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文校勘體例
一、整理者應儘量收齊所整理典籍的各種文本,以供校勘之用。
如收集到的文本的數量少於十種,則全部用於校勘。如數量超過十種,則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其中選擇有代表性的若干文本(十種左右)用於校勘,而將其它文本在題解或附錄中一一予以說明。如文本數量超過二十種,則不必一一說明,但應該列舉主要文本(不少於二十種)的名稱(或編號、出處)。
如因某些文本錯漏甚多,或因其他理由,亦可不按上述規定列為校本,或祇利用其準確的部分,但必須予以說明。
確定用於校勘的文本後,於其中指定某本作為底本,而將其餘諸本指定為校本。校本以天干次序排列。底校本的指定情況在題解中予以交代。如果底本乃由若干文本拼合而成,則在題解中以「底本由某本、某本、某本依次拼合而成,具體情況隨文說明」這樣的語句敘述之,並在正文中隨文說明諸本作為底本之拼合起訖。在這種情況下,凡某本在某段文字中被指定為底本,則其餘諸本(包括在其餘文字中曾經作為底本使用的文本)一律作為校本。
二、整理者撰寫題解一篇,內容一般依次為經名、異名、定性語、著譯者、卷數、內容簡介、研究價值、流傳概況(包括歷代經錄有無著錄)、異本、整理本所用底、校本情況等。題解置於整理本之前。
歡迎整理者對所整理文獻作文獻學方面考證研究,題目自定,一般作為附錄載於原文獻之後。
三、校勘錄文時,如遇異文,整理者應慎重考訂,選擇其最準確者納入整理本,以吸收諸本精華;而將諸本之異文一概納入校記,以供研究者參考。
四、校錄時,因原文本殘缺而使文獻首、中、尾殘缺者,以「(首殘)」、「(中殘)」、「(尾殘)」表示之。
如文本不殘,但抄寫者未抄完整而使文獻殘缺者,則分別以「(首缺)」、「(中缺)」、「(尾缺)」表示之。
五、因底本殘缺而使文字殘缺者,以「□」表示之。殘字可考字數者,一字一「□」。殘字不可考字數者,以「□…□」表示之。
六、原文雖然殘缺,但尚留有殘字筆痕可據以擬補,或可據上下文意、其它文獻擬補者,予以補出。此時出校記說明補正依據。
七、原文本因抄寫者未抄而留下的空格,錄文時如可以擬補者,仿照上條擬補之。如不可擬補者,以「□」表示之,出校記說明。但如果屬於行文格式需要之換行空、敬空等,照錄原文,不出校記。
八、校本如有殘缺,則略去不校,亦不出校記。
九、校記的原則:逢異必出,儘量簡略,達意為主。
如底本正確,則應在校記中羅列諸本異文,如:
「白」,甲、乙本作「黑」,丙本作「紅」,丁本無。
如底本錯誤,則據他本改正錄文後,校記作:
「黑」,底、戊本作「白」,丙本作「紅」,丁本無,據甲、乙本改。
如底本漏字據某本補,或底本衍字據某本刪,則校記註明為「據某本補」或「據某本刪」。
雖無校本依據,但行文明顯錯誤者,可進行理校,出校記說明。如無把握,可原文照錄,而把理校意見記入校記。
必要時可出解釋性、研究性校記,但應文字簡練。
十、古今字、異體字、正俗字、武周新字一律改為標準繁體字,不出校記。原文筆誤、筆劃增減及變體者,徑直改為正字,不出校記。
錯別字改為正字,出校記。如在同一篇文獻中某些錯別字反覆出現,則僅在首次出現時予以註出,其後不再一一出校記。
通假字第一次出現時改為正字,出校記;以後徑直改為正字,不出校記。
專有名詞中的字一律照錄,不作改動。
錄文所用繁體字,以《漢語大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與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1993年11月第一版)為準。該詞典未包括的漢字,則斟酌其它辭書決定之。
十一、原文有倒勾、刪除符號者,一律依照改正,不出校記。原文有塗改者,祇錄改正後的文字。不能確定哪些是改正後的文字者,酌選其一,而將其餘文字錄寫在校記中。原文寫在行外的補字,錄文時補入行內,不出校記。不能確定補在何處者,錄寫在校記中。
十二、引文能查核原出處者,儘量查核,此時加引號,並註明出處。一時查不到原出處,但可以確定首尾者,加引號。不能確定其首尾者,不加引號。
十三、一般文獻不保留原行款,依照內容需要另行分段、分節,必要時並加段號或節號。特殊文獻必須保留原文行款者,則予以保留。
十四、錄校時一律採用新式標點。
十五、特殊情況,隨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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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資訊】藏外佛教文獻 第 1 冊 No. a004 錄文校勘體例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3-12,最後更新:2022-10-12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 財團法人佛教電子佛典基金會(CBETA)依「藏外佛教文獻」所編輯
#【原始資料】方廣錩大德提供
#【其他事項】本資料庫可自由免費流通,詳細內容請參閱【財團法人佛教電子佛典基金會資料庫版權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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