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930-A 十不二門樞要敘
十不二門解釋而眾者。安不由文以意為主。悟意不侔文隨意變。故諸先達不克自默。今亦然也。十門之作正為于觀。故曰觀心。乃是教行樞機。輙以樞要名云。
紹興戊午八月丙辰墨禪齋敘
No. 930
十不二門樞要卷上
東掖虎溪沙門 了然 述
十不二門
或曰。既是後人錄出。詎可私安此題。釋曰。天台目錄有六即義一卷。十如是義一卷。今入太部。由從大部流出別行。故有此稱。今可例之。秪以十不二門四字別題無爽。況云故此十門不二為目。實雖名其所作。恐亦意乎別行。然此文興致正為於觀。教觀傍正須知二意。一約三部所自之文。二約一家傳通之旨。三部所自則傍正互有。如義例云。凡欲釋義先思部類。如法華玄雖諸義之下皆立觀心。然文本意明五重玄義出諸教上。則教正觀傍託事興觀義立觀心。若今止觀縱用諸教。意在十法以成妙觀則觀正教傍。一家傳通則惟觀為正。是故三部皆以觀心而為正要。蓋天台申經非數他寶。故遵佛囑須立觀心。若不立觀。季世根機無由入道。如佛囑云。若人信汝所說則為見我。亦見於汝及比丘僧。是以天台立觀專據此囑。文文之下皆可修觀求其旨者。以佛世滅後。信法二行分其根性從多為論。若非法行無由趣入。況法行思惟其義尚通。當了諸法悉惟是心。應以觀心為其正要。以從文故。玄既觀傍故於十妙觀有存沒。今從旨故玄亦觀正。故撮十妙為此十門。門門既乃即心。妙妙無非是觀。若談觀文言望於止觀。此中極略。若談宗旨望於止觀。今文頗周。以止觀宗旨無出三千即在一念。今以三千不二點示一心。心全是妙妙不出十。若曉十妙則止觀可知。故云一期縱橫不出一念三千世間即空假中。理境乃至利益咸爾。則止觀十乘成今自行因果。起教一章成今化他能所。若不先了不二法體。欲申十門恐其未可。一者三諦為不二體。如云若非三千空假中。二者空中為不二體。如云亡淨穢故以空以中。三者中道為不二體。如云非權非實。四者一性為不二體。如云本謂一性。或曰。不二之體妙絕言思。如何進退有四不同。答。妙絕言思即一體也。但以三諦即一。空中即一。中道即一。 即不二。故此四焉即是一法為不二體。若謂為一亦非不一。淨名真入其在斯歟。然不二之名本出淨名。今特取之以為目者。蓋玄迹門十妙之後乃約悟理方名開顯。故云若取悟理者理即非權非實。不見一法空拳誑小兒。說權說實是則為麤。理則非權非實是故為妙。籤云。一切諸法亡泯不二。更約悟理開前十妙。權實同成一理心性。所謂悟理者開權顯實。若悟實理理非權實則權實不二。故疏云。今還悟入三一不二。即知佛說三一無分別也。記云。次文約理故有權有實為權。權實不二為實。此第二釋秪是顯前實教之理。理是權實不二。苟不如此。豈得文云開權顯實二而不二耶。其稱門者。不二即門。該理教行。即不二理為言詮。即不二理為觀行。皆可稱門。止觀云。止觀是行。無生門是教。依教修行通至無生法忍。因位具足。淨名三十二菩薩各說入不二門。此以不二門為教也。玄文云。約行者泥洹真法實眾生從種種門入。三十二菩薩各入不二法門。此以不二門為行也。妙句云。實相亦二義。一當體虗通故名之為門。如淨名入不二門。二能通方便作門。記云。只一實理從二得名。由虗通故令他所歸。此以不二門為理也。今從別論。以不二觀入不二理。惟觀稱門。故曰重述十門令觀行可識。如淨名廣記解疏用於十種四句釋不二門云。第十四句者純約觀門。雖徒多門意在於觀。故使觀門最在後說。然門是能通乃有二義。一者就妙自論能通。以不二觀通不二理。二者對麤以論能通。以不二觀而通於二。使二而入不二之門。即於諸法見不二理。須了觀之與理不離一心。以心入心心無二相當處絕待。實無能入及於所入。無所拘滯通而不壅亦無所住方可名門。或曰。以十門為能通。十妙為所通。可乎。答。若約能申所申。其亦可云今立十門申通十妙。故撮十妙成此十門。但不可認門之一字云從圓通十妙而立。
△釋文為三。初總序二。初敘玄文二。初敘教。二初敘。
然此迹門談其因果及以自他。使一代教門融通入妙。
玄云。上來四妙名為圓因。三法祕藏名為圓果。籤云。上四妙為因者。位妙若立實通因果。為對三法且從因說。又曰。若從別說。當位高深自是一意。是則五妙有橫有竪。橫則當位高深俱通因果。竪則迷悟對論局分因果。竪中前三一向因後。一一向果。位妙一往通因果。二往局在因。局在因者又有通局。通則該乎觀行相似。籤云。行之所階則有諸位。若即行所階為位。不獨位通觀行。亦乃行通相似。若從行所階為位。行局觀行。位局相似。由行所階方有諸位。位居行後故局十信。舊釋自他二說不同正義。以前五妙為自。後五妙為他。指要.文心.圓通同以後之五妙能化為自。所化為他。今曰正義得其法體失文所從。其指要等得文所從失其法體。何者。若約法體自即空中同前自行。如籤八云。如釋十妙自有從因至果自行化他。故知今云談其因果及以自他者。自之一字即自行也。若文所從今在後五。論其感應。能化所化即體(自也)利他(他也)。是故乃云及以自他。至自他門當見。今說一代教門者。五時四教也。其迹門所談因果自他者。使知四時三教之麤。融入法華圓教之妙。
△二證。
故凡諸義釋。皆約四教及以五味。意在開教悉入醍醐。
玄文凡於因果自他諸義解釋。皆約四教及以五味者。意在開四味三教之麤。入醍醐圓教之妙。是以向云。使一代教門融通入妙。言不虗矣。二敘觀二。初敘一家以觀為正。
觀心乃是教行樞機。
玄文因果自他等曰。入道須約觀心。若非觀心入道無門。豈非觀心為教行要。故知今文以觀為正。指要云。一切教行皆以觀心為要。皆自觀心而發。觀心空故一切皆空等。四意以入道具德為要。文心云。教之所歸。行之所自。要在觀心。下文云。若了一念。十方三世諸佛之法本迹非遙。教之要也。又眾生心因既具三軌。此因成果名三涅槃。行之要也。斯是文心承用指要。正義云。教無觀心乃成徒施。行無觀心從何發起。於教於行。若戶之有樞。弩之有機。言其要也。圓通云。問。聖人被下名之為教。如何以觀心為樞機。答。聖人設教要令觀心。若不觀心名數他寶。又問。行即觀心。如何觀心為行樞機。答。妙行必以觀心為要。若不觀心非行機本。故止觀去丈就尺去尺就寸。置色等四但觀識陰。識陰者即是觀心。如灸病得穴伐樹得根。豈非觀心方是妙行之樞要乎。斯是圓通承用正義諸師之說。皆不以一家傳通之旨。今日入道觀為正要。且圓通雖云聖人說教要令觀心。及下却云灸病得穴。豈非觀心方是行要。然圓通之失有二。一者不知三部皆觀為正。二者既然不許十不二門教傍觀正。如何却云教若無觀名數他寶。今只問云。還可得云妙教。乃是觀心之樞機。不若不可者。豈非教傍觀正者耶。
△二示部類以觀為傍二。初示觀傍二。初通示二。初對他部名廣略。
仍且略點寄在諸說。
對止觀之廣則玄文為略。以此略點寄在玄文。諸妙後說。籤云。若觀心十並皆附在諸文之末。又玄文觀心且略點者。由觀心義寄在止觀并四念處及小止觀諸說故也。
△二就今部辯存沒。
或存或沒非部正意。
以由玄文以觀是傍。其觀心文故或存沒。籤云。本迹各十具列在文。若觀心十或存或沒不別開章。
△二別示。
故縱有施設託事附法。或辯十觀列名而`[已【CB】,巳【卍續】]`已。
前通示存沒。今別示所存。縱或存者其所施設不出託事附法或辯從行。而此三種既然非正故但列名。又列名者別語從行。問。十觀者十乘也。若託事附法亦修十觀。今何別指為從行耶。答。十乘者三種觀法之通體也。託事附法從行者三種觀法之別相也。以依表託之事修十乘者曰託事觀。以依法門之相修十乘者曰附法觀。除前二外以依萬境修十乘者曰從行觀。荊溪之文乃攬十乘通體而為從行別名。故從行觀云十乘如別章。
△二明教正三。初辯妙字。
所明理境智行位法能化所化。意在能詮。詮中咸妙。
能詮即今經妙法之名。詮中即始七科諦境終十番利益。各該時教。以開顯故咸受妙名。
△二辯十字。
為辯詮內始末自他。故具演十妙。
玄云。法雖無量十義意圓。圓即周具。正義云。自行以境妙為始。三法為末。化他以感應為始。利益為末。今為證之。玄云。前五約自行。因果具足。後五約化他。能所具足。自他始末皆悉究竟。籤云。結成自行化他各有始終。既云各有。故可為證。又始則自行因果故有其五。末則化他能所故亦有五。以由今文先舉始末與玄文殊。
△三結法華。
搜括一化出世大意。罄無不盡。
既演十妙則一化之事周窮。一化既窮則出世之意罄盡。若非法華妙詮。化意何由可盡。
△二敘今作四。初攬教成觀。
故不可不了十妙大綱。故撮十妙為觀法大體。
正明教則十妙可盡。欲入道則須了大綱。十妙之教如網目。觀心之要如大綱。前文以觀心為樞機。今文以觀法為綱體。豈非觀心為入道之本。大綱者即是十妙。有此大綱。色心不二是境妙大綱。乃至受潤不二是眷屬.利益二妙大綱。以十門不二之觀法為十妙教網之大綱。可以此綱統攝十妙。故云更以十門収攝十妙。即是撮十妙之大綱為觀法之大體。
△二會通諸法二。初約迹會本。
若解迹妙本妙非遙。應知但是離合異爾。因果義一自他何殊。故下文云。本迹雖殊不思議一。
以迹會本細釋如他。
△二約名會四。
況體宗用秖是自他因果法故。況復教相秪是分別前之四章。使前四章與諸文永異。
△三結成觀要二。初以三千結要二。初結一代。
曉斯旨則教有歸。一期縱橫不出一念三千`[世間【CB】,間世【卍續】]`世間即空假中。
四章即釋名本。妙即迹妙。迹妙即括一化。一化即該十方。而十方必包三世。若了斯旨則一代時教乃有所歸。不出歸乎一念三千。故曰一期縱橫不出一念三千世間。一期者即五時也。今據籤文釋玄一`[期【CB】,斯【卍續】]`期化道事理俱圓云。始自寂場終乎鶴樹故曰一期。誘物入實故曰化導。一代教法咸歸本實。亦同涅槃疏荊溪私謂云。細將六門以括一部。願以一部統収一期。縱橫者即教法也。教有顯密。密橫顯縱。顯中又二。一類竪稟之教屬縱。所被增減之教屬橫。又不別分對但言一期。所有教法被物不同。故曰縱橫。意在見其被物之教無方自在。云縱橫爾。問。或以時縱教橫何如。答。一者文繁。一期即時。二者義局。時亦有橫。如通五時。問。圓通一期者一往也。一往言之。五章十妙一一相生名縱。各各相望名橫。五章十妙實非縱橫。但一往耳。又引例云。如玄義云。復次百界千如縱橫甚多。以經論偈結之令其易解。記云。實非縱橫。義言縱橫。又指理境利益咸爾為歷妙。結境乃云。既歷十妙。結成三千。何但約於四教五味以釋縱橫。故知消文須觀前後。収束結撮承躡有由。今曰不然。一者不可以一期為一往。今文一期須同玄文一期化導并輔行云一期佛教。故知一期是時也。佛教即教法也。二者不合以玄為例。彼談百界千如故曰實非縱橫。三者正違歷結之文。何得却以為證。何者。若縱橫`[已【CB】,巳【卍續】]`已是十妙。指為三千既畢。何以復云利益咸爾。若云歷妙結者咸爾之言深為未便。如云一期理境利益不出一念三千。又更結云理境利益咸爾。可乎。
△二例十妙。
理境乃至利益咸爾。
前文通結一化不出一念三千。今文例點十妙亦何出此一念三千。
△二以止觀會同。
則止觀十乘成今自行因果。起教一章成今化他能所。則彼此昭著法華行成。使功不唐捐所詮可識。
立行修觀無出止觀。既點玄文十妙即止觀十章。則顯彼此皆法華行。使十妙功不唐捐。十妙本釋能詮之名。名既即觀。名下所詮無非觀道。故云可識。問。起教一章廣文雖闕裂網一略。義即足焉。還於初心可修習乎。答。諸師異論備在他文。今曰從文生起自行化他兩種裂網皆在果上。自行亦果者。行始為因。行終為果。果即自行之證。故輔行云。如此自他皆由妙觀契於妙境。是故能有如此妙用。良由自行於真證位契乎妙境。自行裂網也。故方有於妙用之能他裂網也。若入心成觀。則自行化他二種裂網皆在初心即可修習。一者三觀對論。修於空中自行裂網。修於假觀化他裂網。二者三觀通論。修三觀者入以照理自行裂網。出以照物化他裂網。若得此旨用格諸師。自見臧否不暇廣陳。問。入心成觀唯修十乘復修起教。若只修十乘。其起教一章不用修耶。答。起教一章文雖在後。入心成觀法理在初。由修十乘既有假觀。豈非即是起教一章初心修耶。問。若約法理只修十乘`[已【CB】,巳【卍續】]`已攝起教。何故復云起教一章成今化他能所。答。今從別攝文相以說。
△四正示今作四。初示十門。
故更以十門収攝十妙。
由今作者於十妙中撮其大綱成此十門。若爾故可以十門觀法之大綱而收攝十妙教法之網目。
△二示立名。
何者。為實施權則不二而二。開權顯實則二而不二。法既教部咸開成妙。故此十門不二為目。
二而不二者。開權見實實亦不立方名不二。問。為實施權不二而二。為同體耶為異體耶。若異。何云不二而二。若同。何云而二屬麤。答。雖然不二而二。其奈二即是麤。問。二雖是麤。其奈不二為二。答。約佛意說故云不二而二。當施權時眾生但見於二。豈知不二為二。故釋籤云。眾生得即理之事。聖人得即事之理。聖人知即。眾生不知。
△三示通入。
一一門下以六即撿之。
十門皆觀。且置境等生起之說。是故當門各有淺深。特名門者。由通入故。乃自理入至究竟入。
△四示所申。
本文`[已【CB】,巳【卍續】]`已廣引誠證。此下`[但【CB】,伹【卍續】]`但直申一理。使一部經旨皎在目前。
今所申者為成觀故。即不二理成不二觀。以不二觀申不二理。理既不二故云一理。即是經旨。開權顯實諸法實相。三諦四句皆即一故。而此一理即我當念。以念如境境全是心。以境照心心全是境。故此一理皎在目前。
△二正說二。初列十門對妙二。初列門。
一者色心不二門(至)十者受潤不二門。
△二對妙。
是中第一從境妙立名(至)第十從眷屬利益立名。
△二正說十。初色心不二二。初標。
一色心不二門者。
此門一性為不二體。故曰一切諸法無非心性。以無覺知之色。對有想念之心。當體一如是名不二。
△二釋二。初通約自`[己【CB】,巳【卍續】]`己示色心不二三。初開總出別二。初約七境通示總別。
且十如境乃至無諦。一一皆有總別二意。總至一念。別分色心。
十如是境以十界因果為別。十二因緣境以三道為別。四諦境以世出世間二種因果為別。二三一無諦境通而言之以三諦為別。問。一實及無如何是別。答。一實及無乃屬於心。此心對色為二成別。問。總在一念念即是心。何不名別。答。總在一念之心。乃是色心不二之心。蓋非對色辯心之心。豈可得名為別。問。如上之別。事耶理耶。答。通而說之。十如是境既是十界因果之法。據輔行云。不談十界收事不遍。屬事別也。又鏡明性十理具三千。即理別也。像生修十變造三千即事別也。十二因緣既是三道即事別也。又性具三道即理別也。修造三道即事別也。四諦境中苦集二諦即事別也。道滅二諦即理別也。又苦集道三即事別也。滅唯理別。又四既名諦。諦即是理。皆理別也。又理具四諦即理別也。修中四諦即事別也。二三一無皆理別也。又俗諦事別也。真諦理別也。又俗諦事別也。真中理別也。又真俗事別也。中道理別也。又真俗中三皆事別也。一實及無準真中說。問。真俗中者三諦之理。何名事別。答。以對亡三不二為理。故使照三而二為事。如輔行云。三諦無形俱不可見。然即假法可寄事辨。乃至假立中名。假立空稱。假立假號。指三為假。假即事也。而又明云可寄事辨。豈非照三為事者耶。問。夫三諦者天然性德。事義何在。答。三諦事理義不一途。若約過德則三諦為理。三惑為事。是故得云天然性德。若約亡照則一性為理。三名為事。是故得云。然即假法可寄事辨。可執過德而難亡照。苟謂不然。大師或以中道為理真俗為事。或真中是理俗諦為事。荊溪何云三皆性德。問。照三為事。事即情矣。空假中三應屬情耶。答。三惑三道體乃是情如璞如垢。空假中三如砧如鎚。因治三惑。於一性上立三假名。名由情得。故空假中為情所累遂得事名。然空假中自非情也。上約能具一性而立三名以說。若約所具空假二邊。體是無明亦屬情攝。又性本亡名。但以為緣附世假立。如大師云。佛本無身無壽亦無於量。隨順世間而論三身三壽三量。既順世間立三名字。世非事耶。今亦例然。又荊溪云。如來名號十萬不同。般若一法說種種名。解脫亦爾多諸名字。是名隨情。今亦例爾。問。可以照三為真理否。可以德三為由情否。答。大卛學佛須善法體。法體不明則隨文生解。隨文生解則心理錯亂。當知真俗中三只一法體。隨義分判故有過德亡照等殊。若從此三即性是三。故三為理。若從此三附事立三。故三為事。且如照三豈可不是即性是三。且如德三豈可不是附事立三。`[但【CB】,伹【卍續】]`但為區別義各有從。故於亡照取附事邊立三屬名。故於過德取即性邊立三屬體。若於亡照取以即性為三體邊。是故照三亦名真理。若於過德取以附事為三名邊。是故德三亦名情事。問。三名可云由事而立。名下之體本所有者。云何由事。又三能詮名可云是事。三所詮理如何是事。答。究竟剋實有三體否。有三理否。若云有者。祖師何云雖有三名而無三體。雖是一體而立三名。既許三名是事。故知三即事也。既云名下之體及名所詮理號之為理。且夫體理既然非三。信知一性乃是理也。請明心者細為思之。若不許者今復可問。夫三諦者天然性德。既是天然即本有也。未審本有有三名耶。有三體耶。若云本有有三名者。輔行何云理本無名強為立號。若云本有有三體者。止觀何云雖有三名而無三體。請為答之。問。三諦之體若是一者。輔行何云諦體恒三。答。此約隨名辨體以說。若其剋實以論於體。故曰雖有三名而無三體。問。附事之三為圓融耶。為隔歷耶。答。以三即體故三屬圓融。以三附事故三屬差別。然此差別乃平等之差別。圓融之隔歷。何者。由是一體立三名故。問。圓頓教中何有隔歷。答。妙玄明圓教法門眷屬云。隨情一諦三諦為權。又云。化他一諦三諦為權。妙句釋圓教方便云。權有差別。又釋圓教權用云。立一切法差降不同。既以圓教三諦為權。既云圓權而是差別。是亦可云圓教三諦為差別矣。況章安於涅槃疏明以一諦即三諦是無差別差別。是故今曰平等之差別。況差別者即隔歷也。豈不名為圓融之隔歷。故輔行中料揀圓教三諦四諦而文乃云。問前三四容可橫竪。圓融三四如何橫竪。答實如所問。今言橫竪者。如三諦中且據開一以為二三。即名二三以為方便。方便望實亦得名竪。開權顯實無復二三。何所論竪。既於一實不分而分分為三諦。何妨此三非橫非竪而名為竪。四諦亦然。約方便教可說為橫。無作四諦本來相即與誰論橫。亦是不分而分分為四諦。何妨非橫非竪而名為橫。如六即位非橫非竪而名為竪。諸波羅蜜非橫非竪而名為橫。故知橫竪高廣不二。問。前所論別。何云通說。答。剋從法體唯事為別。別即差別。非不二矣。豈非事耶。問。理性十界既亦為別。豈是事耶。答。剋從法體理豈有十。緣以此理是圓具之理能具十界。所具十界體即是事。由理具故故名理十。十法剋體還是事別。良由就理辨具此十。故此之十名理具爾。剋從法體具無別具。乃具變造隨義詮辨。在理曰具。在事曰造。問。總義何如。答。從文通說總在一念。念即妄心故事為總。攝別入總一切諸法無非心性。性即理性故理為總。若剋從法體唯理為總。總即無差乃是不二。豈非理耶。問。復何事總。答。剋從法體。妄之為念即取著心。是斯迷妄生滅之心。豈總諸法常住不二。由就妄念了念即性。性既不二。故此妄念能總諸法。就法論總即是事總。功歸論總即是理總。然就法論總何獨妄心。妄色亦總。今從觀心故指妄念。然此總別若通途泛示。凡有其六義。一者事總事理別。如云總在一念。即事總也。別分色心。既該理性色心事造色心。故事理別也。二者理總事理別。如云一切諸法無非心性。心性即理總也。一切諸法即指向文別分色心。既向色心有理有事。故事理別也。三者理總理別。如云心之色心。上之心字即理總也。下色心字即理別也。四事總事別。如云即心名變。心即事總。變即事別。五事總理別。亦可心之色心。上之心字推功雖理。就法即是凡夫一念。亦事總也。下色心字即理別也。六理總事別。亦可即心名變。心之一字就近而指雖是妄心。推功而論由心是性即性名變全體為用。故即心字乃是理總。變即事別。通途泛示雖有此六。若剋法體。以理為總以事為別。問。若克體理總事別。與昔何殊。答。意不同也。正義事別`[但【CB】,伹【卍續】]`但為所破。今謂彼說其妨有二。一者妨圓佛用。由彼不知即眾生事是佛大用。如何一向為所破耶。淨名疏以眾生實疾亦乃不除。蓋是果後大用者也。二妨圓即義。即事是理何破之有。圓通乃以事別屬於不可思議三千妙假。但為所顯。其妨亦二。一者妨於現文。因緣是三道為別。四諦有苦集之別。何以一向為所顯耶。二者妨於事屬差別。既是不二而二。正同理即事。故一一境相差別不同。豈非思議。此亦可問學指要者。指要先示四時三教色心為二。法華圓教乃名不二。及總別二種三千皆是於妙。且三千之別為色心二耶。為不二耶。若云不二與總何殊。若云是二三千豈妙。問。今論總別。為妙為麤。答。義不一向須善法理。若取即總而別即別而總。既皆相即故總別事理悉得為妙。若置相即但取總別。故總妙別麤。乃至不二而二二而不二皆例此說。問。以總妙別麤者。且三千之別出自止觀不思議境。豈可屬陰境耶。答。取總別相即故出妙境。若取三千所攝之法。既然攝於別分色心。亦該陰境。又正義專以十界為事別。三諦為理總。妨於現文三諦是別。文心圓通專以俗諦為事別。妨於現文以二三一無諦等為別。
△二約七境則示色心。
何者。初十如中。相唯在色。性唯在心。體.力.作.緣義兼色心。因.果唯心。報唯約色。十二因緣苦業兩兼。惑唯在心。四諦則三兼色心。滅唯在心。二諦三諦皆俗具色心。真中唯心。一實及無准此可見。
細釋如他。
△二攝別入總二。初示攝別入總。
既知別`[已【CB】,巳【卍續】]`已攝別入總。一切諸法無非心性。一性無性三千宛然。
真心理性即平等性。心性之言是其總也。此平等性亦名一性。同自他門本謂一性也。若今文中一性中也。無性空也。三千假也。此三名別。斯約尅體以分總別。若從文意。應知今文意在論總。一切諸法既即心性。故此心性即空假中。而此之三皆是心性。心性是總故三即總。圓妙難思豈同差別。是以上文總在一念別分色心者。雖然談總意在論別。乃同為實施權不二而二。又同隔歷三諦麤法也。今文既知別`[已【CB】,巳【卍續】]`已攝別入總等。雖然談別意在論總。乃同開權顯實二而不二。又同圓融三諦妙法也。是以前三為別。今三為總。前三為別者即一而三名也。今三為總者即三而一體也。
△二示事理二義二。初理。
當知心之色心。
既一切法無非心性。此之心性即具色心。若本不具何由變造。欲論變造之源。是故先示理具。
△二事。
即心名變。變名為造。造謂體用。
理本不遷變名何得。性本無作造義亦非。故知變造之稱乃是偏情。事體但以圓理頓具變造不遺。若知即理而事皆是圓故。使偏情而麤無不妙。是以今文即具為變。變`[已【CB】,巳【卍續】]`已知源。且夫變名為造。造謂作為。若直從名還未解旨。全體為用造始識真。荊溪行文可謂高密。問。圓通云。然輔行中明二種造謂理及事。造既有二變亦應然。今何定體以變為事。答。圓通乃迷輔行造字。何者。由止觀中引華嚴經但說心造。造乃屬事以事顯理。是故引之。輔行意謂。造本是事故在事曰造。具本是理故在理曰具。既引造文而證於理。故其造字即是具也。於是乃云造即是具。本意談理曰具。不可名造。故云造即是具。如何却云理亦名造。問。理具而不具造耶。答。語能具爾。此深有意且略示之。理性為能具。事造為所具。所具之事不出三世變造之十界也。能具之理不出平等祕藏之一性也。此一性者亦名三諦。亦名空中。亦名中道。以此一性即是十界。是故十界界界互融乃成三千。纔語三千必該一性與十界也。今於三千中舉能融之一性而為能具。舉所成之三千而為所具。故此一性能具三千。足見一性乃是圓具三千之一性。蓋非別教但理淳一之一性也。是故一性不在前。三千不在後。如物之八相離計之縱橫。今止觀中直從近要。即指妄念全是此性。故曰介爾有心三千具足。是以一念能具三千。今修觀者但觀能具一念三千。任運攝其所具變造。故權造實造無不顯現。復次應知。既識一念能具三千。念與三千不前不後。其用觀時心無並慮但觀一念。此之一念便是三千。以輔行破立法界悉皆云俱。余患言不盡意。覽斯說者宜自補解。
△三通結總別。
是則非色非心。
結總在一念。
而色而心。
結別分色心。
唯色唯心。
結一切諸法無非心性。以由全性為此色心。故一切法趣而無外。
良由於此。
良由一性之體不礙色心之別。事理既色心無外。然色心總別即三千法門。諸師異論紛然不同。今略辨之。先示三千。次約三千以示總別。示三千者。或云理有事無。謂三千者即是三諦非相之理。是故此理而有三千。若其十界乃是緣生情㒵之事。則非三千。或文於事說三千者。此乃寄事顯理以生顯具爾。或云事有理無。謂俗諦建立可具十界。空中之體既絕數㒵豈有三千。或云若事若理各有三千。謂理有三千即鏡明性十。事有三千即像生修十。今曰此之異論並恐未達三千正體。當知單理獨事豈是三千。必須事理融攝方曰三千。此乃根以明文原以開顯只舉三千。則事理因果迷悟權實一切諸法蘊乎其中。出三千外若更有法。豈是法華之極談。豈曰吾祖之`[己【CB】,巳【卍續】]`己道。何得事是而理非。何得理是而事非。又何得事理而各有。荊溪豈不云。於一念心。不約十界收事不徧。不約三諦攝理不周。不語十如因果不備。無三世間依正不盡。故甞輒以四義而談三千。一融攝無不徧。二歸趣無不極。三能詮無不圓。四所成無不俗。具如別章。若以三千論總別者。攝無不徧。側三千中蘊總蘊別。故荊溪云。三千總別咸空假中趣無不極。則三千趣一性故總。總外無法。三千趣諸法故別。別外無法。斯亦可云三千俱總三千俱別。詮無不圓。則三千總別唯圓詮。非前三教之所詮述。圓詮別者猶云法華是詮迷教。故荊溪云。若非圓心不攝三千成無不俗。則三千皆別。故荊溪云。今文未論諸土體者。為成世間差別義故。得今諸義。似合祖文所談三千而圓旨恐顯。
△二別約生佛示色心不二三。初通示`[己【CB】,巳【卍續】]`己他。
故知但識一念。徧見`[己【CB】,巳【卍續】]`己他生佛。
或謂前文但明一念攝色攝心。未明一念該生該佛。今文方是攝生攝佛。今曰不然。本明色心一體。却成三法無殊。不惟濫同內外一門。其抑分開色心二節。何者。此門始終莫不為明色心不二。前文但示一念所具自`[己【CB】,巳【卍續】]`己生佛色心。未示具於他之生佛色心。今兼示之。若自`[己【CB】,巳【卍續】]`己生佛色心。若他之生佛色心。悉在一念皆不二也。而今文中不云色心者。此門本辨色心不二。以前冠之可曉故。若知後人不善一門始終皆是色心不二。想荊溪當時必下色心云。或曰。圓通云。前文心之色心當知即是`[己【CB】,巳【卍續】]`己心生佛。故今乃明他生他佛。同歸剎那。以彰三法無差妙旨。此說可乎。今曰不可。一者不可認於色心而為三法。三法無差屬下內外。非今文意。二者不可認其所具而為能具。當知今文乃蘊二重能所之義。一者`[己【CB】,巳【卍續】]`己他為能具`[己【CB】,巳【卍續】]`己他。各有生佛色心為所具。二者上來能所皆為所具。俱在一念。念為能具。圓通乃失初重能所。不合直認他之一字為所具耳。今元文意`[但【CB】,伹【卍續】]`但識一念。既見自`[己【CB】,巳【卍續】]`己所具自`[己【CB】,巳【卍續】]`己生佛色心。於此一念亦見他生所具生佛色心。并見他佛所具生佛色心。故今須約心佛眾生各有生佛色心。同在自`[己【CB】,巳【卍續】]`己一念而不二矣。此義幽遠覽者宜詳。若了今說。方善消於輔行。文云。彼彼三千者生佛各有生佛也。互遍亦爾者。生佛之生佛。在自`[己【CB】,巳【卍續】]`己之一念也。輔行中說於三法三千。今文乃說三法色心。雖然色心亦是三千。隨意辨義各有所從。問。圓通云。若得自`[己【CB】,巳【卍續】]`己心法總別不二之旨。則能通達他生他佛。所以謂之故知但識一念。遍見`[己【CB】,巳【卍續】]`己他生佛。圓通既以`[己【CB】,巳【卍續】]`己心總別通達生佛。況總別者即是色心。豈非會於三法色心不二者耶。答。圓通之見但以色心三千總別會於三法以成無差。不曉文意會三法中色心不二。何者。由他意謂色心二千既是十界必該生佛也。色心三千既在一念是故生佛不離剎那。故圓通云。生佛之義有`[己【CB】,巳【卍續】]`己有他。`[己【CB】,巳【卍續】]`己他生佛不出十界色心三千。前文既明剎那總別一念三千心之色心。當知即是`[己【CB】,巳【卍續】]`己心生佛。自心生佛既居一念。他生他佛豈異我心。故今乃明他生他佛同歸剎那。以彰三法無差妙旨。豈非乃以色心總別而收生佛皆在一念。但成三法無差者耶。而乃不知辨三法中色心不二。可謂毫𨤲意差天地懸隔。
△二以他況`[己【CB】,巳【卍續】]`己。
他生他佛尚與心同。況`[己【CB】,巳【卍續】]`己心生佛寧乖一念。
且佛之生色心與眾生之生色心。并佛之佛色心與眾生之佛色心。此等生佛色心尚與自`[己【CB】,巳【卍續】]`己心同。皆是不二。況自`[己【CB】,巳【卍續】]`己之生色心與自`[己【CB】,巳【卍續】]`己之佛色心。安不同在當念而不二耶。
△三別約於他。
故彼彼境法差而不差。
彼彼者生佛也。境法者即生佛亦有七科諦境色心之法也。差而不差者。生佛色心雖二。當處即是一念之總成不二也。不於生佛以明色心。境法之言如何消耶。信知前文辨自`[己【CB】,巳【卍續】]`己所具生佛七科諦境之色心。今文辨生佛所具生佛七科諦境之色心。故三法各有生佛色心。悉在一念皆不二矣。
△初標。
二內外不二門者。
此門乃以三諦一實為不二體。故內外二境皆云即空假中。復云惟一實性。此中內外。據下所釋不出三法色心者也。問。前色心門亦談三法色心。何以為異。答。色心是三法之通體。三法是色心之別相。上約三法辨色心故云色心不二。今約色心辨三法故云內外不二。不見此意徒或云云。
△二釋又三。初總標。
凡所觀境不出內外。
圓通云。能觀之觀雖然無別。所觀之境須分內外。乃同輔行理即事故故有陰等十境之別。不可以事即理故而一一境皆不思議而為難也。乃至云苟順凡情而分別爾。今曰內外之二既是思議順情分別。何故色心之二是不思議而却順於三千法門。若指分別色心既是圓妙三千。何故別分內外却是思議妄境。若云今順所觀之境者。且夫色心不是所觀之境者耶。若云上明色心乃是妙境者。既是妙境合當不二。何色心二是妙境耶。若云纔云妙境色心不二者。何故却以別分色心為三千妙境耶。言內外者乃該三法及以色心。何者。既以生佛為外。故自`[己【CB】,巳【卍續】]`己為內(此通三法)。既以自`[己【CB】,巳【卍續】]`己之心為內。故以自`[己【CB】,巳【卍續】]`己之色為外(此通色心)。若從文的辨。則以自`[己【CB】,巳【卍續】]`己心法為內。生佛依正色心為外。亦非三法。亦非色心。良由今文乃於自`[己【CB】,巳【卍續】]`己依正之色置而不說。若約義通收。故使自`[己【CB】,巳【卍續】]`己依正之色可該內外。以三法論則屬內也。以色心論則屬外也。若以文比顯是。則今文乃當三法以分內外。何者。據下文云。誰云內外色心`[己【CB】,巳【卍續】]`己他。且內色心為`[己【CB】,巳【卍續】]`己。外色心為他。豈非三法而分內外。若其上文所以不語`[己【CB】,巳【卍續】]`己色法者。以從近要觀`[己【CB】,巳【卍續】]`己心耳。故`[但【CB】,伹【卍續】]`但於`[己【CB】,巳【卍續】]`己示念無念惟內三千。其實`[己【CB】,巳【卍續】]`己色望於生佛亦是內也。故云內外色心`[己【CB】,巳【卍續】]`己他。其觀音玄與今文同。彼云。境復為二所謂自他。他者謂眾生佛。自者即心而具。而於自`[己【CB】,巳【卍續】]`己亦不言色。又同念處若外觀十法界即見內心十界生佛。故云外見自`[己【CB】,巳【卍續】]`己心故云內。其於自`[己【CB】,巳【卍續】]`己亦不言色。又同輔行縱知內心具三千法。不知我心遍彼三千。乃至結云心佛眾生。豈非`[己【CB】,巳【卍續】]`己心為內生佛為外。而於自`[己【CB】,巳【卍續】]`己亦不言色。
△二正釋又二。初釋外又二。初示境觀。
外謂訖彼依正色心即空假中。
他生他佛各具依正色心屬外。然此之境。未達屬妄。達之即真。何以故。即三諦故。
△二示亡照二。初示二。初示亡。
即空假中妙故色心體絕。唯一實性無空假中。
`[己【CB】,巳【卍續】]`己心之體有隨名辯體有克實論體。若隨名辨體即是生佛依正色心名下所詮差別之體。其差別者。有生有佛有依有正有色有心各各有體。若克實論體則眾生與佛依正色心同一真性而為其體。實無差別。今云色心體絕者。乃是隨名辨體此體可絕。若其克實論體體何可絕。祖師云。非謂空無心體。然生佛依正差別體絕者。功用三觀妙故方絕。何者。以了生佛依正色心即空假中圓融妙一。故能絕於差別妄體。妄體既絕實性斯彰。故曰惟一實性無空假中。言無空假中者。一者三觀本為照於妄境令境即真。今境既真觀亦何用。二者以觀觀境境有真妄。今於所觀真境而論。若以真境為三諦。能觀之觀即空假中。若以真境為一實。能觀之觀非空假中。是故能觀惟一實觀。斯由真境有亡有照。亡則非真俗中惟是一性。照則有真俗中而云三諦。今於真境既然亡三惟一實性。故能觀亦乃亡三無空假中。
△二示照。
色心宛然豁同真淨。
上示亡故色心體絕惟一實性。今示照故色心宛然豁同真淨。既色心宛然故三觀俱照。以空觀照生佛色心。色心豁同空真而淨。以假觀照生佛色心。色心豁同俗真而淨。以中觀照生佛色心。色心豁同中真而淨。良以三觀俱照色心宛然之處。能使色心豁同三諦真理而淨。又豁同真淨一句屬下釋。又此文意。色心體絕惟一實性者。約對治說破昔計故。令於色心純見一性。色心宛然豁同真淨者。若見一性則見一性純是色心。
△二釋二。初釋亡。
無復眾生七方便異。不見國土淨穢差品。
故此釋出亡依正相。云眾生者言正報也。通亡十界故云無復眾生。大論云。眾生無上者佛是。故知眾生乃該十界。別舉三乘故云七方便異。云國土者言依報也。通亡四土故云不見國土。別語淨穢故云淨穢差品。
△二釋照。
而帝網依正終自炳然。
以諭顯照。
△二釋內又二。初了外歸內。
所言內者。先了外色心一念無念。
從迷定境有內外異。約悟為觀內外一如。故知色心全是一念。當處平等內念亦亡。故云無念。
△二就內釋相。
唯內體三千即空假中。
內體即`[己【CB】,巳【卍續】]`己心妄境。三千乃所顯三諦。故云即空假中。又內體三千是因緣生法。點茲緣生即三諦理。故云即空假中。問。諸文或云三千即空假中。或但云即空即中。或`[但【CB】,伹【卍續】]`但是假者何。答。先須了知三千法體。方識諸文指用進否。以由三千單理不成單事不具。必以空中之理而融十界之事。然後界如互具。方曰三千。是故三千體通三諦。其三千內有空假中。通舉其體乃曰三千。點體具德名空假中。故有文中舉三千`[已【CB】,巳【卍續】]`已復云即空假中。問。未審三千之內。何法是空中。何法是俗假。答。於三千內趣舉一法。即乃具該空假中矣。且如舉相者假也。此相即空中為相。故相乃融。是故此相即具空中。`[已【CB】,巳【卍續】]`已上乃約三千法體攝無不遍具空假中。若取空中之理融十界之事乃成三千。故能成是空中。所成是俗事。置於能成但取所成。故三千惟俗。由是諸文或以三千一向名假。此約所成無不俗也。於此之俗復通二向。一者乃取此俗即性為俗。是故號為不思議俗。若爾纔舉三千`[已【CB】,巳【卍續】]`已是妙假。是故但云即空即中。若更即假則成重繁。如義例云。觀此一運即具十界百界千如即空即中。二者乃取此俗雖然即性。且置性邊但取其俗。俗即緣生。然此緣生又通二義。一者克從法體。故緣生之俗與三諦中不思議俗法體是同。既然法體是同。故舉緣生`[已【CB】,巳【卍續】]`已是俗諦。是亦只云即空即中。二者隨義詮辨。則緣生之俗與妙假殊復有二義。俗若不即性故號緣生。非三千也。俗若即性乃是三千而非緣生。屬妙假也。如義例云。觀此一運。此乃緣生也。即具十界百界千如。此乃妙假也。又云。雖觀十界四運。此乃緣生也。亡界亡運唯觀三千。此乃妙假也。二者雖是三千亦名緣生。故舉三千緣生俗`[已【CB】,巳【卍續】]`已。然後點此三千緣生即是三諦。是故復云即空假中。故觀音玄云。十界相互則有千法。如是等法皆是因緣生法。乃至我說即是空。亦名為假名。亦名中道義。問。以三千結為緣生。為是思議。為不思議。答。法體只一。名通二向。但取緣生故是思議。若取緣生既然互具。故不思議。如止觀云。若觀法性因緣生。故一種一切種等。記中指為不思議也。雖不思議。由取緣生。故止觀中復點三諦。問。何以得知於緣生俗通此二義。答。據止觀云。因緣生法即空即中。記中釋云。但云空中者。且以法性空中對幻假說。其實須云幻假即是不思議假(此約義異乃有二`[段疑假]`〔段〕)。何者。今但以此假即是空中。此假任運成不思議。故不別說。此約體同只是一假。但即不即異故分二別。今取體同是故別無不思議假。只指緣生即是空中。故此緣生成妙假也。然此文意幽隱難曉。當求文中兩云此假。自見義異體同之說。問。學者多云偏假妙假二體殊分。偏圓自別故破偏假顯妙假也。但以圓中約即論破。故諸文中即偏緣生為圓妙假。其輔行文乃是此意。若謂二假體一。何故文云其實者耶。答。二假之體云有殊者。自昔乃有二見不同。一云緣生是事有相。妙假是性非相。一云緣生乃是情相。妙假乃是具相。今謂初說`[但【CB】,伹【卍續】]`但得能具之性為妙假耳。可云非相。其次說者失於所具法體只一。何者。且如須彌入芥。必當以人天報得須彌即諸佛妙用須彌。而有二種須彌體也。以此而求只一須彌。由此須彌未即空中故非妙假。纔即空中則名妙假。豈有二體。文云其實者。自約義異云其實爾。意謂二假之義既異。其實須云因緣生法即空即假。然若約體同。而亦得云其實幻假即是妙假。如輔行。問。此不思議還只次第以釋十界。與思議何別。答。其實無別。思議乃作從心生說。不思議作一心具說。以生顯具何須更問。心生豈非同幻假。心具豈非同妙俗(云云)。
△三結不二二。初別結二。初結以內攝外。
是則外法全為心性。心性無外攝無不周。
以自`[己【CB】,巳【卍續】]`己心性能攝生佛依正色心。
△二結以外攝內。
十方諸佛法界有情。性體無殊一切咸通。
生佛性體既與自`[己【CB】,巳【卍續】]`己性體無殊。自`[己【CB】,巳【卍續】]`己性體既攝生佛。故生佛性體亦攝自`[己【CB】,巳【卍續】]`己依正色心。故云一切咸遍。
△二通結。
誰云內外色心`[己【CB】,巳【卍續】]`己他。
既以自`[己【CB】,巳【卍續】]`己心性攝生佛之外則無外矣。復以生佛心性攝自`[己【CB】,巳【卍續】]`己之內則無內矣。內外既亡。`[己【CB】,巳【卍續】]`己他何有。
△三結。
此即用向色心不二門成。
色心依境妙而立。外內依智行而談。由境發智故云用向色心者也。又上門約三法而論色心。今論約色心而辨三法。故云成也。
△初標。
三修性不二門者。
此門乃以平等一性為不二體境性觀修。境觀即一以論不二。故下文云。達無修性唯一妙乘。由平等性為乘體故。又其境觀各有修性。性具三千為性境。修用三千為修境。性德三觀為性觀。修德三觀為修觀。問。上內外中`[已【CB】,巳【卍續】]`已有境觀。與此何揀。答。內外雖該境觀。且在解知境邊。既未行修。自與今異。
△二釋二。初示二。初修性相狀二。初通示二。初示修性。
性德秪是界如一念。此內界如三法具足。性雖本爾藉智起修。
且四德之性只是界如。而此界如即在一念。此念中界如三德三軌無不圓足。故云此內界如三法具足。內猶中也。指法之詞。不同前文內境之內。性雖本來有三。必須藉智力起於修性。是境三即法身中三。故云本爾。依境發智即智三也。乃般若中三。故云藉智。由智導行即行三也。乃解脫中三。故曰起修。起修者即茲性三。由智照故而起進趣乃成修三。如下當辨。
△二轉釋。
由修照性。
轉釋藉智起修何為。良由此修能照性故。
由性發修。
轉釋性雖本爾。性若不具修何以發。
在性則全修成性。
轉釋由性發修何者。且性何能發。良由在性之時全修成性。是故此性而發修。
起修則全性成修。
轉釋由修照性。修何能照。良由起修之時乃全性為修。是故此修而能照性。
性無所移。
轉釋起修則全性成修。既成修`[已【CB】,巳【卍續】]`已應無性耶。當知雖然成修。性何改易。
修常宛爾。
轉釋在性則全修成性。既成性`[已【CB】,巳【卍續】]`已應無修耶。當知雖然成性。修自宛然。
△二別示二。初示逆順二。初示。
修又二種。順修逆修。
△二釋五。初逆順二義。
順謂了性為行。逆謂背性成迷。
一者約於善惡法體以分逆順。從究極謂。九界是逆修。佛界為順修。天然體性本具善惡。具善則佛界之順。稱之為悟。具惡乃九界之逆。號之為迷。二者約知不知以分逆順。善惡十界既性本具。發而為修。能了善惡之修全性本具者名為順悟。不知善惡之修全性而起者名為逆迷。問。了善可爾。了惡如何。亦名順耶。答。只恐不了。其若了者。惡全是性即見性體。本非善惡所以名順。傳四明者皆謂修惡只是性惡。便以此惡而為觀體。斯殊不知當於修惡之暗。達見修善之明。良由惑智皆即是性。是故非但惑性無殊。只如惑智亦乃一體。是故得云能觀觀智即無明是。如此了`[已【CB】,巳【卍續】]`已。若相體俱即故方可云惡是觀體。其荊溪云。忽都未聞性惡之名。安能信有性德之行者。非謂以惡為性德行。況性德行者三因善行也。由無作故名為性德。良由此行非但自體修即性故名為無作。其所斷惡。惡即是性無所斷故。故能斷行得名無作。乃以所治顯其能治。所治之惡既然即性。故可信其能治之行亦即是性。所謂性惡者即指前文三道流轉。所謂性行者即指前文修德三因。由開權故於權見實。故三道三因皆名性矣。故乃得云性德緣了。
△二迷了性同逆順事異。
迷了二心心雖不二。逆順二性性事恒殊。
迷了二心即妄心也。以無明之心為能迷能了之二心耳。心雖不二者。點其妄心即是真理。故云不二。逆順二性即真性也。以真如之性為所逆所順之二性耳。性事恒殊者。即其真性為逆順事。故云恒殊。又上心是妄。下心是真。點妄心成真心。故云不二。上性是真。下性是妄。變真性為妄性。故曰恒殊。
△三不改迷逆無由成了。
可由事不移心。則令迷修成了。
欲令迷修成了。必須革逆歸順。豈可逆事不移便令迷心成了。
△四改逆成順。
故須一期迷了照性成修。
期。約也。始名字。終究竟。此一期中皆須轉迷成了。以了了迷。使迷即性。照性成修。問。修性一門只可通該智行二妙。於迷了達即智妙也。照性成修即行妙也。尚非位妙。何以釋於迷了成修通究竟耶。答。從文生起故在名觀。當門高深須該六即。理即是所了。名等是能了。名字約解轉迷成了。五品約行轉迷成了。乃至果佛究竟照性成修。其修究成矣。通論雖然。若別論者。智了行修修屬妙行。正是`[今【CB】,令【卍續】]`今文辨修性也。或謂一其。或訓一往。皆非文意。
△五逆順俱亡。
見性修心。二心俱泯。
逆順二心若能見性。性本亡泯復何迷了。
△二示離合二。初總標。
又曉順修對性有離有合。
或謂離是各義。如云離為修性各三。合是對義。如云為對性明修。故合修為二。今謂對各皆通離合。對通離合者。既云順修對性有離有合。離豈非對耶。各有離合者。離如他引。各通合者。如玅記云。故束性三俱為正因。緣了各合俱名為一。
△二別釋二。初法二。初三六論離合。
離謂修性各三。合謂修二性一。
然此修性。人見文云第二第三依智行立。故辨修性皆約境智行三而為離合。謂得所自。其或全引玄籤境三智三行三之文消今離合。今恐未然。應知內外修性二門。通而言之各具智行。內外門云。凡所觀境不出內外。觀非行耶。又云先了外色心一念無念。了非智耶。修性門云。順謂了性為行。了即智也。行即行也。若從別說。內外一門別在智妙以辨內外。修性一門別在行妙以辨修性。何者。蓋由文云性雖本爾藉智起修。意謂藉於智妙而起行妙。故指行妙而為修耳。以行妙之修對界如之`[理故【CB】,故理【卍續】]`理。故立修性不二門也。以此驗知雖該智妙。若辨修性當在行妙。故一門始終除逆修。修字之外。凡有修字皆行妙矣。問。智非修耶。答。智是名字。望於理即亦屬於修。但以解知為修。非觀行修也。今辨修性者乃觀行之修。故當別指行妙為修。若謂不然。奈文但云藉智起修。而不以智為修。明矣。無謂從強。`[問【CB】,間【卍續】]`問。若以行為修。乃同正義所難者耶。答。正義不合改智為知。意以今文該智為修。若識今文以行為修。不改乃當。問。文心通於正義。難云智起即修。誰此分隔。豈非智亦修耶。答。今謂文心。徒文其言。意還墮難。何者。所云智起即修者。此一修字為智為行。若云是智。則違見文修字是行。故云藉智而起於修。若云是行。是則還成行妙名修。故知此文正是約位竪論。不可執橫為難(云云)。圓通云。荊溪語巧。須善會通。欲以修性二名收於境智行三。是故謂之性雖本爾籍智起修也。所以不言籍智起行者。其意在茲故也。今謂不然。若如他說。是則返成荊溪語拙。何者。既欲以修收於智行。但可語云藉智起行。對上性雖本爾之言。是故智行可俱為修。如何別語所起之行而為起修。豈是語巧。問。智非離合耶。答。智妙亦乃辯於離合。如釋籤云。境即理三。智即名字三。行即觀行相似三。當知九秪是三。三秪是一。但今文中正就行三而對境三以辨離合。問。行無智耶。答。約位竪論。智屬名字。行妙乃屬觀行相似。是故行妙而乃非智。約法橫辨。其行玅中而有般若。豈非智耶。但此之智皆在行收。是故得云約於行妙名之為修而辨離合。知此義`[已【CB】,巳【卍續】]`已然後消釋修性離合。義皆宛順。修性各三者。性亦有三。修亦有三。故云各三。乃以行妙修三照界如性三。性三修三六法相也。修二性一者。以行妙之三從強受稱。但以解脫.般若為修合行。法身同名修二。以境妙之三從強受稱。但以法身而為於性。故合境中般若.解脫同名性一。人以境三智三行三釋今離。謂修性各三者。有二不可二者。且今文云修性各三。修之一字豈非上文藉智起修之修字耶。如何却以智三釋修二者。若使今文`[已【CB】,巳【卍續】]`已是修六性三。又與下文修二各三共發性三其文何別。無謂重釋。
△二三九論離合。
修二各三共發性三。是則修雖具九。九祇是三。為對性明修。故合修為二。
人謂修二各三共發性三釋上離義。今謂不然。上離是修性各三。今離是修中具九。以由錯認以六為九。故釋下文義成乖芿。何者。其實上文行三是修。境三是性。斯乃離則修性各三。合則修但有二。性但為一。文意乃是修性通論三六離合。今文於修但有二中。復各具三。故為修六。以此修六照發性三。故性亦屬修。故云修雖具九。離雖具九。合`[但【CB】,伹【卍續】]`但為三。故云九只是三。斯乃修九以論離合。故與上文二義不同。一者上文修性通論。今文單約修論。文雖該性。攝屬在修。由於修二離出六法發性三故。二者上文三六法相。今文乃是三九法相。然離合之義。從名則離合異途。從旨則總別一貫。又通論具德故離。專隨功用故合。具如別章。
△二喻。
二與一性如水為波。二亦無二亦如波水。
一性喻水。二修`[喻【CB】,諭【卍續】]`喻波。全一性為二修。修外無性。如全水為波。波外無水。了二修即一性。性外無修。如了波為水。水外無波。故云二亦無二亦如波水。以修比性故於法喻各云亦也。又上云。二與一性者。二之一字是二修之二。下云二亦無二者。二之一字是修性之二。上文論修性相即。如水即波。如波即水。下文論修性體亡。如波為水故無波。水為波故無水。故云二亦無二亦如波水。
△二修性所從。
應知性指三障是故具三。修從性成成三法爾。
此文當指性三修三。終不可云此修三者二修各三。然從三障而有性三。乃從性三而起修三。若以修還性。以性還迷。豁悟真源廓然無寄。豈不以一性之體本非三一。由對生迷而談性體所具之源。乃云三爾。光明句云。有事必有理。既有事理必有非事非理。如此三法皆由無明故有。及金錍云。汝無始來唯有煩惱業苦而`[已【CB】,巳【卍續】]`已。即此全是理性三因。其文泯同。指要云。問。性三本具。那言對障名三。答。本具妙理若定是三。不能作一及無量故。故知立則一多宛然。亡則修性寂矣。今就亡說。豈得將立以難之。今究其意。何不答云。為從近要示立觀慧。故指三障性方具三。而云就亡者不有旨耶。必以妙理性本寂絕一法不立。方能即一即三即無量矣。故使纔云性三從立說也。復次。若直云三。但得性用失於性體。
△二結不二。
達無修性唯一妙乘。無所分別法界洞朗。
亡修亡性咸歸平等。若有分別法界成迷。
△三結。
此由內外不二門成。
從文生起通途而明。內外修性並由智行。故從內外立修性門。若的別而說。內外是智。修性是行。由智立行故能成此。若從意辨。內外一門雖有境觀對於修性。但是所知三法之境以辨不二。屬今性字。今欲融於境觀不二。故次而立。問。必應境智未不二耶。答。觀從智起。觀既與境而乃不二。智豈尚殊。
△初標。
四因果不二門者。
此門乃以三軌即一三千趣常為不二體。因果如上。今復辯之。一者此門既從位法二立。故位因法果。又位法之二各通因果。文云。義開六即。乃位通因果。又云。眾生心因既具三軌。此因成果名三涅槃。乃法通因果。因果之義括歸三向。一者通論。十界各有因果。如地獄界十惡為因。苦報為果。乃至佛界自有因果。今圓詮之皆是妙性。是故各名因果不二。二者別論。別在圓教佛界因果。三者對論。九界為因。佛界為果。今於別論復有三向。一者五即為因。妙覺為果。指要用此。二者四即為因。初住為果。正義用此以。今觀之。此之二說互有傍正。游於四方直至道場。妙覺為正。若開聲聞初住作佛。分果為正。故妙玄云。性德三軌冥伏不縱不橫。修德三軌彰顯不縱不橫。籤云。彰顯即是究竟。今不云究竟者。義通初住。豈非由果通於分極。故但云彰顯。意有含畜耶。三者理即為因。妙覺為果。且置中間是今正用。由當文云。眾生心因既具三軌。心因之言即指愽地凡夫者也。又下文云。若了迷性實惟住因。乃名字位了於理即因迷之性。又玄文中明始終者。不取五品教乘為始。乃取凡地一念之心具十法界十種性相為三法始。籤云。不動凡夫三法而成聖人究竟三法。此文正同文句約位釋十如中理性三德。乃理即也。故妙記云。初三為理。位定在凡。據此諸文並指始因。局乎愽地對究竟果。問。第三對論九界為因佛界為果。與圓佛界自論因果。為同為異。答。法理是同。得名處別。因之為言。通過通德。若指九界所迷為因。即是實相。實相即佛。是故得云佛界之因。若取能迷而為因者。迷即無明。無明即九。是故得云九界為因。佛界為果。
△二釋二。初示因果不二。
眾生心因既具三軌。
圓通以三軌為果。文心以三軌為因。一往似爾。覈之皆非。應知三法若約實體。一切三法只一妙性非因非果。若從立名。三因三識在因。涅槃三德在果。其三軌者非因非果而通因果。以通果故。由是玄文以三法妙而在於果。以通因故。玄文或云從性德三法起名字三法。因名字之三法修觀行之三法。所以十種三法之內無三軌者。由十種別對迷悟。三軌通在十中。篤論其體乃非因果。今明不二。正約三軌非因非果以辨不二。或唯在因。或唯在果。則因果異矣。故今文意。三軌在因名為三因。三軌在果名三涅槃。不顯云者。既云心因即是三因。故不別提三之一字。以軌顯之。又且從無明心因以說。故無明心因能具三軌。
此因成果名三涅槃。
文心以三軌為因者。既云此因乃是指前三軌之因。似合此文。細究文意是大不然。此因二字乃指心因。何故。心因能成於果。由此心因既具三軌。軌通果故。故成果時名三涅槃。圓通不了三軌通果。却定在果。
因果無殊始終理一。
因之與果皆是三軌。故云無殊。籤云。前文明位之始終。則約凡位一始終(五品始相似終)。聖位一始終(初住始妙覺終)。今明三法始終。故須始凡夫一念。終在顯彰聖位。故今別以理即為因。其在斯矣。今文乃以三軌即一為不二爾。
△二立疑解釋二。初立疑。
若爾。因德`[已【CB】,巳【卍續】]`已具。何不住因。
果所證者證於三德。因`[已【CB】,巳【卍續】]`已具軌軌即三德。何不住因。然對果有因。既在事異豈可永住。必當求果也。因所具德乃是理同。縱至於果。亦不離於因所具德。故下文云。實惟住因也。
△二解釋二。初釋二。初略釋二不二二。初別釋二。初釋二。
但由迷因各自謂實。
迷之為言通該能所。三道為能。三軌為所。一者由迷心因之三軌。遂於能迷之三道各計為實。二者所迷三軌本如來藏一心三法六道。菩薩迷心因之三軌。各於資成少分計實。聲聞.緣覺迷心因之三軌。各於觀照少分計實。
△二釋不二。
若了迷性實惟住因。
孤山乃以了屬名字。故正義云。若了迷心即三諦性實。惟住佛界名字之因。今曰。了之一字克從法體。即是究竟果佛之智。而為能了從位通辨。可通名字`[已【CB】,巳【卍續】]`已上五即而為能了。從別而論。以研為修。以了為解。雖了屬名字。亦不可以住因。因字為名字位。名字能了理即之因。故曰住因。其迷性者。即是理即所迷之性。雖然名字亦通為迷。迷之法體還是九界。屬理即爾。
△二總釋。
故久研此因。因顯名果。
故久研此理即之因。由此心因具三軌故。是故可研此因。若顯名之為果。既云因顯名果。必對未顯名因成因果二。又既是因顯名果。斯則果全是因。故因果不二。故此一節乃當總釋二與不二。
△二廣釋二不二二。初釋不二。
祇緣因果理一。用此一理為因。
一理之體非因非果。因之與果皆不出此。故云理一。因既全是此體。故云用此一理為因。果亦全是此體。故亦應云用此一性為果。其不云者。下云理顯。顯乃是果。義同用此一理為果。
理顯無復果名。豈可仍存因號。
一理非果。無復果名。亦是非因。復何因號。
因果既泯。理性自亡。
因果即理故泯。理亦無名故亡。
△二釋二。初法。
秪由亡智親疎。致使迷成厚薄。
圓通云。亡智者亡理之智。此偏失也。指要云。即上事理頓亡之智。此其得也。今曰。亡於因果之事。并亡理性之理。指此事理能亡之智。故曰亡智。圓通云。理何自亡須由智泯。今曰。理若本不是亡。此智何由可泯。由稱理為智。故智可亡理。文心云。上言泯亡且寄理顯。須知亡智通乎始終。今曰。稱理之智亦無始終。言親疎者。正義約利鈍二人合為諸師。不取言厚薄者。有對有各。對則三惑全在為厚。除去一二為薄。各則三惑各歷斷位。厚薄可知。圓通云。親疎淺深可通六即。迷有厚薄唯在五即。由妙覺無惑。今曰。約位論斷亦通妙覺。有最後品名之為薄。文心云。由疎親故所以分五。今曰。應該六即。以下文云義開六即名智淺深。則全淺全疎屬理即也。指要云。以智分惑。今曰。從文雖然。約意不爾。智是順理之智。即以頓亡為體。豈可分惑為厚薄耶。約情說智故有親疎。由智親疎分惑厚薄。親疎之言。就法在智。功歸有情。
迷厚薄故強分三惑。義開六即名智淺深。
迷有厚薄故三惑斯分。智有淺深故六即而揀。惑本一體故曰強分。理本無位故曰義開。
△二喻二。初通喻四法。
故如夢勤加功。空名惑絕。幻因既滿。鏡像果圓。
夢喻智也。空喻惑也。幻喻因也。像喻果也。夢體雖虗夢事宛爾。實相之智。智體雖亡而智用不失。以用即性。性即無作。故同夢中所為。其實不曾作作。以空喻惑。空但有名而無真實。問。空名者能喻也。惑絕者所喻也。為將空名直喻於惑。為喻惑絕。答。且置於名。今乃以空直喻於惑。惑絕之處如無於空。以空體本無。無無所無。惑體本絕。絕無所絕。不同圓通惑但有名。名即叵得泯絕不生。若依彼意。以名喻惑幻。像喻因果者。喻前文義開六即。因滿果圓者。圓通云。別在妙覺方名果圓。今曰。此門因果有通有別。若一向別。如前所示。理即為因。妙覺為果。若通論者。因通真似。果通分極。今文因果乃約通論。若以似因為滿。故初住果亦得名圓。文心云。前三喻體不可得。後一喻任運所見。今曰。像雖任見。而今文意喻叵執取。指要云。勤修慧行如夢作為都無所辨。惑但有名。如空無實。知無即絕。因無能感故如幻。果非所克故如像。解脫稱實四皆無作。因果既爾何有二耶。今曰。義理雖爾。文意不然。今文意者。雖如夢幻空像。不妨法法宛然。是以用智斷惑因滿果圓。故下別釋空像中云。像實故稱理本有。空虗故迷轉成性。豈非文意在不二而二耶。
△二別辦空像二。初通明同異。
空像雖即義同。而空虗像實。
云義同者。皆叵執取。虗空與像如何執捉。喻惑與果不可取著。而空虗像實者。言其異也。空則無相故虗。像則有相故實。以相皃之有無。喻二種之法體。剋實論體。惑乃無體如空無相。理乃有體如像有相。上云果圓者。即以所證之理為果圓也。正義云。性虗故同。文心云。體虗雖同。指要云。空惑像果不實之義雖同。圓通云。空但有名而無實法。像不可得亦但有名。是則空像其義不殊。以今說比之皆恐不合。以果理之體為虗。同於惑體為虗耳。豈知像體有相以喻果理之實哉。
△二別釋其異。
像實故稱理本有。
非謂空無心體。證此心體即名為果。故果本有。
空虗故迷轉成性。
惑體既無。故轉成性則無惑也。問。像喻果者。果有三身。此喻何身。答。因以三智圓修。果必三身圓顯。故知像喻通喻所證三身之理。問。今文鏡像。與妙記中鏡明性十像生修十。云何異同。答。有同有異。同則二處佛界皆是自行所感之果。異則彼通十界。今但在佛。問。又與下文如鏡現像。為同為異。答。下是化他所起之應用。今是自行所感之實果。若爾。前云通喻三身。法報可云自行。應身化他安得不同。然三身自他不可一槩。若以三身對分自他。可如所疑。今以三身通分自他。證此三身一向屬自。特以化物一向屬他。今取三身皆屬自行。問。像實故稱理本有。本有之言為鏡明性。為像生修。若云像生。何言本有。若云鏡明。不應喻像。答。妙記以鏡明喻性。像生喻修。今文雖置鏡明之言。但取像生以喻果德。然此果德約能證是修。所證是性。故以像實通喻此果即性成修。猶即明為像。故云本有。問。於四喻中。何以只揀空像不釋夢幻。答。圓通云以果例因。以因例智。由夢有夢中之事。幻有幻作之物。惟有惑絕不可更生。猶如空名永無其實。今曰。惑絕不可更生。即反顯因滿可更生因耶。然只可云。今取唯過唯德相對以辨。由是四喻只語空像。若其智因者。智有淺深。因涉凡下。是故此二置而不辨。
△二結二。初通結二不二二。初結二。
是則不二而二。立因果殊。
此結義開六即。
△二結不二。
二而不二。始終體一。
此結因果既泯。
若謂因異果。因亦非因。
因若異果。非但果不從因而得。抑亦因非克果之因。
曉果從因。因方尅果。
若了果必自因。方見因能尅果。
△二示二與不二所以二。初示二之所以。
所以三千在理同名無明。三千果成咸稱常樂。
咸語三千者。三千正體攝無不周。於此體中。迷悟因果并事理等不在體外。但舉一法三千咸趣。若於三千體中舉眾生之迷妄。是故三千未顯在理即中咸趣無明。若於三千體中舉諸佛之悟證。是故三千`[已【CB】,巳【卍續】]`已顯在果德中咸趣常樂。迷是無明。悟是常樂。是以因果殊也。其所以殊者。良以三千趣因果之事異。故成不二而二也。
△二示不二所以。
三千無改。無明即明。
上於三千中舉迷悟之事。是故三千乃趣此事。所以乃成三千事異。今於三千中舉平等之理。其理既常。是故三千咸趣此常。號為無改。況因迷三千與果悟三千既是無改。豈可遷因為果。是故無明即明。
三千並常。俱體俱用。
`[三【CB】,二【卍續】]`三千並常者。常即無改。乃變文耳。言體用者。用屬九界。故指因迷而為用也。體屬佛界。故指果悟而為體也。上乃指因即果。今乃指果即因。是以因果不二者也。其所以不二者。良由三千咸趣理故。故此二句乃以三千趣因果之理同。故成二而不二也。問。今云因果理同。與理同故即何殊。答。理義雖等。即義有殊。彼約六即橫論即佛。今約竪論九界即佛。佛即九界。問。何以指用為九。指體為佛。答。於十界中論體用者。義不一途。若以十界皆假。是故佛界亦在於用。如下染淨悉皆是用。若以九界為假。是故佛界乃屬於體。如淨名疏。非道是用。佛道是體。今此亦爾。但今之文與淨名文。法體雖同辨或有異。一者彼文約於所成無不俗義。故三千屬用名為非道。其佛道之體不曰三千。今文約於歸趣無不極義。故三千趣體。是故其體亦曰三千。二者彼文點用即體。今文點體即用。然俱體俱用多說不同。正義云。迷悟各有體用。迷中以無明為體。造九界為用。悟中以法性為體。造佛界為用。文心云。三千全是法身之體。二德之用。圓通云。因果三千並皆常住。既稱為體又得為用。指要云。理具三千俱名為體。變造三千俱名為用。因果三千之體俱能起用。則因中三千起於染用。果上三千起於淨用。今曰。諸師皆於因果事異之上各論體用。但見體用不二。未見因果不二。縱云因果既然各有體用。故因體用與果體用相即不二。例金錍云。迷悟雖殊事理體一者。以今論之。約意雖通。就文不順。上句既點因即果故。無明之因即覺明果。下句何以因果各論。必須點果即因方順文體。恐皆由昧果上之用。剋體言之。用屬九界法體是因也。然釋今文。應以俱體是果。俱用是因。點果即因故云俱體俱用。若就諸師評其得失。正義意以三千唯體。今言用者。良以點用即法性體。全體三千而為用也。是故事用乃非三千。失今俱用。則指要得之。文心.圓通但以三千為用。失今俱體。所謂俱者即三千也。若點三千。空中無相如何言俱。亦指要得之。問。指要云。以除無明有差別故。以說體中三千宛然。又云。空中名遮一相不立。假觀名照三千宛然。一手制述何爾相違。有人答云。相有情法。以除無明有差別故。乃於體中而有法相。一相不立乃亡情相。今可問之。假觀名照三千宛然。還亡情否。若云不亡。三千何顯。若云亦亡。應亦假觀一相不存耶。應知四明所云體中有差別者。乃約即義。良由指要正對他宗不識即義。故有其說。問。體中差別。為是性惡。為是修惡。答。今所云義通修通性。從惡當體即是修惡。從惡即性即是性惡。故知云具性惡者。由即修是性故具性惡。所以別教無性具者。由不談即故性不具。圓既談即是故性具。此乃約惡說性。是故可云。若不談即具義不成。若約性說惡。別教`[但【CB】,伹【卍續】]`但中不能具惡。既但中之性非具惡之性。是故修惡不能即性。圓教返是。由圓中之性是具惡之性。是故修惡而能即性。斯亦可云。若不談具即義不成。二義雖異其旨無殊。又復當了。一家教門於九界權法有情相體三。情即九界各各而有妄執之情。相即九界差別之相。體乃有二。一者隨相辨體。乃有九界差別之體。二者剋實論體。故九界差別但有其相實無自體。同以一性為九界體。此體常即。
十不二門樞要卷上
十不二門樞要卷下
虎溪沙門 了然 述
△初標。
五染淨不二門者。
此門空中為不二體。先知染淨有體有用。一者染淨為用。體非染淨。二者淨體染用。佛界為體。九界為用。三者染淨俱體俱用。性具染淨為體。變造染淨為用。今文自行惟在空中。是則染淨但在於用。前之四門雖有體用。別在於體。由是自行因果故也。今之一門雖通有體。別在於用。由從化他立此門故。既談果上淨用。則對眾生染用。故今染淨皆在用也。言染淨者。不出十界。若克論法體。有迭有對。迭則地獄為染。佛界為淨。八通染淨。對則或三途為穢。餘七為淨。或六道為穢。四聖為淨。或九界為穢。佛界為淨。此尅從法體約所具說。若隨具詮辯約能具說。故前來染淨在能具之穢則俱屬穢。在能具之淨則俱屬淨。此能具淨穢亦通迭論及以對論。但今文中。尅從法體是四六對。故曰六穢四淨。隨具詮辯是九一對。故曰十通淨穢。染淨之二既通。此二不二亦然。亡淨穢故以空以中。此就尅從法體以點不二。仍由空中轉染為淨。此就隨具詮辯以點不二。故今文意乃以空中為不二體。故佛淨用。眾生染用。染淨雖殊空中無別。眾生心體全是空中。逐日所為不離此性。故佛淨用全同生染。是以乃可了染即淨。復由染心空中本具淨用。一者互具。十方諸佛所起淨用。即在今日染心中具。故染淨不二。即見逐日所為無非他佛之用。二者各具。自心中佛當起淨用。即在今日染心中具。故染淨不二。即見逐日所為無非自佛起化他用。
△二釋二。初通約剎那釋三。初法二。初染淨二本。
若識無始即法性為無明。故可了今無明為法性。
識之與了皆提剎那。以達無明法性故也。由今十門皆是示觀。或隨義便。即於初文直點剎那以成觀道。今文雖隱。故下文云不離剎那。
△二染淨立法。
法性之與無明。遍造諸法名之為染。
且置與字。更加即字。即法性之無明。文義乃顯。如輔行云。故知世人非但不識即無明之法性。亦乃不識即法性之無明。應用此意以消與字。遍造諸法者。如事權中眾生心意識起淨不淨業。故知尅從法體所造之法應通染淨。若隨具詮辯則俱名為染。以從無明心所造故。如妙記云。前事理中即以染緣為一切法。
無明之與法性。遍應眾緣號之為淨。
所應之緣必應十界。克從法體亦該淨穢。故下文云。隨感而施淨穢斯泯。施處必淨穢差殊泯。故方空中一體。且夫施時既亦有穢。今云淨者隨具詮辯。從法性心所應淨穢咸名為淨。如妙記云。此中即是淨緣諸法。今文立法該記三句。遍造諸法即三道三因。遍應眾緣即果中勝用。問。何該三因。答造通淨業。
△二喻三。初立喻。
濁水清水波濕無殊。
水喻染淨二本。波喻染淨立法。濕喻二本并立法中平等性體。故約法約喻義皆有三。法三者。一平等性。二無明法性。三立染淨二法。若就法論本。則迷中無明悟中法性二各為本。若功歸論本。則是平等一性為本。由無明法性皆即此性。此性者。體非染淨而能具染淨故有。而染之無明。而悟之法性。喻中三者。一濕喻平等性。二水喻無明法性二本。三波喻染淨立法。問。法三文中有二水之法。無明法性二波之法。遍造遍應。未審何文是濕性之法。答。文云即法性為無明。即之一字平等體也。若非此體。無明法性二何相即。又無始者有事有理。若約事消。以無始時對於今日。若約理釋。言無始者乃平等性。約二法相對。則無明法性互論始終。約平等一性。則二法一體故無始也。
△二釋喻。
清濁雖即。由緣而濁成本有。
向所立喻。一者但云波水清濁。未見波水何故清濁。故今釋云清濁由緣。二者但云清濁波水同濕無殊。未見清濁是濕本具。故今釋云濁成本有。言由緣者。二水二波皆有其緣。二水乃以珠象為緣。由珠入則清。象入則濁。珠象即喻迷悟二心。水之濕性本非清濁。平等一性非染非淨。由迷解二緣則有無明之染水。法性之淨水。二波以風為緣。風動清水則波清。動濁水則波濁。風通喻二。一者起濁波之風喻於他境。如輔行云。又自行染有內有外。內謂無明。外謂他境。以內具故他境能熏。以他境之緣風。動無明之水本。立濁波之染法。二者起清波之風喻於機感。以機感之緣風。動法性之水本。立清波之淨法。然此清濁。若從文意正是二波。由今正談果上起用從感應立。以此淨用對生染用。是就波中辯清濁耳。以波之清濁必該於水。故辯緣者須曉二別。濁成本有者。釋上波水皆即濕性。性非清濁而具清濁。莫見由緣清濁而亡一濕本具。然此一濕通具清濁。何故只云濁成本有。良由他宗亦知心性本具於淨。其但不知性本具染。今但指染。其清可知。又下文既云全體是清。清亦本有。綺文互現也。又眾生既在迷染。故且從染示染。意在了染即淨。所以先於濁談本有。
濁雖本有而全體是清。
濁既濕性本有。濕性奚嘗無清。清濁之濕體既同故。濁體全是清體。二體既同。以體即相。二相亦即。是故濁波即是清波。染淨不二。
△三結。
以二波理通舉體是用。
二波結上清濁之波。而不言水者。一者順今起用。二者波必該水。為成文體故但言波。例如上文但云清水濁水波濕無殊。而於其波不云清濁者。為成文體。自可以水而顯於波。諸師不了。即便釋云波亦無殊。此乃不了為成文體。若其義理。合云濁水清水濁波清波其濕無殊。言理通者。結上濕無殊也。二波道理同是一濕。故云理通。通猶同也。同即無殊。舉體是用者。水濕乃為二波之體。此濕體中本具清濁二波之用。故云舉體是用。向若不釋云濁成本有并全體是清。則立中但云清水濁水波濕無殊者。未見舉體是用之妙旨也。由向釋故。故今結之於理方顯。然此一節文自古云云。今作此釋恐得祖意。
△二合四。初合清濁水波。
故三千因果俱名緣起。
由此十門點示觀道。故以三千而為指南。染緣起者。即九界也。若`[但【CB】,伹【卍續】]`但九界豈是圓乘。三千趣九同為染緣。即見法界之全體也。淨緣起者。即佛界也。若但佛界亦非圓乘。三千趣佛同為淨緣。即見法界之全體也。既皆法界全體。則染淨不二昭然可知。今此三千趣於染淨。染淨屬事。即此三千同名為事。故妙記云。界界三千。事緣起也。然此三千豈定事耶。何獨非事。亦乃非理。亦非非事理。不容擬議。若曰念盡情亡。還是不會此道。念盡情亡猶不許。念情全在安可論。云因果者。一者三千即因果法。故云三千因果。二者三千是能趣。因果是所趣。所趣因果有對有各。各論。迷之九界有因有果。悟之佛界有因有果。對論。九界皆因。佛界是果。俱名者。俱之一字。從文似指因果為俱。從意乃指三千為俱。如上文云俱體俱用俱即三千。言緣起者。一者平等濕性為能起。染淨水波為所起。二者二水之本為能起。二波立法為所起。如上兩重能起所起。皆所起也。迷解之緣并於他境。機感之緣為能起也。若以三千會於能所。理具三千為能起。變造三千為所起。濕性唯喻理具三千。二波唯喻變造三千。二水通喻兩種三千。水對二波則屬能起理具三千。水對濕性則屬所起事造三千。問。法性為本斯則可爾。無明云何亦得為本。答。功歸論本唯在一性。就法論本通指無明。問。無明之水可對濕性而為變造。法性之水云何亦得屬變造耶。答。談法性。說無明。皆由緣起。平等理體名字不存。今對緣立名。名從事得。所以屬事。問。此之法性又與一性如何辯別。答。體同名異。良由法性名從對得。以對無明名法性。故體自性彰。而此法性即是平等一性之體。但今文中正談於用。且以水濕俱為能起。波為所起。即界界三千事緣起也。
△二合濕性無殊二。初直合。
迷悟緣起。
水波也。
不離剎那。
水濕也。剎那即心。心乃惟一。是故迷悟當處無殊。如清濁波濕性不異。
△二轉釋。
剎那性常。緣起理一。
上句點剎那之妄即是真常。下句釋迷悟緣起不離剎那。剎那既乃性常。迷悟所以理一。
△三合濁成有本。
一理之內而分淨穢。
上云清濁雖即由緣而濁成本。有點其緣生即是本具。故今合云一理之內理即能具。合上本有之能有而分淨穢。合上清濁由緣并濁成本有。即此淨穢之清濁為本理之所有。所以故在一理之內。
別則六穢四淨。通則十通淨穢。
六穢四淨約克從法體。十通淨穢約隨具詮辯。淨穢之義不出此二。故今文中約四六以論別。約九一以論通。言九一論通者。以四六之淨穢在九界無明迷染心中。故十皆穢。在佛界法性悟淨心中。故十皆淨。故云十通淨穢。
△四合濁體是清。
故知剎那染體悉淨。
染合濁也。淨合清也。體合前文全體是清也。前喻指濕為體。今合指理為體。剎那即本有也。上云本有即濕性之能有也。今從法說此之能有即剎那之理體也。染淨既同一理。故染體即淨體。意顯染相即淨相也。問。今云染淨約何分耶。答。通於二義。今別九一。以染淨門正指佛界所起淨用。以對生染論不二也。又克從法體既是一理之內而分。故此法體可以隨具詮辯。乃見十界在迷在悟一心中具。今於剎那心體人界染用所具十界。即與佛界淨用所具十界而無差別。是故得云染體悉淨。問。今文三千理耶事耶。若事造者。何云一理之內而分淨穢。若理具者。何云三千因果俱名緣起。答。今所立義只一三千中有具有造。理性為能具。事造為所具。舉能具之理。三千趣理。故曰理具三千。舉所具之造。三千趣事。故曰事造三千。今文舉所具之造而云三千因果俱名緣起。舉能具之理故曰一理之內而分淨穢。雖通二種只一三千。問。十通淨穢舊釋何如。答。他釋十通淨穢。還是六穢四淨。何者。且地獄具十。如何地獄通淨通穢。必須指云具六為穢具四為淨。若爾還是六穢四淨。況今文意在十界皆淨。十界皆穢。恐作今釋方順文旨。問。指要以清濁二水喻迷中染心果後淨心。以波喻三千俱用濕喻。三千俱體全體為用。乃全濕為波。其義何如。今曰。以法對喻義有未善。於法必以無明為本起於染用。法性為本起於淨用。應以二水乃為無明法性二本是三千俱體。二波乃為染淨立法是三千俱用。乃見波從水起全體為用。如何直指濕性為體。若爾但見波從濕起離於水耶。若云濕必該水。應通以水濕喻三千俱體。如何但指濕為俱體。然此對當義未善者。蓋由不合立二染淨。一者法門。二者情理。若法門淨穢則無增減。故說為三千。若情理染淨則情染須破。以縛著故。非是三千。由此既失染淨法體。故諸義未善。源從此出。後來學者又復隨文而生於解。皆謂縛著情染之用不是三千。而據文云。若非三千空假中。安能成茲自在用。今曰。法門三千既通名穢。何故法門三千不通名縛。若云縛是縛著。非是三千。今曰穢是穢污。豈是三千。若云此穢乃非情穢。故穢即淨。今曰。此縛乃非情縛。故縛即脫。若云縛既即脫則不名縛。今曰穢既即淨則不名穢。何故法門而存穢號。信知乃是隨文生解而不深思法體者也。問。今立染淨法體在生在佛法體無別者。且佛用是淨。何以云染。答。隨具詮辯。故佛用名淨。若克法體。故佛用有染亦名染用。故南嶽云。以佛望於眾生。故此德為淨。若佛德中論染淨者。此德實是亦違染用。即今文中六穢四淨皆是果用。穢非染耶。問。若佛染用體同生者。必佛染用亦名縛耶。答。法體實然。但隨具詮辯。以佛之用名為自在。生名縛著。若克從法體。佛有染用亦名縛著。故輔行辯普門示現云。若現六界為縛。現二乘為脫。佛菩薩界為雙照縛脫。自非證得法華三昧不思議身自在之業。安能現此三十三身非縛非脫而現縛脫。故知隨具詮辯是以名曰不思議身自在之業。若從法體現六道用亦名縛矣。問。指要云。波之與水濕皆無殊。又云。以清濁二波只一動性。故云理通。其說如何。答。不合於波自說無殊。乃云二波只一動性。又云。以水清後還是濁時動用。若爾。斯亦可云以清濁二水只一靜性。以水清後還是濁時靜體。是故二水亦無殊耶。若云於二水取同一濕故無殊。何以不於二波取同一濕為無殊耶。問。指要委釋妙記相位之文。用誡以濕無殊。其釋如何。答。今亦委釋用誡以波唯動無殊。先說二義然後釋文。一者尅從法體。波有清濁故而殊。濕性是一故無殊。二者隨具詮辯。波濕相從。以波中有濕。濕中有波。若以波從濕。故清波即濁波。濁波即清波。波亦無殊。就法而論是波無殊。功歸而論由濕無殊。若以濕從波。故清濕非濁濕。濁濕非清濕。濕亦有別。就法而論是濕有別。功歸而論由波有別。故妙記云。位據理性決不可改。相約隨緣緣有染淨。克從法體如波異濕同也。又云。緣雖染淨同名緣起。如以波從濕。波亦無殊也。若從所起染淨乃殊。如波清濁所起異也。若從能起染淨乃一。如清濁波皆是濕性為能起也。云同名緣起者。由取能起同一理性起此所起。乃以所起從於能起。是故得云同名緣起。即便喻云如清濁波濕性不異。指要等師莫不皆云二波當體只一動性者。由迷此文同名緣起同字而得。又云。如清濁波濕性不異。同以濕性為波。故皆以如為相。此喻緣雖染淨同名緣起。相從性起以相從性相亦一如。如清濁波波從濕起。以波從濕故波無殊。又云。同以波為濕性。故皆以如為位。此喻了相即性。還從於性以說一如。不例上文波濕相從。由上文中以波從濕故波無殊。今若例者。應云同以波為濕性。故皆以相為如。以濕從波濕亦有別。今文不作此例者。且取世相與位皆不出如。猶於波濕悉皆同濕。且相是隨緣。緣即差別。差即無常。乃喻波也。位是理性。性則一如。如故是常。乃喻濕也。波既喻相故波無常。今點波即濕。濕既喻位。是故乃云以如為位。即便結云。所以相與常住其名雖同。本當位濕是常。今點相波即是位濕。故相亦常。由是相之與位皆常住也。如波與濕皆不殊耳。是故經曰。世間相常住。相既是常。故相與常住其名即同。不云即同者。以生下文分別之義。故云雖同。又云。染淨既分如位須辯。此乃方是以濕從波濕亦有別。有濁之濕。有清之濕。故可喻於迷中真如。悟中真如也。指要等釋波無殊者。功不于濕。但由清濁只是一動。故曰無殊。且妙記中釋相等者。由如理之濕。故知不可以波之動自說無殊。須當約濕為波。波乃同耳。問。昔人亦以波中之濕為常。與今何異。答。意不同也。由昔以世間相常。相自不常以理為常。是故波乃殊。濕為不異。今乃相既即理。故相是常。波既即濕故波不異。故知昔人但得離義而失即義。由失即義無今就法(云云)。問。若不許指要濕喻三千俱體。波喻三千俱用。而置於水者。何故妙記云。如清濁波濕性不異。不言水耶。答。妙記不言水者。彼以理性為本。但說一法。是故唯辯真如理濕。今文既有無明法性二法為本。故說二水。其妙記中水通二向。水相在波收。水性在濕收。故金錍中以水同濕。如云無有無波之水。未有不濕之波。上句言水。下句言濕。以濕替水。以水即濕。及下一向以水為喻而不言濕。良以水性是濕。言水則濕在其中。故不復云也。又以波必有水。是故妙記之文不分波水之別。乃將水即是波。但取真如之理如濕性。染淨緣起如水波。彼文只約功歸論本是平等理。今文乃約就法論本。是故乃有無明法性開出水喻。
△二別明淨用約位次釋。前但水波清濁通名緣起。今云未顯意在果用。又二。初歷位示相四。初三即。
三千未顯。
果中淨用之三千未顯者。
驗體仍迷。
以驗理具三千空中之體仍由在迷。下文云。是則理性.名字.觀行`[已【CB】,巳【卍續】]`已有不二依正之相。偏舉此三者。以尚迷故。雖迷而具。故云`[已【CB】,巳【卍續】]`已有。以顯今文迷該三即。
△二相似。
故相似位成。
淨用三千似顯。
六根徧照。
如法師功德品。肉眼具五眼。乃至意根互用徧照。
照分十界各具灼然。
六根即人界。根根十界即人界中具十界也。人界既爾。例九咸然。故云各具。
豈六根淨人謂十定十。
結釋具意。十若定十。云何各具。
△三分證。
分真垂迹十界亦然。
如前各具。
△四究竟。
乃至果成等彼百界。
究竟之果等於分真。故稱為彼。由百界淨用三千是同。但迷似分極約位有異。今約同邊。故云等彼。`[已【CB】,巳【卍續】]`已上之文雖該理體意正在用。等彼之言雖指分證。究尋文意即指前文未顯三千。以前未顯故迷。由今`[已【CB】,巳【卍續】]`已顯故成。
△二攬入初心二。初達果上亡照三。初示遮照。
故須初心而遮而照。
由前在果今示初心。圓通見今文中既有初心之言。至此方為示觀。今曰不然。一者前文既云故知剎那染體悉淨。豈非觀耶。若云無初心之言故非觀者。色心門中亦何嘗有初心之語。只云但識一念遍見`[己【CB】,巳【卍續】]`己他生佛。與今若識法性即無明等。又何別耶。二者縱以前文是示染淨二法。今攬前染淨二法為觀者。亦開科未善。且今立觀。良由文云六根遍照照必有遮。此皆是果。是故攬入初心為觀。豈于前來通示染淨。
△二出法體。
照故三千恒具。遮故`[法【CB】,〔-〕【卍續】]`法爾空中。
向云遮照。未審何法。故釋出之。以三千淨用之事為照法體。以三千空中之性為遮法體。
△三明同時二。初示。
終日雙亡。終日雙照。
終日之言意顯同時。照處即亡。亡處即照。
△二釋二。初即亡而照。
不動此念。
即亡也。以不動故。是空中體。
遍應無方。
即照也。不動而應。亡處而照。
△二即照而亡。
隨感而施。
即照也。
淨穢斯泯。
即亡也。隨感而泯。照處即亡。以顯前云終日雙亡。亡淨穢也。終日雙照。照淨穢也。淨穢是二。是故云雙。諸師多云。亡前遮照照前遮照。今曰。則妨淨穢斯泯之言。豈非雙亡。
△二示因心轉迷三。初牒前。
亡淨穢故以空以中。
若隨文而說別。揲向文淨穢斯泯。若約意而論通。揲遮故法爾空中。
△次正示。
仍由空中轉染為淨。
非獨果上以空以中而亡淨穢。因中轉染亦由空中。故揲上文為成今義。須知今文指於果上以空中亡淨穢者。從所攬法說。若從能攬。即此果法亦在今日因心之中。觀上一念即具果上乃以空中亡淨穢法。復由空中轉於因染而為果淨。前淨穢約所具。尅從法體義。後染淨約能具。隨具詮辯義。若得今意欲作指要。情理法門說何不可。前文乃約所具法門以論淨穢。今文乃約能具因緣以論染淨。因中以能具之情為染。果上以能具之理為淨。則因果各具淨穢法門。今轉因中情染之淨穢為果上理淨之淨穢。故云轉染為淨。干何不可。但不合認法門淨穢穢之法體。而與情染染之法體為不同耳。故可問之。法門之淨與情理之淨。同耶異耶。若異應有兩佛界耶。不可以性德修德而云兩也。若云同者。淨既是同。穢何獨異。故知雖然立於二義以分染淨。但可分染。淨何可分。問。今之所說果上起用淨穢之穢。與因轉染為淨之染。此二染穢異耶同耶。答。法體是同。隨具有異。法體同者。起用之穢與因中染。或皆四趣。或皆九界。今起用從文且別四趣。因中從文且別九界。雖四九取舍分對不同。若其染穢法體無異。隨具異者。一者前穢是所具。今染是能具。二者以果上悟性即性為用故穢為法門。此乃從穢所依體說。故名為理。由悟所依是實。乃知起用是權。故或名權造。以因中迷性不了即性為染。於是但從染之當體。故名為情。既昧實理不識是權。故或名實造。是以果穢因染隨迷悟二心具辯有異也。問。果上起用之穢與因中所轉之染。為可斷耶。不可斷耶。答。尅從法體。斷則俱斷。存則俱存。由穢染體而不別故。若隨具詮辯。果上之穢既乃即性。故屬法門。則不斷也。因中之染既不即性。當體屬情。故須斷耳。若因中知染即是於性。故染亦不斷。如云。闡提若能達修惡。則與如來無差別。若果上從穢當體而說。是亦須斷。故云亡淨穢故以空以中。亡非斷耶。良由圓中說不斷斷。斷處即不斷。不斷處即斷。從因至果無不然也。而圓通中未曉斯旨。乃云亡淨穢者。是則亡於妙假。自約秘藏任運。如是轉染為淨。自約治惑翻迷向悟。故知空中亡於淨穢。與夫空中轉染為淨。過德有異不可參濫。今問。豈圓因中亡惑行人不依秘藏任運而然耶。不知又將何法而斷惑耶。應有兩種空中者耶。應知神智說二種亡。一者三惑說亡乃亡過患之情。不亡三諦之法。是故三千俗諦不亡。故圓通曰。良由不知所破所轉只是無明迷情之病耳。三千之法何所破哉。二者三千說亡乃約祕藏任運泯亡。故三千之法亦可亡也。故圓通云。若謂輔行亡泯三千。只是亡情而不泯法者。此則彰灼對面違文。法若不泯情何能亡。法尚應捨何況非法。今謂其說似是而非。以三惑為定斷。以三千為虗論。今只問於祕藏說亡亡三千法。且三千俗諦性德常住耶。事相無常耶。若謂無常。豈得名為三千妙假。若謂常住。如何可亡。今復問之。法師凡於字義最欲分明。何得於今亡之一字而不通曉。亡者無也。且立則而有。亡則而無。既可有可無。豈是真常天然性德。又輔行云。俱破俱立俱是法界。破之一字亦如上難。破者壞也。且請分別破三惑之破與破三千之破。二破如何不同。莫不破三惑之破是破壞也。破三千之破非破壞耶。若非破壞。何以云破。恐他或曰。祕藏說破者。由空中之體體非三千妙用之相。故云亡云破。其實三千妙用之相。相自不亡亦乃不破。今亦難之。且夫三千妙用亦非立中之體。是則妙假亦云亡云破者耶。由昔不知說三千者常同常異。法界全體在一念故。故攝無不遍。有事有理。有破有顯。有麤有妙。皆即一念。方見事理俱理而非事理。破顯俱顯而非破顯。麤妙俱妙而非麤妙。何者。且舉一隅。如三千中攝無不遍。豈不攝於所破者耶。此之所破既三千法。趣此所破是則意破。則非破。若以三千俗事一向不為所破者。斯則不了三千攝法而乃有破。若謂三千俗事一向為所破者。斯則不了三千宗旨是則非破。若識此意。方可解會以三千為非道則是經中不斷癡愛起於明脫也。故淨名玄云。三種非道。不礙三種解脫之佛道。三種解脫之佛道。不破十二因緣三種之非道。如須彌入芥無相礙也。豈非三千非道乃不斷耶。如觀心疏云。圓觀之道體。生死之三道。即是三德涅槃。是即三道即法界。法界何所破壞。問。且佛在因。由斷染竟然後成果。今於果用有染法門。若又云亡。是則如來兩番亡染。答。此問還迷法體者也。今更說之。染法因果通於九界。今且約於地獄以說。圓人在因了知地獄惑業與果皆即是性。無一毫髮是可斷者。但由與性而未相應。惟見惡因。若不斷因後報何免。若斷此因其果亦泯。而此之斷非滅此惡名之為斷。但了之即性。性既泯亡惡不可得。名之為斷。是故於惡不可實造。所謂相離其性常即。以性即故性能具相。故相亦存。空中是體。此相是用。自行入道了用即體。乃以空中而亡於染。是故號為斷惑成佛。及成佛`[已【CB】,巳【卍續】]`已。為生起用。即乃復立地獄之染。其了用即體。還以空中而亡此染。若隨具詮辯故前一番是自行入道。從因至果以空中亡染。其次一番是化他起用。以空中亡染。故前亡實染後亡權染。二番不同。若克從法體。皆是以空以中而亡於染。能亡空中法體不別。所亡之染法體亦同。何以可疑兩番亡染。問。空中法體是同不疑。且染法體權實乃別。如何是同。若是同者。必須以因中實染乃為果上權用耶。答。正是實染為果權用。若以實造與權造殊者。但得隨具辯異之義。失於法體是同之旨。今引一文證其實染為果權用。如淨名疏釋經設身有疾而不永滅。疾有二種。一者實疾。二者權疾。皆不永滅。故疏明云。而不永滅者。亦有實權。實者雖有此疾。體疾無疾不斷不破。以`[己【CB】,巳【卍續】]`己之疾慜於彼疾。若觀此疾入實相者。得無緣大悲。還用利生。故不永滅。權者若一段眾生疾滅。於餘眾生猶須為現。故不永滅。既將實疾至於果上還用利生。豈非實疾為果權用。伏請後賢細究疏文。則於十界法體一家教門可以同入。問。但云空中。何不言假。答。此門之旨只於染淨以見不二。染淨假也。不二空中也。何於不二欲說假耶。故約果橫論。果上淨穢不二。由以空以中。若因果竪論。轉於因染而為果淨以辯不二。仍由空中。故因中淨穢俱染之用。與果淨穢俱淨之用。約此二用之假以見空中。故不二也。所謂空中轉染為淨者。問。前文空中亡淨與穢。今文何但轉染為淨。答。前約體用對論。故十界皆用。以體亡用故。亦亡於佛界之淨。今於用中約迷悟對論。故轉九界之迷染以為佛界之悟淨。雙亡淨穢亦由空中。轉九為佛亦由空中。是故二文進否不等。問。空中亡泯。何不泯淨。答。空中既妙能亡能立。前則淨穢俱亡。次乃亡染立淨。皆空中德。且如中道雙遮為體。雙照為用。今亦然也。以空中遮故乃轉於染。以空中照故何妨為淨。既約即亡轉。故染淨不二。而圓通中亦所未曉。妄有破斥。何者。由指要云染中淨穢更顯明者。復是空中之力。故轉染為淨。圓通破云。此乃淨穢俱立爾。何名亡淨穢耶。又云。當知染體無明該於通別二惑淨體。法性攝於空中二理。今謂圓通之意又以淨是空中乃轉於染也。雖皆未見文意。而圓通之釋不及指要遠矣。一者今染淨不二應指空中為淨。二惑為染耶。若爾。即是體淨用。染如何可說果上淨用。二者今染淨不二。又必從自行因染果體而立耶。非但未達空中之染。亦乃不識今文之淨。況今文之淨亦是佛界應用之淨。
△三結成不二。
由了染淨。空中自亡。
但云空中自亡。不云淨亡者。且取轉染為淨由空中力。空中若亡淨用。既即空中淨用。豈得不亡。亡染淨則以空中。泯空中則由一性。染淨亡者。亡俗也。空中亡者。亡空中也。故云三諦無形俱不可見。以空中體全是一性。雖乍分二名。實一體無別。所以自亡。
△三結。
此以因果不二門成。
由因尅果。果中勝用對於生迷。以論染淨不二者也。
△初標。
六依正不二門者。
此門乃以三諦一實為不二體。四土之依。三身之正。斯皆為物之用二也。三諦一實之體不二也。即體以論用。了用而為體。故依正之二而不二矣。問。寂光法身本屬體一。何言用二。答。淨名疏云。真如佛性非身非土(只一妙體故屬不二)而說身土(附世假立說身說土。由為物故即屬用二)。離身無土。離土無身。名身土者。一法。二義(一法。不二也。二義。而二也。二即一法。故依正不二。故荊溪云。寂光法身異而常一)。寂光身土既然。三土既即寂光。應身既即法身。所以三土之依。應身之正。方稱不二。若知此意。方見依正不二之根源出自寂光法身者也。又若以寂光法身為體不二。則以三土應身為用是二。三土即寂光。應用即法體。故依正不二。
△二釋三。初示。
`[已【CB】,巳【卍續】]`已證遮那。一體不二。
`[已【CB】,巳【卍續】]`已證即果也。但舉法身必攝寂土。點此身土之二共一體性。故云不二。皆謂今文但明不二。殊不知在身土之二。問。常寂法身既然無相。如何可說不正之二。答。附世假立二種名字。亦得為二。問。若爾。寂光實無相耶。答。寂光妙土何曾是相及與無相。如章安辯法身云。不可說色及以非色。不可說空及與不空。為兩緣故。言色非色。非色亦色。色亦非色。色非色不可思議。以文照之。是故寂光不可以相及與無相而思議矣。若也為緣假說。亦可云相及與非相。尅從法體寂光無相。然此寂理即一切法。而下三土皆即寂光。故寂光有相。即義復二。一者穢離淨。即故寂光有金寶淨相。二者淨穢俱即。故寂光有地獄蓮池。乃至三土淨穢之相。相即無相。無相即相。是故相相皆常寂光土。且附於依報論。即其實正報亦乃即是寂光之相。問。寂光尅體云無相者。解脫一德體是有相。如何寂光一向無相。答。解脫尅體云有相者。屬三土用。非寂光體。問。然則寂光但空中耶。答。今須分別。一者寂光非三乃唯一性。云三德者。乃為三土立三德名。如同飰色。二者寂光是空中三土。屬解脫故。荊溪云。解脫乃從所離得名。三者寂光是中道三土。屬空假。四者寂光是三德三土。屬三道。於第四義。解脫一德復有二向。一者所具解脫有相。屬下三土。今取能具解脫之性為寂光爾。二者即就一性自有三名。以一性雙非故名法身。以一性能空故名般若。以一性自在故名解脫。非三土俗事之解脫也。例如中道亦名為空。亦名為有。故妙玄云。又此實相諸佛得法故稱妙有。實相非二邊有故名畢竟空。神智法師不曉此意。乃云寂光不一向無相。由有所具解脫者也。若爾。還成寂光有三土相。豈自有相。問。尅從法體寂光無相。與淨覺意何殊耶。今克法體云無相者。乃是無相即相之無相也。故與彼殊。問。即一切法皆是寂光。故寂光有相者。與四明意何異耶。答。今以克體寂光無相下之三土。凡有相者皆是染礙。只如安養金寶淨相。且就同居對穢名淨。乃至`[實【CB】,寶【卍續】]`實報對於方便名為無礙。若望寂光。故三土相皆為染礙。今即三土若淨若穢。染礙之相是常寂光。乃是相即無相之有相也。其意稍殊。
良由無始一念三千。
無始即因也。一念即因心。為不二之體也。三千即依正之二也。由三千依正既即一念。故不二也。良由因有依正之不二。故使果證身土以無殊。問。指要云。示現三國土名為依報。示現前三教主及九界身名正報。以寂光圓佛本無二故。即是能開之妙法。此淨穢土及勝劣身同在初心剎那。有何二耶。圓通云。為實施權則不二而二。開權顯實則二而不二。豈可以前三教之麤。釋圓依正之妙耶。須知圓教即體之用故有三千妙假依正。妙假相即。良由圓中三諦一體。故名不二。二家之說若為可否。答。若以今義收攝二家。指要得尅從法體。故依正之二在偏。不二在圓。圓通得隨具詮辯。而二不二皆圓。良由圓教亦詮偏。故如指法華為詮迷教。若以意比。是不無優降。故圓通之失失在尅體。由失尅體二義俱非。何者。且如依正之二雖在圓詮。克體言之二須屬麤。如何以二亦名為妙。而不許四明以前三教依正為二耶。并不許淨覺以下三土相為所破。意謂三土是三千妙假。而諸文云。方便實報患累及所破者。但破無明之因。生死之果。妙假何所破哉。今問。變易生死果累盡時。人居何土。既居寂光。豈非實報依正之相。乃是無明之所感耶。但淨覺不合一向為破。今曰。自行證體故破。化他起用故顯。又當體須破。即性故顯。是以破即非破。顯即非顯。故圓詮三土使非破非顯之道昭矣。況復神智不曉今文三諦即一為不二體。文云。無始一念三千。三千即舉所成無不俗也。故有依有正。一念即舉能成三諦之妙理也。為不二體。故義例云。為示三千在一念故。故知一念為不二體。問。何知今文乃以三諦為不二體。答。文云。若非三千空假中。安能成茲自在用。問。復何一念為不二耶。答。文云。依正既居一心。一心豈分能所。良由就法指一念。功歸是三諦。故或言三諦。或語一念。
△二釋為三。初單就因釋二。初約法釋。
以三千中。生陰二千屬正。國土一千屬依。
問。依報亦有假名。云何一向在正。答。並由人能詮屬。依報何嘗自名。
依正既居一心。一心豈分能所。雖無能所。依正宛然。
三諦妙性能融能亡。亡則依正不存。融則依正宛爾。今從融故。所以依即正正即依。依正宛然互融互入。方可得云依正不二。況在果中化用不可一向泯亡。但依正相即之處而見依正雙亡。然茲依正互入所見不同。神悟謂其依正之相悉屬情境。諸佛不斷性惡故有普現色身。在佛則唯有性善性惡。而眾生自於性善惡中生於形相。其實性之善惡所有境界更互相收。復何形貌。神智云。依正互收乃是三千妙假。皆佛所證不思議事。今曰。二說皆偏。當知事中相狀即性故融。性之互融在相而顯。相性一體無復異途。悉是如來妙證境界。詎可見理而非相。認事而失性耶。
△二約位釋。
是則理性.名字.觀行`[已【CB】,巳【卍續】]`已有依正不二之相。
雖然未能似顯其證。而因心中依正`[已【CB】,巳【卍續】]`已融。問。相似亦果耶。答。今取似證。證非果乎。如法師功德品身現山海等。是相似位。正中現依也。不二之相者。然此依正必該十如。今但云相。正從依正相貌以說。文心云。即佛界如是相也。今謂於十如中指相頗善。而惟佛界則失法體。佛既能起十界應用。故身土相須通十界。或別九界以用法體。屬九界故。若該佛界須約二義。一者權應分證亦名佛界。二者則指假名寂光法身為佛界也。圓通亦云。區別身土依正能所故名相狀。三身四土依正可知。今問圓通。前云即體之用故有三千妙假。依正是果後垂應。即用之體是`[已【CB】,巳【卍續】]`已證遮那。依正不二。莫不指此為區別耶。良由不曉復有附世假立之義。是故唯只以寂土法身為體不二。
△二因果對釋為四。初總明因果對攝。
故使自他因果相攝。
自即`[己【CB】,巳【卍續】]`己心。他即生佛。因果通二。竪論自`[己【CB】,巳【卍續】]`己與生為因。佛則為果。橫論三法各有因果。因中依正不二。攝果依正不二。果中亦然。故云相攝。
△二別明因生攝果。
但眾生在理。果雖未辨。一切莫非遮那妙境。
前總三法。今別在生以生該自。又前總該橫竪因果。今或別竪。以眾生因理雖然未若他佛`[已【CB】,巳【卍續】]`已辨果法。而動止覩對莫非在於他佛遮那依正之中。又或別在橫。雖然未辨自`[己【CB】,巳【卍續】]`己佛果依正不二。而日用之中莫不`[已【CB】,巳【卍續】]`已在自`[己【CB】,巳【卍續】]`己果佛依正妙境。
△三出因局果遍。
然應復了。諸佛法體非遍而遍。眾生理性非局而局。
法體理性同出異名。然其性體非遍非局。例四土體非垢非淨。佛悟故遍。生迷故局。例寂光為淨。諸土為垢。當知名從對得。曰遍曰局。體自性彰。非遍非局。問。正義云。非遍即局也。於生局處佛能遍融。非局即遍也。於佛遍處生自局限。指要釋同。文心云。法體非遍約證故遍。理性非局隨情曰局。問。局義可爾。法何不遍。答。理絕百非。何遍之有。圓通釋同。今曰。正義不合非局為遍非遍為局。文心圓通二皆不了。本不名遍。由對生局所以名遍。故圓通以由智通故悟體而遍。不云此悟體非遍局。文心以理絕百非。意謂法體其實是遍。云非遍者。由遣執也。不云本不名遍非由遣執。問。若云本不名遍。何金錍云心體本遍。答。由對今日情局故云本遍。性乃無名豈云本遍。問。對局名遍但得相待。若絕待遍。豈對局得。答。絕亦無寄。絕遍何在。
△四結因果`[齊【CB】,齋【卍續】]`齊致。
始終不改。大小無妨。因果理同。依正何別。
由前理體非遍非局性恒常住。故云始終不改。言始終者。眾生迷真起妄則真終妄始。佛返妄歸真則妄終真始。如淨名記云。若從事說。若見法性始。則見無明終。從見法性終。名見無明始。雖經如此始終。若其理體非遍非局。如如何易。故曰始終不改。理既非遍。若云遍大。其亦無妨理之非遍。理既非局。若云局小。其亦無妨理之非局。意言大小遍局皆無妨。此非遍非局之理體也。又局小之理與遍大之理。既是一體非遍非局。遂使大遍不妨局小。局小不妨遍大。故云大小無妨。`[已【CB】,巳【卍續】]`已上出於能融不二之理體也。而此理體在生在佛不曾暫別。故曰因果理同。以此能融之理融於依正。則不間因果。何者。生因亦此理。果佛亦此理。因果之理既同。則因中依正由此理故。故依即正。正即依。而依正無別。其果上依正由此理故。亦依正無別。此約生佛各論依正何別。又果由此理依正不二。因既同有果上之理。則因中依正與果依正故乃無別。此乃以果顯因。若以因顯果。因中之理本具依正不二。其果上之理既同因理。則果上依正與因本具依正何別。此約生佛對論依正何別。
△三單就果釋三。初示所現依正。
故淨穢之土。勝劣之身。
別約果後所現依正然其淨穢勝劣。竪則三土迭論。橫則三土各有。
△二同法身寂光。
塵身與法身量同。塵國與寂光無異。
下三身土皆云塵者。言其多也。妙記云。諸身既與法身量同。諸國亦與寂光無異。諸即多也。寂光依正之二既一法體。三土既即寂光。應身既即法身。是則三土諸身亦依正不二。
△三顯互融不二。
是則一一塵剎一切剎。一一塵身一切身。
一塵之剎即一切剎。而云一一者。非獨此一塵剎即一切剎。亦乃彼一塵剎即一切剎。故云一一。由上但示依正相即。而未明依報即依。正報即正。今示依正各自互融。文心至此引妙記塵剎重重相入為未了者。以事顯理之文。意謂理即無相。但以無明未盡故有重重相入之相。乃以此事而顯於理互融無相。今曰。以事顯理須通二義。一者以果上依正互融之事。而顯眾生因迷之理。具此依正互融之事。故云以事顯理。莫聞理言便謂無相。二者以所融依正之事。而顯能融之理。理何以融。必融於事。故寄所融之事即顯能融之理。非謂顯於理絕依正。人不見此遂成異說。
廣狹勝劣難思議。
釋上一一塵身皆難思議。廣狹約所被之境。籤云。被多世界為廣。被少世界為狹。勝劣約能被之身。雖攝廣狹。意在能被。
淨穢方所無窮盡。
釋上一一塵剎悉無窮盡。
△三結。
若非三千。
結上因中依正之二。
空假中。
結上因中一念不二。
安能成茲自在用。
結上果中之用。
如是方知生佛等。
因果皆有依正不二。
彼此事理互相收。
理因果事各有依正。不二是同。故云相收。又依正是事。三諦是理。以理收事即二而不二。以事收理不二而二。此因彼果皆有事理。
△三結。
此以染淨不二門成。
不別而別。染淨是感應。依正是神通。從感應成神通。故依正由染淨。
△初標。
七自他不二門者。
此門一性為不二體。言自他者。一約過德。迷為性過故有自他。如輔行云。故推此具為心為緣。心自緣他。德悟三諦。故歸不二。如輔行云。不得而得三諦宛然。由離性執而悟三諦。二約體用。俗有事理故分自他。如輔行云。俗諦理者緣於俗諦恒河三昧。言俗事者。緣眾生病及神通等利生之事。以利生為他。故三昧為自。了此自他即空中一體。故為不二。三約中邊。以真為自。以俗為他。如輔行云。自謂內照。他謂隨緣。此亦真俗異名而`[已【CB】,巳【卍續】]`已。了此自他即是中道。乃為不二。四約亡照。以照三故乃有自他。空中為自。俗諦為他。了此自他即是一性。為不二也。第四一義正是今文分自他矣。空中為自。所化為他。故能化應用通自通他。從所依之體是自。從所被之機是他。以喻顯之。鏡明是自。物形是他。中間之像乃通自他。全鏡明以為像。故像為自。由形貌而為像。故像為他。像即能化應身者也。應身相貌同機為他。應身之體空中為自。故此能應通自通他。其下文云。能應雖多不出十界。若取能應之體。體是空中。故乃為自。能應之像從物而有。還屬於他。是故機應皆在利他三千所攝。曉此法理。不妨以應為自。以感為他。問。若約法理則成體用不二者耶。前文`[已【CB】,巳【卍續】]`已云俱體俱用。今何復說。答。法理雖同。用與不等。前辯因果不二。故俱體為果。俱用為因。今於化他中辯自他不二。故能應之體為自。所應之用為他。若謂不然。只如以應為自。以感為他。上染在機。淨用在應。亦可難云何故再辯。問。可以像相為應自否。答。亦有此義。約像與形。義異而辯。但非今文自他之意。今文不取應用用邊名之為自。乃取應用體邊為自。
△二釋三。初示本具自即益他二。初單約應釋二。初示自他本末二。初標。
隨機利他事乃憑本。
能隨之自所化之他標末也今日果用即自益他事皆性具標本也。
△二釋二初釋本。
本謂一性具足自他。
雖語自他。文意在本。一性平等為能具也。空中之自。俗諦之他。皆所具也。又就三諦中自論能所。空中之自是能具也。俗諦之他為所具也。所以空中通能所者。名從對得則為所具。體自性彰則為能具。若曉此意。下文或以空中喻鏡。無所妨也。圓通云。一性即空中也。自他即妙假感應也。今謂此說對面違文。既云自行唯在空中。豈非今文自字者耶。然今亦可云一性即空中。故一性是自也。以一性空中之自。能具俗諦之他。故云一性具足自他。
△二釋末。
方至果位。自即益他。
至果以空中而益物也。須了本謂一性具足自他者。斯舉天然性體。在迷在悟不曾增減。無見方至之言。以性在迷而解。
△二示自他法理。雖云一性本具自他。未知自他是何法理。故今示之。又二。初通舉。
如理性。
同前一性。
三德三諦三千。
同前自他。舉三德者。他宗以謂惟果顯證。故今特語果德本有。舉三諦者。理本天然。舉三千者。乃是今文指南之道。若以下文顯之。則今三千但在俗諦。若以當文類之。而此三千即是三諦。以對一性是亡。皆在而照中辯。是則三諦而自而他。圓通以理同前一性。其說甚善。而三諦等不同自他。此為失旨。
△二別判。
自行唯在空中。化他三千赴物。
三德三諦通該自他。於三千中別指於俗。又三德俱中。三諦俱空。三千俱俗。然約三諦三觀以辯自他者。一者尅體。空中屬自。由見思無明牽生迷理。障自`[己【CB】,巳【卍續】]`己故。假即屬他。塵沙不能牽自`[己【CB】,巳【卍續】]`己報障化他故。二者隨具。在乎`[己【CB】,巳【卍續】]`己者皆自也。成佛豈無慈悲。果證須了萬法。出乎物者皆他也。為他必說空中。益物乃令斷惑。是以三俱自行。三俱化他。識向二義。方可解會隨智隨情隨情智耳。
△二機應共釋二。初明機應不出三千。
物機無量不出三千。能應雖多不出十界。
感應三千必該自土。須知二意。一者自行因果之俗。該攝三身及以四土。皆名為俗。乃以平等一性為真。如輔行引十義辯土。前九三千成差別義。後一乃是諸土之體平等理也。二者化他能所之俗機在三土。應用隨機亦在三土。此尅體也。若隨具詮辯。法身寂光為生立名亦在用收。則該四土。又實報中有分證寂光。亦可通四。但尅體收皆三土耳。土既如此身亦例然。又從教旨。以圓教機皆名寂光。此則約於所為以說。故妙玄云。圓佛一時照於十界寂光土機。良由化機為令契於寂光故也。
△二明身土不出寂光。
界界轉現不出一念。土土互生不出寂光。
此就物機三千能應十界。點示一性為不二體。一身轉現諸界身者。並由一性本具於他。他即三千。轉現無窮不出一性。現土亦然。而云一念者。就法言之也。下云寂光者。功歸言之也。即是平等非垢非淨之寂光矣。問。今文身土互現互生。機耶應耶。答。通機通應。通機者。如於同居得四教益。即是同居見于方便及以實報。見身亦然。若作應願通生三種眷屬。則於實報方便見同居也。見身亦然。若以今文會前一性本具自他者。乃通二義。一者前文通語具自具他。今文別舉一性具他。故一念寂光即是平等一性者也。二者於前兩重能具之中。乃約空中而為能具。即是今文一念寂光界土化用。既是所具不離空中。故云不出。其體用既同故自他不二。即以平等一性體是空中。乃會亡照成體用義。約此體之自。對化用之他。為自他門。下去鏡明皆同此意。
△二示由具三千機應道合二。初法二。初示機應元由。
眾生由理具三千故能感。諸佛由三千理滿故能應。
理即前文一念寂光。或指空中。或指平等。在果故滿。在迷故具。具之與滿同一三千。由佛有生乃可應。由生有佛乃可感。今辯自他不二。非以只一三千而論不二。但取三千他用即自行空中。故不二也。若直以三千作感應不二。則未見於自他不二。由眾生雖具。理既未顯則無自行所證之德。佛既理滿。自行`[己【CB】,巳【卍續】]`己證故即自行而益於他。是全理滿為能應也。是故文中於機以三千在理具之下。於應以理滿在三千之下。深有意哉。故於佛邊雖語三千。乃取三千空中理滿為能應也。其於生邊雖語理具。乃取理具三千善惡為能感也。能應三千空中是自。能感三千是他。乃是今文不二之旨。若不如此。何以貫通上下之文。且上文云。自即益他。而下文云。不起自性應無方所。
△二示感應道合。
應徧機徧欣赴不差。
應徧於機。機徧於應。欣故即赴。感應無差。問。機應無差皆由三千。如何以應為空中耶。答。今文無差須該二義。一者單就他字而論。應亦三千。感亦三千。斯亦可云感應無差。但於應中乃取應同眾生之用為無差爾。故曰化他。三千赴物。能赴能化是應。所赴所化是機。故此能所無差。皆在他字收也。二者自他共論。自之一字亦是能應。於能應邊取能應之體空中為自。對於化他。是故乃曰自他不二。良由三千空中之理`[已【CB】,巳【卍續】]`已顯滿故。故應為自。赴而不差。
△二喻三初立。
不然。豈能如鏡現像。
若不許於由理具滿三千故機應不差者。豈得如鏡現像者耶。今不言形。語像必有。下不言鏡。但云形對。理必是鏡。然鏡喻對法若不分明。則法理有礙。今略辯之。涅槃疏云。照中故是鏡。照真故是淨。照俗故是明。明故則像亮假顯。淨故瑕盡真顯。鏡故體圓中顯。章安取明能現像邊。故以明為假。若止觀中明喻即空。像喻即假。鏡喻即中。若妙記中鏡明性十。像生修十。亦以明喻空。以像喻假。團圓喻中或可以明而喻空中。像喻於假。鏡圓以喻平等一性。其性十界者。十界二字是所具。故同像。性之一字是能具。故同明。今文亦通此之二義。一者鏡喻平等即本謂一性。明喻空中之自。像喻赴物之他。鏡必有明。下云由塵所遮。義含明也。二者以鏡同明皆喻空中。像即喻假。知此意`[已【CB】,巳【卍續】]`已可以語法。
△二釋三。初順釋。
鏡有現像之理。形有生像之性。
理即道理。性即性分。問。理之與性何所喻耶。答。先明感應法理。然後方可說喻。一者通論。二者別論。於此各有二義。通二義者。一者通明機應。二者機應通有空中之理及三千事。文云。理(機空中也)具三千故能感。三千理(應空中也)滿故能應。若別論者。一者別在能應。如前文云隨機利他。後云方能稱性施設萬端及應無方所等。二者應別空中。機別三千。且此應用如何得起。豈不由佛自行`[己【CB】,巳【卍續】]`己證空中者耶。於機雖有空中之理與三千之事。而不取空中為能感。但取三千之事者。以空中理體一切咸有。何故復有不感佛者。由未有於能感之事。由眾生在事發善惡穢。故於能感別在修事。問。由理具三千故能感。且理具三千豈修事耶。答。空中之理是能具。三千俗事是所具。然此所具若即具而造。造即是事。故論感佛之機造善造惡乃是修事。以此修事全是三千。與佛果用其實無別。但為空中之體性迷未顯。故三千妙用亦乃未彰。於是指之為理具爾。能應非無修事。別取空中者。一切眾生何不能應。由未顯此空中之體。若體未顯無由應物。如云三千未顯驗體仍迷。由體顯故三千用顯。今文自他正取能應之自。能感之他。咸是天然本性所具。如來證此自即益他。自他不二從此而立。若從喻說亦別在應。其鏡喻者。欲喻此應如何得起。故以鏡喻空中之體。形喻能感之機。雖然以像而喻應用。但欲顯於因鏡能像。推功在鏡。故以鏡有現像之理。喻於能應空中之體。若但有鏡體而無形事。像何所起。能起之形雖然以空而為其體。空喻理具。形喻三千。感像在形而不在空。是故形有生像之性。下云形事即性分是事。不見此意徒或云事及云理耳。問。何云形以空為體耶。答。今從事說。像依鏡明而現。故攬鏡明而為像體。形從虗空而立。故攬虗空而為形體。故楞嚴云。迷妄有虗空。依空立世界。通立依正皆名世界。
△二返釋。
若一形對不能現像。
以不能現反顯能現。
則鏡理有窮。
鏡若不能現像。則為鏡之理而有盡爾。以喻空中之軆若不能起應。則空中體而有窮盡。意謂若空中`[但【CB】,伹【卍續】]`但能對此機而起應。不能對彼機而起應者。則空中之體有窮盡爾。能喻亦然。故云一形。
形事不通。
形之與事對鏡必像。若形對鏡不能有於現像事者。無此道理。通猶道也。喻機必須能感於應。若機不感應則機關事壅。前以鏡之道理喻空中之理體。今以形之世事喻關感之事。
△三返順共釋二。初形二。初返釋。
若形與鏡隔。容有是理。
喻機與應隔容有是理。以此文顯。今說為正。形不現像。喻機應相隔。其能應者像耶鏡耶。若云是鏡。鏡喻空中以顯。今義符此文旨。若云是像。今文應云形與像隔。而但云鏡。豈非意在別取空中為能應耳。
△二順釋。
無有形對而不像者。
略去鏡字。以上文顯之。
△二鏡二。初返。
若鏡未現像。由塵所遮。
體未起應。由惑所覆。此語應`[云【CB】,元【卍續】]`云在凡。莫云機塵覆應。問。既以體未起應釋鏡未現像。豈非應屬於像。向何以鏡而為應耶。答。欲了此義。今約二重能所以說。一者鏡是能起。像是所起。二者鏡之與像若望於機。乃是能應。機是所應。於能應中空中是能應之體。俗事是能應之用。若辯自他。當取能應之體為自。是故不取能應之用而為自也。上文形與鏡隔者。正取能應之體。故以鏡為應。今文鏡未現像者。乃取能應之用。故以像為應。信知法理若正。於諸說中略無疑礙。
△二順。
去塵由人磨。現像非關磨者。
塵喻於惑。人喻因地修觀之人。磨喻行人修觀破惑顯發空中。何所不應。然此空中能起應用。全是本有非由修得。
△三合。
以喻觀(平聲)法。大旨可知。
△三明本具由修顯發二。初牒前。
應知理雖自他具足。
雖然一性具足自他。
△二示修二。初由因尅果二。初修發化他。
必籍緣了。
由因也。
為利他功。
尅果也。理具自他即三諦也。今對緣.了二修。性三合為中道。乃以緣了為利他功。又理具自他。先明修發理中之他。云緣了者。智行.正助二種緣了。此即俗諦。亦論正智之了。緣助之行。斷塵沙惑顯俗諦理。
△二修發自行。
復由緣了。
由因也。
與性一合。
尅果也。此以中道正智之了。斷無明惑。福德之緣助顯中道真空。例說言一合者。緣了之修與真中性泯而一合。此約住前并等覺因。對分極果。論利他功并性一合。
△二示果證相二。初示。
方能稱性施設萬端。
以稱空中之體而起三千化用。
△二釋。
則不起自性應無方所。
稱性而動故不起。施設普遍故無方。始示本具自他并自即益他。今乃發現。同上至果自即益他。豈非自他不二。是自行空中與化他耶。圓通謂前文本具自他并自即益他。皆在用中。至釋今文。却云不起自行空中之性本具三千不思議假。乃能遍應不定方所。今曰。此說迷文。今云不起自性應無方所。與前自即益他有何異耶。又若以自他一門正從化他能所而立。不望空中名為他者。未審何處見其自行化他之不二耶。當知於後五妙凡立六門。其染淨.依正.三業.權實皆從應立。受潤屬機。而皆未明自行化他對辯不二。故以自他一門居六門之中貫上貫下。則見自他一體不二。若無此門。但見十門自行化他各辯不二。
△三結。
此以依正不二門成。
果上所現依正乃是全體。而為前`[但【CB】,伹【卍續】]`但於依正之用以辯無差。未曾對能應之體以論不二。故約依正成自他門。
△初標。
八三業不二門者。
此門不二之體。或以空中。或指一性。文心云。身輪本屬前門。此門正在口密。文舉三者相帶而明。圓通取用文心之意。而云說雖屬口豈無身意。身輪雖屬前神通妙。相成何妨兼而明之。今曰不然。若別口密。如何口密獨不二。所云此門從說法立者。其染淨門淨用雖通三業。別在於心。良由法性為淨用。故其依正門正報雖通三業。別在於身。是故文曰勝劣之身。今三業門實通三業以對前別。是故一往別在於口。所以但云從說法立。若辨不二合明三業。非謂相帶相成而來。何者。由前依正染淨二門但以依對正。以染對淨。而辯不二。未曾辯於正報之中及淨用中三業不二。是故今文當三明耳。故不二體乃該二向。一者空中。由即空中為應三業。是故不二。二者一性。良以真身亦辯三業。真身說實。說即是口。必有意輪。故是一性融於真應。兩種三業皆不二也。問。真身無相。云何三業。答。克從法體則無三業。今隨應用辨此真身亦云三業。又雖無別體附世有名。是故却以平等一性無名之體。融此真身三業不二。問。其不二者必對於二。三業為二其義若何。答。一者凡諸差別皆名為二。三業差別亦屬二也。如下受`[閏【CB】,𨳝【卍續】]`閏十番利益以差別。故亦名為二。未必指二方為二者也。二者牒前諸異皆成二法。故但以二而為差別。受`[閏【CB】,𨳝【卍續】]`閏雖十但成權實二種之益。今之三業即色心二。故下文云色心一如。
△二釋二。初示果佛三密。二明心佛無差。然十門皆為觀設。是以攬其自行因果化他能所而為於觀。故須各就本法而名。無妨談他佛之果證。是我凡心之法門。今文所說心佛無差。文雖現後旨實在初。又自他門中雖說由修顯發。乃是談於果人。故曰方能并不起等。若依文而辯。却似一門首尾未見。今曰。觀心當知文意。既為觀心是則自他豈離當念。不須辯別其旨`[已【CB】,巳【卍續】]`已明。初復為二。初直明果用二。初示三密二。初通明三密二。初示三密名體所從二。初體。
於化他門。事分三密。
三密當體從應身得。望於理體所以名事。如妙記云。凡云三密必約應化。自受用報平等法身何所論密。
△二名。
隨順物理。得名不同。
一者法身非三。應隨物機三名不同。二者如來所證三業互融。分身口意名不同者。乃為順物。三者只身口意。或名三業.三密.三輪.三不護.三無失等者。皆順物耳。四悉赴機名隨物理。或順物機道理可以名與凡夫異者。乃曰密.曰輪.曰不護.曰無失。或順物機道理可以名同者。故身口意亦名為業。予甞以佛起應同眾生所作事業。他有難云。佛曰三密豈得名業。蓋他失記。今不二門號為三業。得名業者。所以作事號之為業。且今文中佛所作者。身以現通。口以說法。意以鑒機。為事業也。若以遍應六道起同事攝。亦同眾生所作事業。然在佛妙證應全是體。既無所作何業之有。`[但【CB】,伹【卍續】]`但順物機權名業耳。又三業之名一往通因果。二往局在因。故妙句中釋安樂行三業在因。若三密三輪一向在果言三密者。淨名記云。一一界中各具十故。不可以一界測。不可以多界測。故名為密。大論云。佛有三密。一切人天不解不知。問。所言密者。真耶隱耶。答。從意則真。應用即體。界界具十。全體為用。故用莫測。從事該隱。是故玄文秘密教中特云三密四門以不思議力令他不知。即隱密也。問。若通真密即屬法身。奈妙記云平等法身何所論密。答。帶三說密故在應身。良由法身不論三故。今以真密在應用中。故云三密。
△二示三輪對機不忒。
心輪鑒機二輪設化。現身說法未曾毫差。
佛身口意一體無殊。且從事分。由心鑒機故使二輪設化無忒。二能碾眾生惡塵故名為輪。問。佛心必是中道法性。復何以云法身非密。答。若全體為用心即中道。但在體性則不名心。對用身口以立心目。若直就用說佛諸心盡。唯慈悲存此心。全以生心為心。問。心輪鑒機。為作意耶不作意耶。答。從用當體故屬作意。良由如來權現心法。是故三七思惟是事。若不作意何曰思惟。亦如普門品中云應以也。從用所依即平等性。何思何作。如鑑現像鑑豈有心。故輔行中謂佛作意者。斥同外道也。現通有二。一者如來示身之處即是神通。二者有現常身。有現通身。法華放光是現通身。未放此光是現常身。只說法者或默得度。默亦說収。
△二別明身口二。初立。
在身分於真應。在法分權實。
約身分真應。約口分權實。偏圓對論故分此二。由圓教中了應即法故號真身。名雖曰真。身即是應。例如觀經真法身觀。即是應身名真法耳。總攬諸文法身之名。法字有二。一者理法智法用法。是故三身皆名法身。如淨名玄云。毗盧遮那佛真淨法身。盧舍那佛淨滿法身。釋迦牟尼佛應化法身。二者法即理法。隨處受名不出三種。一者理法身。二者用中法身。如大論中法性身佛。三者得法之身。其`[曰【CB】,四【卍續】]`曰教主未得道時名為生身。`[已【CB】,巳【卍續】]`已得道故名為法身。昔人有云。用中法身不同理體。神智復云。得法之身亦不同體。今曰尅從法體法字一同。隨具詮辯故乃有異。法性身佛得中法性故立此名。得法之身亦由證得法性故也。不可隨名而失一體。以隨在用曰用中法身。隨在證得曰得法之身。法之一字皆理體也。問。真與法性既皆在用。二身同耶。答。大論法性通於實報.方便二土并以偏教。
△二釋二。初二身二說不可異。
二身若異。何故乃云即是法身。二說若乖。何故乃云皆成佛道。
指應即法。順土而指。即三藏佛為圓真身。順教而指。即圓勝應而是真身。或指三教應身即真。皆成佛道。指權即實。以所說法顯能說口。說權之口即是實口。
△二二身二說不可一。
若唯法身。應無垂世。
若唯圓教之法身。應無三教應身之垂世。
若唯佛道。誰施三乘。
云三乘佛道。亦以所顯能。若但有說佛道之口。誰當為施權法之談。前不可異。約開權也。今不可一。約施權也。但欲辯佛身口一異。不可難云前開後施。亦可開後逗機復施。
△二明不二三。初點三業以成不二。
身尚無身。說亦非說。身口平等。等彼意輪。
文心云。上云應即是法身`[已【CB】,巳【卍續】]`已融矣。權皆成實。`[但【CB】,伹【卍續】]`但是所說`[已【CB】,巳【卍續】]`已融。未顯能說無異。今曰。不然。當知上文應即是法。由存法身。權即是實。由存實說。未見身口泯亡。還成三業之二。今通指真應身即無身。通指二說說即無說。身口既泯即等意輪。是故三業方成不二。無見前文指應即法。便謂`[已【CB】,巳【卍續】]`已該三業不二。說之一字皆是以所顯能。非謂前說為所今說為能。問。開權顯實二而不二。既指應即法。豈非不二耶。答。雖是不二。乃非今文三業不二。但就身口各說不二。指應即法。身不二也。指權即實。口不二也。豈是身即是口。口即是身。身口即心之不二耶。
△二約不二以成化用二。初示。
色心一如。
不二也。
不謀而化。
即亡而照。為化用也。乃即三業不二之理。為身口意各二之化。
△二釋。
常冥至極。稱物施為。
化何謂不謀。由常冥至極。
△三以三千總結不二。初結百界同一心而不二。二以界例業皆一念以何殊。
豈非百界一心。界界無非三業。
不二之旨。旨在三千即一念。故百界居一心而不二。三業亦互即而無殊。何以故。以界界中是三業故。故復以界例釋業云。
界尚一念。三業豈殊。
業不出界。界尚即心。業豈殊性。
△二示果由因二。初總明因果。
果用無虧。
一者百界界界皆有三業故無虧。二者百界界界三業應機故無虧。
因必稱果。
果所證者因必稱果。良由因心本具百界三業妙用。
若信方知。三密有本。
若信因具。方知果用。三密有本。文心云。若信下或無因果二字。義雖無損語似不全。今曰。四字為句。語何不全。
△二別明果德二。初示果德法理。
百界三業俱空假中。
空假中者果德之法理也。
△二示果德化用。
故使稱宜遍赴為果。一一應色一一言音。無不百界三業具足。化復作化斯之謂歟。
三德既顯。化用難思。稱宜即意輪。遍赴即身口。一一應色別示遍赴之身。一一言音別示遍赴之口。問。何知遍赴乃是身口而非意輪。答。下文有云。如前心輪自在。致令身口赴權實機。以一界身為能具。百界身為所具。口意例爾。又一界身為能具。百界身口意為所具。口意例爾。又一界身中一色為能具。百界三業為所具。一界口中一音為能具。百界三業為所具。心亦例耳。一界身上現一色相。此是化也。於此色上又現百界。化復作化也。口意亦然。化復作化。語出地持。故曰謂歟。
△二明心佛無差二。初正明二。初生具佛。
故一念凡心`[已【CB】,巳【卍續】]`已有理性。
就法是凡心。功歸是理性。此能具也。
三密相海。
此所具也。乃明生具佛之三密。
△二佛具生。
一塵報色。
即凡夫自`[己【CB】,巳【卍續】]`己身口之色。乃所具也。
同在本理毗盧遮那。
毗盧遮那即是諸佛所契之本。故名本理。乃能具也。此理具`[已【CB】,巳【卍續】]`已。故云同在。當知上文自`[己【CB】,巳【卍續】]`己為能具。但舉於心。次文自`[己【CB】,巳【卍續】]`己為所具。但舉身口。能所相顯則自`[己【CB】,巳【卍續】]`己三業俱為能具。俱為所具。諸佛為能具。但舉理體。諸佛為所具。但舉三密。能所相顯故理體三密俱為能具。俱為所具。問。理體何得為所具耶。答。體為相隱。存有曰具。問。文心云。三密是遮那之用。若爾。前文但有所具。今何不同。答。蓋由不知理性二字即是於體。乃屬能具。而認理性同三密用。皆為所具。問。何云同在。答。言一塵者。舉其極微與一切法同在如來毗盧體中。意云。此體於諸法中亦不漏落一塵之法。故云同在。又不獨凡心在此體中。只此一塵同在其內。又不獨如來三密之用在此體內。只如凡塵同在其中。問。何云相海。答。海之一字。功歸在理。就法在事。故相相無邊。問。凡心具此相耶。答。宗淨覺者以俗用之性為所具。空中為能具。故云具性。今曰却見空中不是俗性。宗四明者所具三密有性有相。故通具性相。今問。三密是性。為是俗耶。為空中耶。若云俗者。亦見空中不是俗性。若云空中。即非三密。故今正說性之一字體是空中屬能具耳。乃是能具三密之性。方見空中即俗明矣。若有問云。為具性耶。為具相耶。應答云。從能具說即曰具性。從所具說即曰具相。委如宗圓。問。三密相海。意何稱相。答。別在身口。通三皆相。由此意密。可以身口比並分別。
△二結示。
方乃名為三無差別。
心生佛三雖迷悟高下。三業不二則一體無殊。不惟佛妙心生。亦乃心生妙佛。
△三結。
此以自他不二門成。
自即益他。故現三業。
△初標。
九權實不二門者。
此門即以一性中道為不二體。言權實者。妙記云。當知四教或八十。或百二十。或百六十。攬茲共成一不思議權實。謂體內權以對於實。若不爾者。非法華也。然此權實。生不知即。乃成體外。佛能知即。乃為體內。若其法體。不出偏圓九一者也。故今權實。說圓實法備佛界機。說偏權法備九界機。如下文云。九權一實。今文正就所說法立。非約所被。其所被機即當眷屬利益二妙。在受潤門。然權實之道。名義法體亦難區別。今略示之。且約十界十如明權實者。若以如是空中為實。十界相報因果即俗。皆名為權(體用義)。若以如是為中為實。十界相報空假皆權(中邊義)。若以如是惟屬平等一性之實。十界相報空假中三皆名為權(亡照義)。若以如是為三諦實。十界相報皆是因緣所生之法。三道所収悉名為權(過德義)。以如是屬三諦者。據妙記云。四聖是事從因至果。六道亦事亦應例然。因果既同十義寧缺。文以因果之十為事。故十界中各有因果。故輔行云。不語十界攝事不遍者。正指十界相性報等因果為事。既指相性報等為事。其云不語三諦攝理不周者。合以如是為三諦也。然佛界得為緣生三道者。例如事權雖起淨業亦在染收。教行為緣雖起佛界。奈何此淨返妄為真。從妄而辯皆三道攝。若其三諦天然性德。不論反妄緣起之事。是故三諦屬理實也。`[已【CB】,巳【卍續】]`已上諸義唯約權實二名相對。若立非權非實對而權而實為名者。則前體中亡德四義之權。是以皆號非權非實。十界十如之權皆名而權而實。當以佛界十如為實。九界十如為權。其過德之緣生與體用之俗事。既然皆有十界。故該而權而實。若中邊之二邊約界如而辯者。則六道是假。二乘與佛是空。菩薩通空假。又以佛為空。九界為假。故空實而假權。若亡照之俱照。約界如而辯者。或以佛菩薩通三諦。餘八在空假。或別以佛是中為實。九界空假為權。若今文正在雙亦兩非之句。乃通二義。一者中邊。二者亡照。非權非實為亡為中。而權而實為邊為照。故玄収五差為權實。云前四是權法。後一是實法。細論各具權實。且依兩義。然此權實不可思議。乃是三世諸佛二智之境。且佛二智以俗為權。以中為實。故文句云。一切種智名實。道種智名權。不言空者。或合歸中。或合歸俗。既此權實所照`[已【CB】,巳【卍續】]`已該三諦之境。故非權非實即是一性。若藥草中句以十界論差無差。記云。即空故差即無差。即假故無差即差。即中故非差非無差。既以佛界為無差之實屬空。九界為而差之權屬假。故知中道為䨥非也。所以今文須通中邊亡照二義。問。諸師皆於俗諦之上。乃以九一而分權實。今何不用。答。於俗諦中以佛為實者。乃通二義。一者例如俗諦。若望空中號之為事。若俗自論亦通事理。故輔行以恒沙三昧為理。神通化物為事。今之十界。望空中之理是實。故十界是事為權。若就事權自論。故九界為權。佛界為實。二者於十界中取佛緣生能顯中道故名為實。到底實字還歸中理。或歸空中。或歸三諦。其如單俗但可說十差別之權耳。今只問云。俗諦之事為差無差。若云無差。妙記乃以即假是差。若云差別。差即是權。實方無差。故妙句云。以智方便權有差別。悉到智地則無差別。是故此門不二之體。或是一性。或是中道。
△二釋二。初明權實二。初全體照用。
平等大慧常鑒法界。
全平等體。照法界用。平等大三應通二釋。一者平等即中道理。大召空假權實之用。故句釋經寶中云平等大慧者。即是諸佛智慧。如前行步平正義也。平等有二。一法等。即中道理。二眾生等。一切眾生同得佛慧。大者如前高廣義也。約觀心者。空觀竪等。假觀橫等。中觀橫竪平等平等。雙照即是平等大慧也。文記云。平等有二者。法等者。大慧所觀理也。同得者。皆用因理以至果也。若所觀理與眾生異。不名大慧。句云法等即中道理。故知平等即中道也。既云大者如前高廣。當知高廣須通二義。一者只以中道有高廣德。此高廣德體是於中。二者以空為高。以假為廣。今取次義。故屬空假。又云。平等雙照即是平等大慧者。此全中體起雙照用。是故乃云平等大慧。自行照體。化他照機。又云。常鑒取照機義。即體為用。乃以空假照十法界權實之機。二者平等當通三諦。如句觀心。以此三諦乃為所照平等之理。慧為能照。故慧稱大。大復該三。乃以三慧照於自行三諦之體全體為用。照於十界空假中三權實之機。若依此義。體中之三當處即一為非權實。照於十界為而權實。佛界中實。九界俗權。空通二向成亡照也。又觀心之文亦中邊也。空但竪等。假但橫等。是故二邊不名平等。問。正義云出纓絡經。今何取以妙句而釋。答。觀荊溪意。取用妙句記釋句云大慧所觀理也。又云皆用因理以至果等。與今文云。亦由理性九權一實。至果乃由契本一理。文義相類。可用釋此。言常鑒者。體不離用故云常鑒。法界乃通三諦法界。空假法界。問。常鑒法界。何唯在於而權而實。答。今取照於權實之機。故下只云九權一實。而此權實體常平等。即非權實。故下有言。相冥一念不可分別。
△二理具果契為二。初理具。
亦由理性。
能具也。或指中道。或指一性。
九權一實。
所具十界而權而實。
實復九界。
圓通云。復由。歸也返也還也。今謂不然。復由。重也。良以佛界重有九界。如云重重互現。
權亦復然。
此一復字應通二釋。一者同上訓重。九界之權。亦重有佛。二者以九例佛。故云亦復。意謂九權重有佛界。亦復如佛重有九界。
權實相冥。百界一念。
相冥一念即是非權非實之性。權實既一性相冥。百界故泯歸一念。
不可分別。任運常然。
若以初句連上讀之。良由百界在一念故不可分別。次句單讀。通結上意。百界權實雙亦雙非。咸在理性。任運常然。亦可如於諸師之釋。問。理百界為相無相。答。不許定作相無相會。常相常無相。如此了者。依稀識具。
△二果契。
至果乃由契本一理。非權非實而權而實。
理性之體非因非果而因而果。今證而果故云至果。即知前理在而因也。一理者即平等一性也。如此一性乃非佛界中道之實。亦非九界空假之權。故此一性。曰非權實而復能照佛界中道之實。九界空假之權。故此一性而能權實。約亡照義作如此釋。又一理者即中道也。如此中道乃非佛界真空之實。亦非九界俗假之權。而復能照佛界真空之實。九界俗假之權。故此中道而能權實。約中邊義作如此釋。然中邊亦可得名亡照。良以中道能亡能照。今為立名詮揀法相。且以三一對論為亡照。二一對論為中邊。應知今文通此二義。問。今云契本一理。與前本謂一性。何殊。答。若約亡照其義一同。若約中邊二處有異。前以空中為一性。今以中道為一性。前文若以空中為一性。則不可云非自非他。法門義理各有所從。其意幽微不可率爾。
△二會三業二。初示三業皆通權實。然今文中會三業者。一由所說權實之法既屬口輪。口必附身。現此身口必先心鑒。故乃會之。二由權實通於三業。前明權實別在口輪。故須會釋。又二。初示。
此即如前心輪自在。致令身口赴權實機。
若非心輪鑒權實之機。何能身口起權實之赴。應身赴權機。真身赴實機。口赴亦爾。故知三業皆通權實。
△二結二。初結三業皆通權實。
三業一念。無乖權實。
三業既然體同一念。故其權實通於三業。通具無乖。
△二約三業結顯權實不二而二。
不動而施。豈應隔異。
一句對上三業。一句對上權實。乃以三業結顯權實。初句則不動一性而施三業。即理為事也。意例結顯。當知權實即非權實為此權實。故此權實豈應隔異。不隔異者。良由事理不相隔異。是故乃可即理為事。若隔異者。不可即於非權實為而權實。故此文意且明不二而二。未點二而不二。大率云三業既然即性而施。權實豈應異性而有。又不動三業而施權實。以此對機豈應隔異。此由上又赴權實機而來也。非謂不動前門三業而施此門權實為無隔異。
△二示權實別在口輪為二。初示別相。
對說即以權實立稱。在身即以真應為名。
若謂三業各通權實。何故前文別以權實而為口輪。故今示云。
△二結不二。
三業理同。權實冥合。
此舉通顯別。亦舉能顯所。以能為之三業既同一性而不二。故所說之權實亦冥合以無差。若得今釋。文不繁重。以由前文尚是不二而二。今文方點二而不二。
△三結。
此以三業不二門成。
三業是能。以能成所。故有此門。
△初標。
十受潤不二門者。
此門乃以一性中道為不二體。云受潤者。以四眷屬得十利益。故名受潤。依文句科。差別有六。第五受潤以立今目。當知受潤有通有別。別論唯在三艸二木閏而增長。通論其地亦可受潤。今從法華一雨潤於三艸二木之權。及以一地之實。故名受潤。若論受一雨之`[閏【CB】,𨳝【卍續】]`閏。則受潤二字`[已【CB】,巳【卍續】]`已是不二。今取所潤草木與地權實不同。故乃屬二。同是一雨。方名不二。此則能潤不二。所潤是二。又以所顯能。故雨亦二。如妙記云。今從所雨得差別名。若爾。與草木何別。答。艸木唯從艸木立名。雲雨乃從所顯為能。是故不同。若約所閏之地以辯不二。三草二木皆一地生。地是無差之實。草木而差之權。以權異實故為二。以實會權故不二。此不二體。或空或中。今不約此以辯不二。文中自約地與草木皆同四微故為不二。是故四微通喻一性及以中道。乃同向門非權非實為不二體。故釋權實與受閏者須知此意。正取玄文悟理論開。結諸權實。即一權實亦不可得。為不二矣。復知圓教就位論開。以位格量亦有三草二木之益。究其所歸圓只一地。若以今門對前而揀。前自他門雖亦該機。乃以機應對辯不二。未曾就機自論不二。權實三業並就能應而辯不二。
△二釋二。初受閏法理二。初示。
物理本來性具權實。
物機之物。道理之理。從本以來有雙非之性為能具。而權而實為所具。
無始熏習或實或權。
然熏習之義。起信廣明。輔行亦說。今約二處文意而試辯之。夫熏習者。有能有所。性具善惡。為所熏也。其能熏內外。有事有理。一者事理對論。以平等一性為能熏。即內熏也。修中善惡為能熏。即外熏也。二者就事自論內外。若約善法論內外者。凡有其四。一約智行。以智為內。以行為外。二約正助。正之智行為內。助之智行為外。二約依正。正報六根而起修善為內。熏歷外六塵而起修善為外熏。四約`[己【CB】,巳【卍續】]`己他。自`[己【CB】,巳【卍續】]`己能於依正修善為內熏。假佛菩薩力修善為外熏。以善例惡亦通此四。凡作惡者乃非無情必有識知。但此之知是無明心為能熏者乃名為內(例同善中之智)。因無明心起而為行行。行其惡惡為能熏。乃名為外(例同善中之行)。餘之三種皆可例說內外者也。當知起善起惡必由此四而為能熏。若事理相對。事中四義皆為外熏。乃以真如能具之理而為內熏。良由體性常熏所具。故在性時`[已【CB】,巳【卍續】]`已有熏義。外熏遇時即得生修中之性。不見此意徒釋今文。然須復了。前念為所熏。後念為能熏。若內若外即一實性。以實性心熏實性境而顯實性。斯亦可云實心熏實境。實熏次第生。實實迭相熏。自然入實理。今文所云無始熏習者。正約事中內外二熏而為能熏。性具權實而為所熏。由彼熏故全性成修。乃得權實二益不同。
權實由熏。理恒平等。
二益殊者。由修熏發。其能具性。權實本一。故云平等。又所具權實人人有之。由熏自異。或一人成權。或一人成實。其實人人皆具權實。故云平等。
△二釋。
遇時成習。行願所資。
釋於前文無始熏習無始而來。若遇機應相感之時。則乃成習。成習者。內熏也。行願者。外熏也。此通智行內外并正助內外。亦傍通依正內外。由歷外塵發行願故。乃知普賢觀對皆起行願。
若無本因。熏亦徒設。
釋前本來性具權實。亦可得云。若無熏習具亦徒設。
遇熏自異。非由性殊。
釋上權實由熏理恒平等。科此一段而為釋者。釋上示也。得茲科意義`[已【CB】,巳【卍續】]`已顯然。豈同諸師恐成煩沓。文心`[已【CB】,巳【卍續】]`已上所示之文但為內熏。遇時習行`[但【CB】,伹【卍續】]`但為外熏。今謂未然。上文只云無始熏習。焉知但是內熏者耶。圓通以無始對下遇時乃為今曰。其亦未然。只云遇時何定今曰。正義以無始熏習為遇權實教也。以遇時成習等為遇教即有解行也。成習是解。行願是行。此皆外熏。以性具權實號為內熏。今問。指性具者。為能熏耶。為所熏耶。若據正義。云故知不明性善性惡。則內熏尚昧。故輔行云。以內具故他境`[能【CB】,龍【卍續】]`能熏。此則孤山乃以性具為所熏也。若爾。但有外熏熏於內具。則內具自無能熏者耶。若謂性具善惡為能熏者。未審指何為所熏耶。故知未善真如常熏內具之文。返成內具常熏。故今不取。
△二明受閏感應有二。初示感應二。初總立。
性雖無殊。
牒上生下。
必籍幻發。
能發屬應。所發屬機。玄云。弩有可發之機。故射者發之。籤云。眾生如弩。宿因如機。佛如射之。應如發之。益如箭中。文雖舉應。必有所發。
△二釋相二。初釋幻發。
幻機幻感幻應幻赴。
以性奪修故皆如幻。意在即幻而為感應。指理即事。故機感應赴無不宛然。
△二釋無殊。
能應所化並非權實。
機應如幻並非權實。點事即理故性無殊。
△二明性具三。初示。
然由生具非權非實。成權實機。佛亦果具非權非實。成權實應。
生之與佛同一妙性。故皆具權實以成機應。
△二釋二。初釋權實。
物機應契。
物以權實為機。應以權實而契。
身土無偏。
生之與佛。各具權實各有身土。今文通二。一者尅體。在下三土由應機故。二者隨具。亦乃該攝寂光法身。此有三義。一者以實報中有分證故。二者極品寂光以被機故。機雖在下法乃究竟。三者由機通得妙覺益故。例如約觀約[仁-二+亡]論斷約位而論。在妙覺位得妙覺益。機成益相。能成在機在因。所成在佛在果。以生與佛權實一同。故云無偏。非謂權實自相即。故云無偏也。
△二釋雙非。
同常寂光。無非法界。
皆歸一性故云同也。土同寂光。身同法身。無非即同義。法界即法身。
△三結二初結感應。
故知三千同在心地。與佛心地三千不殊。
兩處心地。結上生佛具非權實。兩處三千。結上成於權實機應。
△二結機感受閏不二。
四微體同。權實益等。
實之一地。權之草木。皆具四微。其四微者。正喻不二之理性也。以中道一性而有四德。故喻四微。權實益等者。合法也。得權益者亦一性四德。得實益者亦一性四德。是故受閏則不二矣。若以今文約於三千喻四微者。幾許悞哉。
△三結。
此以權實不二門成。
由說權實之法。故有受閏之機。
△三結二。初結能申。
是故十門。門門通入色心。乃至受潤咸然。
十門為能申。十妙并經乃是所申。故能申之門門門通入。以不二觀。照不二心。入不二理。三千一念咸空假中。即三是一以為不二。故此不二即為能觀。即為所觀。能所一如全體是入。非謂入他。
△二結所申又二。初所申十妙從文分說。玄文十妙為能申。經之妙名為所申。今牒此能所皆為所申。即以十門為能申也。從意而說。玄文十妙即經妙名。今總言之皆所申名。故次科中方是所申經之別文。 初又二。初所申十妙理一。又二。初標。
故使十妙始終理一。
由能申不二。故所申理一。如色心申境。乃至受閏申眷屬利益。色心中云。一切諸法無非心性。內外中云。唯一實性無空假中。修性中云。達無修性唯一妙乘。因果中云。因果無殊始終理一。染淨中云。由了染淨空中自亡。依正中云。依正既居一心。自他中云。本謂一性。三業中云。界尚一念三業豈殊。權實中云。權實相冥百界一念。受`[閏【CB】,𨳝【卍續】]`閏中云。權實由熏理恒平等。以能顯所。十妙咸一。
△二釋。
如境本來具三。
境妙。
依理生解故名為智。
智妙。
智解導行。
行妙。
行解契理。三法相符。不異而異。假立淺深。設位簡濫。
位妙。
境智行等所論三者。由今釋法故名三軌。然此三軌即一實性。是故三軌通於始終。不須於此以辯離合。法體既圓。離合之旨蘊乎其中。當順文意。且辯始終理一者也。而云行解契理者。行三解三各皆契理。由契理故理同故即。不可分別位之高下。不異而異辯位高下。故云假立。
三法祇是證彼理三。
三法。妙也。證無別法。即是證於境妙理三。此約三為自行因果。
下之五章。三法起用。
感應等五起三法用。三法在`[己【CB】,巳【卍續】]`己為自行因果。三法為物為化他能所。
△二攬妙成觀又二。初示三法不出一念。
三法既是一念。三千即空假中。成故有用。
成即自行五妙。故玄文云。前五自行成也。用即化他五妙。故自之與他皆即一念。
△二示一念即攝本迹。
若了一念。十方諸佛之法本迹非遙。
能了一念。即開顯之道備矣。十方諸佛本迹三千不離當念。故曰非遙。
△三示十門所申歸趣。
故重述十門令觀行可識。
玄文`[已【CB】,巳【卍續】]`已釋十妙。今復述此十門。故云重述。又籤文依玄釋十妙竟。今復十門以述妙旨。故云重述。所述一念三千。意在觀行明了。
△二結所申經文。
首題既爾。攬別為總。符文可知。
十妙妙字即首題之名。以總類別。別文符合旨在觀行。故云可知。
十不二門樞要卷之下(終)
No. 930-B 跋
本講。智涌和尚嘗為門學敷演。此文窮深極微。符軌合轍。覈諸章藻。雖則建大義立宗旨各據其所得。至於決擇考較。不能無同異短長之論。諸生請為註解。遂成一家之書。示寂日付之小子。嗚呼。古人所謂百年影殂。千載心在。故不可不傳於將來。謹命工鏤板。庶與諸家鈔記爭輝並耀。君子不黨。四方明達之士必將有鑒於斯。
紹興壬戌七月晦日門生與咸謹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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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卍新纂大日本續藏經 第 56 冊 No. 930 十不二門樞要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3-12,最後更新:2022-10-12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 財團法人佛教電子佛典基金會(CBETA)依「卍新纂大日本續藏經」所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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