨財。當持此不淨財、換取淨財。(三說。)
應自持舉、或令人舉。
第七節 餘食法
律攝云。足食竟、若得餘食作法食者、自身樂住、施主得福。欲作法時、先淨洗手、受得食已。應持就一未足苾芻。或雖已足、未離本座。對彼蹲踞告曰。
具壽存念。我苾芻某甲食已遮足、今復得此噉食。(或嚼食。)我欲更食。願與我作餘食法。
時彼苾芻取兩三口、食已。報曰。
此是汝物。隨意應食。
此據前人自未遮足、得食、無犯。若自足已、便不合食。應以手按、報言如上。
附錄 食罷發願法
說罪要行法云。準如律教。若苾芻食了之時、若須誦持欹拏伽他。(謂施頌也。)隨於靜處、或坐或立、或可經行、先誦小經一紙半紙、次誦伽他云。
飯食已訖 當願眾生
德行充盈 成十種力
所為布施者 必獲其義利
若為樂故施 後必得安樂
諸以寺舍房宇布施眾僧造寺之主、及護寺天神、國主百僚、師僧父母、因緣眷屬。及一切眾生。若先亡者、願生西方見阿彌陀佛、或生覩史多天見慈氏尊者。脫屣塵勞、悟無生忍。其現存者、願無病長壽、福智莊嚴。願我自身、無諸障惱。常持淨戒、不犯尸羅。於小罪中、心生大懼。於所犯罪、悉皆發露。盡未來際、不失信心、逢善知識。願生中國、離於八難。常存正見、至求解脫。恆與眾生作不請之友。(案若願往生西方者。其願生中國等二十五字、應改作願生西方、見佛聞法、受菩提記、廣度眾生。其他文句、亦得以己意小有增損。)即以此福、普施一切。同出有流、證無上果。
若於每日不作如是念誦發願者、是懈怠人、不銷信施。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自行抄竟
#----------------------------------------------------------------------
#【經文資訊】佛教大藏經 第 104 冊 No. 2281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柰耶自行抄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3-12,最後更新:2023-11-07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 財團法人佛教電子佛典基金會(CBETA)依「」所編輯
#【原始資料】CBETA 人工輸入(版本一),CBETA 人工輸入(版本二)
#【其他事項】本資料庫可自由免費流通,詳細內容請參閱【財團法人佛教電子佛典基金會資料庫版權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